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之一。但由于技术合同涉及的履行期限相对较长,需要注意的环节问题也相对较多,为此,综合编辑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29个问题,收藏好了! 1、什么是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的概念是技术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的总和,主要指无形市场,包括从技术商品开发到技术商品应用的全过程,它涉及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管理办法》是2002年2月16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颁布实行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技术合同登记的申请、提交的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登记受理及其期限、登记结果的复议、主管部门对登记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考核责任的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是科技部2001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技术合同认定的范围、标准,包括技术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和技术合同客体——技术合同的标的的认定,以及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核定技术性收入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主要依据。 4、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是指为贯彻国家扶植技术市场的政策和规定,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而建立的认定、登记和统计技术合同的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实行按地域一次认定登记的管理。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与落实优惠政策的关系是什么? 国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保障政策的正确实施,从1987年起,我国实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或申请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合同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要在有效期内;合同中双方签字盖章要正规、齐全,合同各方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签字盖章,书写名称与印章要求一致、清晰,超过三页的合同建议加盖合同双方(或多方)骑缝章;合同标题要准确且对应;技术标的、技术内容及技术方法和路线要清晰明确,体现合同所表述的技术点;合同金额、权利义务要明确。 7、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哪些条款不明确地可以不予登记? ①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②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③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8、签订技术合同的合同文本有什么要求? 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9、...
一、最好的猪油,是猪板油,能利三焦水道,排废水。 我们今天要重点说的是猪板油,它相当于是猪的三焦油网。平时多吃猪板油炒菜,也是可以预防的。 此次炼猪油,我们采用的是湿式提炼法,添加清水熬…
ISC BIND9 - 最详细、最认真的从零开始的 BIND 9 - DNS服务搭建及其原理讲解 「2021 年 06 月 25 日 更新 」 1. 背景 1.1 DNS DNS ( Domain Name Service) 作为一个非常让人耳熟能详的概念,可以把复杂难记的IP地址转化成为一个容易被
7日下午6时许,极目新闻记者来到事发地点看到,事发地为莱佛士医院东大门,这里原来是有两根立柱与楼体相连的玻璃顶棚,不过现在玻璃顶棚外侧接地,里侧斜靠在墙体上,形成一个三角区域。极目新闻记者获取到莱佛士医院东…
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铁集团”)获悉,2月15日正月初六,全国铁路发送旅客1515.9万人次,再次刷新春运单日旅客发送量历史新高。2月
自从育婴师史大姐开始照顾孩子,原本每夜都要惊醒数次的婴儿,再未在夜间惊醒过。宝妈柯媛(化名)在无意间发现,史大姐的哄睡秘诀,竟与其喂给熟睡孩子的饮用水有关。在又
  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该国一项新研究发现,吃柠檬有助改善钙吸收率,同时能辅助降压。    这项研究由广岛大学和广岛市安芸津医院联合进行,研究人员着眼于柠檬的酸味成分柠檬酸有助促进人体对钙的吸收,对44名中老年女性做了调研,让她们半年内,每天喝200毫升加钙的柠檬果汁饮料。事后分析显示,参试者骨骼里溶解到血液中的钙量平均减少约14%,骨密度在三个月后平均上升1.32%。半年后试验结束时也基本保持上升后的骨密度。她们最初的平均收缩压为134.6毫米汞柱,在试验开始后1个月内下降到125.6毫米汞柱,并保持到试验结束。▲ 
  进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时候,有时会有意选择一些原本就熟悉案件情况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方便诉讼。例如有些单位因合同的履行而引起纠纷的时候,委托本单位的该合同的具体经办人来作为诉讼代理人。有人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借款合同的见证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实际上这部分诉讼代理人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以上人员有作为证人的资格。而为查明事实、基于证人不可以代替的特点,凡是知道案情且与裁判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优先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证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是有严格的区别的。证人是在他人的诉讼发生之前,就通过自己的感官了解了案情的人。民事纠纷是在特定的时空中发生的,证人因与此有特定的联系而了解案情,其证人身份是特定的,不可选择的。而诉讼代理人因诉讼的需要而产生的,当事人为更好的进行诉讼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众人之中任意选择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变更和撤销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是在接受委托时或接受委托后,由当事人告知其案件情况,其选择和更换一般不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不宜兼具多种身份,扮演多种角色,否则会引起庭审的混乱。