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美联社、美国广播公司(ABC)当地时间9月25日报道,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近期的言论和行动激怒了共和党人,特朗普当地时间25日在竞选集会演讲中指责泽连斯基对他“进行恶意诽谤”。 据报道,泽连斯基此前在接受《…
川普主張以關稅取代所得稅,該立場引發各國對美國轉向高關稅政策的疑慮。(美聯社) 〔編譯魏國金/台北報導〕美國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前總統川普接受Podcast 節目「喬羅根體驗」(The Joe Rogan Experience)訪問時指出,他考慮以關稅代替所得稅,因為關稅是字典裡「最美的單字;比愛情還美麗、美過一切。這個國家透過妥當運用關稅,可以變得富有」。 CNBC報導,主持人羅根在這3個小時的訪問中詢問川普,「你剛剛提到取消所得稅,並以關稅取代的看法,我們是認真的嗎」? 川普回應,「是的,當然,為什麼不呢」?他說,19世紀末美國課徵高關稅時,是最富有的階段。他補充,「我們不允許敵人進來奪走我們的工作、工廠、工人與家庭,除非他們付出巨大代價,而這個重大代價就是關稅」。 報導說,川普的核心經濟政見就是大幅進行稅改,其中包括削弱所得稅制,並以強硬的關稅政策取代等計畫。 他也提到撤銷對小費所得、加班費與社福津貼課徵所得稅,同時展延他2017年的減稅政策,該政策將於2025年到期。同時考慮讓消防員、警察、軍事人員與退伍軍人享有所得稅豁免。 跨黨派智庫「稅務基金會」(Tax...
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来到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调研。   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来到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调研。   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调研。     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围绕履行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深入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和设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调研。应勇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牢系统观念,强化底线思维,完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依法从重从严惩治重大恶性犯罪,扎实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强风险源头防控,严防极端案件发生,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做好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对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振聋发聩,令人警醒,对于我们依法惩治和预防极端恶性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抓好贯彻落实。”调研中,应勇强调,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驾车冲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性质极其恶劣。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职,全力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查清事实、依法惩处、善后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类似重大恶性犯罪,要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从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犯罪。 应勇指出,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行动,扎实开展涉检信访和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加强风险隐患源头防控。要以“如我在诉”意识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坚决防止因司法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产生新的风险。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落实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制度,持续推进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把释法说理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实质性化解涉检矛盾纠纷,坚决防止检察环节矛盾激化、上行、外溢。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参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协同推动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建设,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前端治理,不断提高社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各类风险隐患标本兼治、更重治本。要加强对极端案件的回溯分析,全面总结案事件反映出的司法办案、社会治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提升司法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既要带头做到严格依法公正履职,又要依法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促进各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守好严防极端案件的执法司法防线。”应勇强调,要依法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刑事申诉和再审抗诉工作,坚决纠正和防止冤错案件。加大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力度,对确有错误的案件,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检察监督。加强检察侦查工作,依法查办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刑讯逼供等犯罪,有力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加强检察听证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行使。深入推进对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反向审视,及时发现、监督纠正检察机关自身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应勇强调,要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各项检察职能,维护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定群体权益。聚焦重点领域、敏感时段、关键节点,加大对农民工讨薪、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权益司法保障。深化检察听证,通过公开听证释疑解惑,帮助当事人缓解对抗情绪、不满情绪,解“法结”、化“心结”。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推动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检察环节诉讼权利保障等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感受到公平正义。 上海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忠明,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勇陪同调研。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亚宏参加有关调研。
督查督办事项是指针对信访合理诉求,由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办理流程进行监督,要求下级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化解的事项。 通过督查督办,信访人会被邀请到相关部门介绍具体情况,观摩具体办案流程,并被征询对处理结果的看法,职能部门也会提出多种化解方案供信访人选择,最后会被邀请对处理结果进行满意度评价,这就是信访“三见面”制度。 但绝大多数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并不会被督查督办,要么是上级部门初判你的诉求不合理,要么你反映的问题不是信访该受理的范围。 首先,哪些事项会被督查督办? 第一,中央、省市主要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毋庸置疑,所有领导批示信访件都必须限期化解。 第二,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中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也就是群体反映集中的问题,比如涉房、涉拆问题等。 第三,地方已报结案但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很多问题职能部门汇报称已经化解,但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会满意,如果再次反映会被督办。 第四,“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也就是说信访人反映的诉求应该由多部门、跨地区解决的事项。 其次,如何进行督查督办? 由国家及地方信访局接访、网信、办信等条口在每月底前提出督查督办需求,包括事项、理由、时间、方式、人员等内容,征得领导同意后,进行下发。 最后,督查督办的要求是什么? “谁牵头,谁负责”、“谁督办、谁审核”的工作机制,坚持带着问题下去,带着成果回来。每一次督办都要有建议、有报告、有结果。 总结一下,任何被纳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必须做到限期化解,也就是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签订停诉息访承诺书。如果你想自己反映的事项能被督查督办,建议在自己的诉求后面加上“要求被督查督办”这句话。
而于王自如而言,在格力经历一千多个日夜,历经了网红、董明珠得力助手、数字化渠道改革项目负责人等多重身份后,他会不会冥冥之中走上了一条与曾经的“对方辩友”罗永浩相似的路,如何写好自己“真还传”可能成为王自如的…
