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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启动再审程序的两种途径,即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方式又被习惯称之为“院长发现”,因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一种是本院决定再审,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实际上也是法院对案件的自我监督。笔者结合所承办的相关案件,在此为大家就其启动程序和条件进行分析和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启动再审程序的两种途径,即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方式又被习惯称之为“院长发现”,因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一种是本院决定再审,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实际上也是法院对案件的自我监督。笔者结合所承办的相关案件,在此为大家就其启动程序和条件进行分析和梳理。

 

一、哪级法院院长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我们将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分为本院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加以区分。

 

二、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的条件

 

第一,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寻求上诉审判程序加以纠正。

 

第二,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这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启动再审的标准不同,依职权再审不必遵从再审事由的设定,仅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依职权启动再审中“确有错误”的标准,应当接近或者约等于再审改判的标准。

 

第三,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提交审委会来启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是民主集中制在再审程序中的体现。(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有审判监督权。(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有审判监督权。

 

三、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的案件来源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案件的信访、申诉是启动院长发现的主要来源和直接来源。人民法院对信访、申诉案件经过严格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一般来讲,信访申诉是具有行政性质,法院依职权再审是内部自我的监督体现,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同,申请再审则属于诉讼性质,是当事人拥有的法定程序性权利,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请再审的诉权,法院才得以形式审查,再立案受理、进入审查程序。信访、申诉,一般是当事人经历了法定诉讼程序后,仍不服的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提交申诉、信访材料,法院经过复查方式处理,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纠错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依职权再审并作出决定再审裁定,如果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维持的,一般不会受理,实践中也很少以书面形式通知驳回申诉。

 

四、依职权再审裁判文书的类型比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判文书的类型宽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并未限制该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类型,只要发生法律效力即可。故理论上,对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均可依职权再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之规定,依职权再审的法律文书范围明显大于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类型。

 

五、应当依职权再审案件的类型

 

1、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1条之规定,应当依职权提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申请抗诉,但人民法院发现原判、裁定、调解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案件。

 

2、除了上述类型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以及最高法、学者观点,案件确有错误的,且不能通过当事人申请和抗诉途径启动再审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依职权启动再审审查和再审。

 

(1)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所涉及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作出答复的。

 

(2)因上级法院指令再审而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时没有考虑上级明确的指定再审意见,且在裁判前没有报告,导致生效裁判具有不良社会效果,需要依职权对生效裁判是否还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进行审查的。

 

(3)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所涉及的最高法或者下级法院相关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而影响本案审理,需要对该生效裁判进行审查的。

 

(4)对最高法院或者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关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机关批示交办、相关方面关注的以及其他经最高法院院长批示,人民法院需要作出落实或者回复的。

 

(5)在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工作中发现最高法院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以及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但按照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

 

(6)为了回应生效裁判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需要依职权对生效裁判是否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进行审查的。

 

(7)经原审当事人反复申诉后,为平息生效裁判引发的紧急涉诉信访事件而进行审查的。

 

六、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标准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抗诉有明确的法定再审事由不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是以“确有错误”作为标准的。确有错误的启动标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被认为过于笼统、概括,缺乏具体的掌握尺度与可操作性,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在实践中也被认为难以掌握。一般认为,依职权启动再审中的“确有错误”标准,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更加严格,应当接近或者等同于再审改判的标准。有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确有错误,是指足以导致生效裁判被撤销的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用法律错误。以下情形可以视为足以导致生效裁判被撤销的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1)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互相矛盾且裁判理由违反法律规定的:(2)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所采信的证据互相矛盾造成裁判结果显失公正的;(3)与案件性质相同、案情相似的先例裁判相矛盾,且裁果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4)生效裁判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1条所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5)其他足以导致原审生裁判被撤销的认定基本事实确有错误,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出现一种指令再审的趋势,相应地再审改判率逐渐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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