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证人以在法庭上客观、如实陈述所了解的案情为其义务。诉讼代理人需要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自始自终参与庭审的整个过程,也只有参与庭审,才能更好履行代理人的职责。证人则不得旁听法庭审理,法院要对证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以防止证人受到庭审的影响,破坏证言的客观性。如果本应作为证人的人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还会面临将诉讼代理人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还是证人证言的难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的两个角色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一人身兼二职,既影响证言的客观性,又影响诉讼代理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不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因此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考察对象的特点,如果其符合证人的条件,应向法院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不宜将其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若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当事人将证人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应采取证人优先主义,对当事人进行相关释明,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诉讼代理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虽然证人已经履行了诉讼代理人的职能,但是并不能否定其证人资格,对其证言应考虑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庭审对其的影响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证明效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个网站栏目,可以让网友监督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行为和工作作风;一个网站栏目,可以纠正错案,甚至可以摘掉违法违纪法官的帽子。这就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全国先河打造的“网评法院”栏目。  一个能纠错案的网站栏目  2008年底,在河南法院网上出现了一个叫“网评法院”的新栏目。栏目声明:欢迎网友对河南省各级法院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也可对司法文书中出现的瑕疵进行评议,指出问题。“需要纠正的,我们会及时通知所在法院;需要追究责任的,我们报河南省高院问责办处理或督促下级法院处理。所在单位处理结果同时报高院问责办和‘网评法院’栏目组。”  洛宁县王东村的王兴州当天就发现了这个栏目。他是河南省高院一场再审官司的胜诉方,但因执行遇阻,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按他的说法,这是“全国罕见的执行怪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他把《基层法院公然挑战省高院生效判决的公信力》的帖子发上了网。  工作人员很快发现了这个帖子。很快,洛阳市法院派人来到王兴州家。2009年5月27日,王兴州第二次发帖说,向“网评法院”反映的问题解决了。  “网评法院”负责人陈海发见证了栏目运行至今的变化。2008年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每份上网文书后都开设“我要评论”栏目,方便网友监督。“本来是为配合裁判文书上网开的栏目,现在已成为独立运行的栏目。点击率、发帖率越来越多,解决了七八百起网友反映的司法问题。”  为保证及时回复,河南省三级法院都有专人负责“网评法院”栏目,克仰志就是其中之一。每天,他上网收集网友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网友分门别类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地方。“经我们摘转上报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感觉自己的工作很重要。”  “‘网评法院’不是发布在网上就完了,而是要解决实际问题。”陈海发说,收到网友反映后,内容事实清楚的,即时在网上公布,由相关法院负责回复;反映法官违规违纪的,报院领导批示,由院督察室处理;对案件审理不服的,发给有关法院和部门,指定承办人和当事人交换意见;反映问题不清、对象不明或者谩骂泄愤的,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和网友沟通。  而网友反映的各种情况每天都会被编入《舆情网评摘报》和《院长特刊·网民声音》中,这些材料要一早送到全体院领导和相关业务庭长案头。  网友“宋红”的投诉被整理成报告《法官辱骂当事人,殴打代理人》上报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立即批示省高院纪检监察负责人赶赴鲁山县法院,经查实:该院一法庭庭长张富兴庭审中情绪失控,质问当事人“要不要脸”,当庭宣布将代理人轰出法庭,致使庭审活动中断。鲁山法院根据调查组建议,对张富兴停职检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网友闫英荣在网上发帖,反映商丘中院和夏邑县法院执行错误。督办文件迅速下发。商丘中院调查发现,案件执行并无问题,但有两名法官吃了当事人的饭。最后,这两名法官退还了双倍的饭费,还在全院大会上作检查并被通报批评。  对“网评法院”反映的问题,河南法院在调查基础上对错案予以纠正,违法违纪的法官也会受到处理。栏目开办以来,根据网友投诉,已先后核查法院工作人员49名,其中,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5人被调离审判岗位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人受到其他处理。  一群“爱说话的朋友”  8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与“网评法院”栏目从全国邀请的25名网友见面,倾听网友对河南省高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天,一个名叫“爱说话的朋友们”的QQ群就在网友的提议下面世。顾名思义,就是这个群里的QQ好友首先要爱说话:有意见爱表达,有问题爱反映,有建议爱提出。陈海发和另一名在驻马店市网络办工作的网友共同担任管理员。  “办QQ群的消息一发布,当天我的电脑就爆棚了,全是网友的申请,因为只有200个名额,一会儿就满员了。在单位处理不完,下班回家接着处理。网友热情都很高,我一边听着不停响着的申请声,一边逐个回复着‘群已满’,到半夜12点都没停。那天,我一共接到5000多个申请。第二天一开电脑,又是几千个申请。”  