徐运良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福州,350013) 台湾地区的司法审级制度经历了日占时期与民国时期两个阶段,其三审终审制度呈现出二元诉讼制、初审区别制、简易例外制、三审书面制的特点,我国在今后可借鉴台湾的这一制度实行四级三审的司法改革。 台湾;三审终审;司法改革 司法审级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四级二审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台湾地区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对我国今后的司法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台湾地区三审终审制度的历史变迁 台湾地区的司法审级制度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其历史变迁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台湾日占时期的司法审级制度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窃取宝岛台湾,随后开始着手引入西方司法制度。台湾总督府于1895年10月7日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台湾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1896年7月15日又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改采三级三审制,成立高等法院、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1898年7月19日总督府废止高等法院,改采二级二审制,仅余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 1919年8月,台湾司法制度再度改革,台湾总督府法院仿效朝鲜之三审制,采取二级三审制,将复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复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的终审法院。1943年,日本政府为求减轻法院负担,将本土裁判所之战时体制适用于台湾,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者得直接上诉于高等法院复审部,再度成为二级二审制,该制行使至日治结束。 (二)1945年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后的司法审级制度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接收了台湾,并在台湾推行其三级三审的司法审级制度。其实,民国政府的司法审级制度也是经过了一个曲折的变化过程,早在1902年,受西方影响,清朝政府便开始变法修律。1908年正式颁布了《法院编制法》,建立了四级三审的司法体系。该法规定于中央设立大理院、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各府(或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各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以审理民刑案件。 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先生认为不能因为前清采用了四级三审制便轻易废弃之,他指出“不知以案情之轻重,定审级之繁简,殊非慎重人民性命财产之道,且上诉权为人民权利之一种。关于权利存废问题,岂可率尔解决”。[1]所以南京临时政府仍然实行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之后的北洋政府于1915年正式颁布《暂行法院编制法》,该法规定全国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北京设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国民政府于1935年施行《法院组织法》后,改为三级三审制。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市)设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 现在台湾地区的普通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是台湾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是第三审法院,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是台湾地区的上诉法院;“地方法院”是台湾地区基层审判机关。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二、台湾地区三审终审制度的特征分析 通过长期的司法改革之后,台湾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司法体系。 (一)二元诉讼制 台湾地区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采取二元诉讼制度,分属不同体系,特别是其行政诉讼制度自成一体,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着较大的差异。与普通法院的三级三审不同的是其行政诉讼实行二级二审,行政法院只有第一审的“高等行政法院”和上诉审的“最高行政法院”。 1981年,台湾地区开始进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最终于1998年10月28日公布了“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将审级制度改为二级二审,并增加了诉讼种类、增设简易程序和保全程序等,成为台湾地区法制建设上的一项重大变革。[2] (二)初审区别制 一般而言,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第一审管辖权都在地方法院,但是也对一些事项的一审作出了区别对待。 如在台湾“刑事诉讼法”第4条中对三种罪行的一审管辖权规定由“高等法院”管辖。这三种罪行包括:“内乱罪”,如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以非法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的行为;“外患罪”,如通谋外国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中华民国”开战端的行为,或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的行为;“妨害国交罪”,如于外国交战之际,违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意侮辱外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外国之国旗、国章的行为。对于上述三种罪行的一审管辖权由“高等法院”管辖,因而,对于这三种罪行的审理就不可能实行三审终审,而是两审终审。 此外,台湾“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其第436...
经调取现场监控发现,前几天的一个下午,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在顾老爹家门前用农用工具挑起毛巾,对门前摄像头进行掩盖,具有作案嫌疑。 之后,民警对顾老爹家门前拍摄的视频进行分析发现,作案男子驾驶的电动车特征比较明…
据临沂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临沂市委批准,临沂市纪委监委对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正县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孙家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家栋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赠送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调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生活纪律;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将审判权和执行权当作敛财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孙家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临沂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临沂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孙家栋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驳回起诉的22条裁判规则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01、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02、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03、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04、第二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05、第三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06、第四百零六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07、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但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解析】: 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表明其知道他人诉讼。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不能证明其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准许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其所提起撒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5辑) 08、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人民法院能否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观点解析】: 人民法院不能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第一,除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外,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要求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 第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互相矛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当事人日后基于新证据而主张权利,由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仍然是同一事实,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 第三,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可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一并审理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部分诉讼请求涉及的事实已经查明,但整个案件尚不能全部审结时,可以就已经查明的部分事实所对应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待其他事实查明后再就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后续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先行判决时,不能判决驳回该先行判决未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09、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 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可以继续审理。 主要理由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名娃哈哈内部员工向界面新闻透露,宗馥莉的改革“动了核心利益”,包括举报信中所说的“娃哈哈订单被转移至宏胜集团”。界面新闻北京物美、京客隆等渠道观察到,在怡宝、农夫山泉绿瓶水的夹击下,部分渠道的娃哈哈12瓶装…
这就体现了一方面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同时,也把过去固定的退休年龄点,变成一个区间,可以在前后三年之内来选择,当然最低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有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方案,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要在15年之内…
午后沪深两市成交突破2万亿元,较前一日此时放量超8500亿元,创出2015年6月15日以来成交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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