这个群里的QQ好友,有政府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者、新闻媒体记者、高校教师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  郑州网友李凯评价这个QQ群说:“能够及时与网友沟通,起到了一定的普法作用,为法院工作开辟了新的监督渠道。”  武汉大学教师杨文博也很喜欢这个群。他说:“只要有现实的、确实的问题,只要在高院权限和法律范围内,都会给予答复。”  由于能为网友服务和解难,“爱说话的朋友们”QQ群受到网友的热捧。不少网友更把“网评法院”称为“伟大的网栏”。  据悉,河南省高院还准备从网友中选择法院监督员,监督法院工作。  一座阳光下的法院  “网评法院”是河南法院利用网络接受监督、探索阳光司法的一种尝试。河南省高院政治部主任袁永新说,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了审判结果,庭审网络直播公开了审判过程,而“网评法院”等于公开了整个法院工作。  为保证网友反映的问题落到实处,河南省高院规定:对网友的意见,有关单位要在7日内回复。不及时回复的,将通报批评,并列入绩效考核。“这项考核占10分,分量很重。”陈海发说。  据统计,今年头8个月,“网评法院”栏目共收到网友发帖2486条。其中,反映单位和个人违规违纪的423条,反映司法文书质量不高或法理方面问题的214条,对案件审理过程或结果不满的1616条,表达感谢之情的311条。  新机制的推行,点燃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关注与热情,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倒逼”机制,逐步影响到河南全省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  “我们感到,现在有一双双眼睛时时在盯着我们,大意不得,马虎不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蔡富超说。  现在,“网评法院”栏目和它的附属刊物、QQ群,已经成为河南法院一个更快捷、更现代的接访窗口。条条评论有回复,件件案子有结果,赢得了网友的信任。下一步,有关方面还打算通过“网评法院”进行网上立案的尝试,让法院在网上直接提供服务。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它们的性质、举证责任和证明难度上。 一、性质 消极事实:消极事实是指不存在的事实或未发生的事件,如某人未曾借款、某物品未曾被盗等。在民事诉讼中,消极事实通
文章浏览阅读4.6k次,点赞4次,收藏9次。文章讲述了作者遇到电脑开机后输入法无法切换到中文的困扰,原因是输入法服务未自动启动。通过将系统配置的启动方式改为“正常启动”解决了问题。如果服务启动类型无法修改,可以尝试手动启动ctfmon.exe服务或者启动TextInputManagementService服务。
6月14日,记者从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获悉,学校已经关注到该校大四女学生实名举报学校音乐学院党总支书记性骚扰事件,学校表示正在处理该事件,学校纪委已经介入调查,若属实学校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处理。据了解,目前该校涉…
学校是让孩子学习成长的地方,老师应该当有责任的园丁,这是一份崇高的工作,但现实世界中,学校也难免会混进一些斯文败类,伪君子,如果连学生都不尊重,何谈尊重老师,对于没有道德底线的人,决不能让其从事教育行业。 7月7号讯,陕西延安中学“16岁女孩疑似被老师羞辱跳楼身亡”引发网络热议,网传这名女孩不想参加朗诵活动,被老师批评辱骂,还让其写检讨,女孩受不了多次欲轻生,被救回后依然遭到辱骂,最终她还是跳楼了,延安中学对此事没有回应,而是关闭了网络宣发账号,真相到底如何当地应该及时回应,否则会引发更多舆论。 首先我们应该保持理性,如果网传的内容为真,大家悲愤可以理解,如果网传信息为假,大家就成了被利用的棋子,“成都49中学事件”一开始闹的比此事更凶,最后真相揭开,那些造谣老师作恶的人并没有道歉,所以保持理性督促当地执法部门和延安中学给出回应才是必要的。 这名16岁的女孩跳楼身亡“应该”为真,但导致她跳楼的真相到底是啥,仅凭两张网传文字图片当证据还是太单薄,毕竟如果事实真如此,女孩的家长应该早就发声了,但延安中学关闭账号不回应,也增添了很多猜测,这并不是明智之举。 第一张图片中称,女孩不愿意参加朗诵活动,被多个老师骂了一节课,让她写检讨,一个班级一个班级道歉,还要给她降级,她写了遗书,轻生时被拉住,然后被叫到办公室,20分钟后从办公室出来上5楼跳了下去,还说很多同学看到了,没人知道办公室发生了啥,但此图片中存在很多“可能”“应该”“听说”等用语,猜测的成分居多。 第二张图片描述的更详细,说这个女孩是延安中学火箭班的,就是比较优秀的班级,女孩运动会期间不想参加,班主任同意,但是教学组组长徐某不同意,此后一直针对这个女孩,近期因为节日,学校要求出节目,女孩不想参加节目,被徐某辱骂,被年级主任辱骂。 女孩被骂一早晨,中午写好遗书,和男朋友分手后打算跳楼,被男同学救了下来,但依然遭到多个老师辱骂,不断刺激她,说了很多恶毒的话,女孩回去上课期间,又跑上5楼,5楼的人没拉住,她跳了下去,当场死亡,这个发布信息这还说,事发后学校没做任何回应,反而让女孩的男友签了保证书,然后将男生停课了。 发布者还说学校想把责任推到女孩男友身上,说因为他俩分手,女孩才轻生的,然后开除男孩,撇清学校责任,不过发布者也是“据说”。两张图片引燃了网络舆论,但从这两张图可以看出很多问题,两张图时间点对不上,一个说早早起床,一个说没回宿舍,一个说从办公室冲出来跳楼,一个说从课堂上出来跳楼,真相还需要时间才能水落石出。 也不能否定网传图片就是假的,毕竟学校关闭账号不回应多少有些自欺欺人,但也要理性看待,网络上鱼龙混杂,有的人真的关心女孩,有的人则想要炒作博流量,大家一起呼吁当地回应调查此事没问题,但不了解真相就输出情绪则毫无意义,反转的事情太多了,我们需要让子弹飞一会
最高检调研组在河北定兴调研基层检察工作 应勇强调 深入基层 重视基层 支持基层 建强基层 以改革精神破解基层难题推动基层发展 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来到基层联系点河北省定兴县检察院调研。 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围绕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到基层联系点河北省定兴县检察院调研,看望慰问一线检察人员,并与部分全国、省、市、县四级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共同视察基层检察工作,征求对最高检工作的意见建议。应勇强调,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持续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推进党的检察事业创新发展、行稳致远的根基所在。要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深入基层、重视基层、支持基层、建强基层,以改革的精神破解基层难题、推动基层发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实实在在让基层把精力放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放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上,坚持不懈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应勇详细了解定兴县检察院履职情况,与一线检察人员深入交流。他说,通过对基层联系点工作的了解,进而对全省、全国基层检察工作有所了解,更好指导面上工作,是基层联系点的重要作用。基层检察无小事,事事关乎民生福祉。基层检察院的案件虽“小”,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的检察责任大、履职空间大。要始终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作为提高基层检察履职能力、推动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和方向。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下大气力补齐民事、行政检察短板,建好用好法律监督应用模型,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更好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 应勇听取保定市检察院、定兴县检察院工作汇报,并与四级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线检察人员座谈。 随后,应勇听取保定市检察院、定兴县检察院工作汇报,并与四级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线检察人员座谈,面对面听取他们对最高检工作的意见建议。 “知识产权对企业创新发展至关重要。检察机关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让企业发展更有信心、更有底气。建议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我对检察机关今年开展的‘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印象深刻,实实在在把检察为民落到了实处。建议做好经验总结,探索开展更多类似‘两个专项’的务实举措,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获得感。” “作为一名基层的妇女代表,我对检察机关持续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的一系列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建议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做好‘抓前端,治未病’工作。” “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非法伤医、‘医闹’犯罪,有力维护了医疗秩序、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权益。希望结合检察履职加强释法说理,提高社会法治意识,从源头减少医患矛盾,化解医患纠纷,优化医疗环境。” ………… 部分全国、省、市、县四级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参加座谈会并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庞永辉、凌涛、韩莉,全国政协委员万师强,河北省人大代表马雁、郝京新,保定市人大代表李冬梅,定兴县人大代表刘晴分别结合履职谈体会、讲感悟。大家对检察机关今年以来开展的各项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从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扎实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以法治力量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许多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大家的真知灼见,承载人民期待、反映基层呼声,对于最高检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很有意义。”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应勇表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职责使命。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需所盼,认真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依法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深入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有力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实检察为民,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发展、新进步。但同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相比,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最高检将结合落实代表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更好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 应勇强调,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既要切实加强内部制约监督,也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尤其是接受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进一步增强“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继续做好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检察听证、听取意见、办理建议提案等工作,切实将人民监督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检察权始终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希望各位代表委员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帮助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 应勇强调,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石,基层工作好不好、队伍强不强、作风实不实,直接关系和影响检察工作整体成效。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把基层检察院建好建强、把基层检察工作做优做强。基层检察院要重自强、练内功,上级检察机关要抓指导、解难题,上下一体破解基层发展难题,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重视基层、支持基层、建强基层,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要带头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为基层减负的举措,带头研究如何真正抓实抓好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严格依法办案,鼓励担当作为,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调研期间,应勇与河北省委书记倪岳峰进行了工作交流。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董晓宇,省检察院检察长董开军陪同调研并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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