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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部门在接到投诉事项后,会依据相关规定移交给职能部门进行处理。职能部门通常会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发出受理告知书和处理意见书,其中会涉及到受理时间与处理时间问题。那么,整个信访事项,从受理到办结的期限是多久?

一、受理时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投诉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如果有关机关、单位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若无法当场给予答复的,应在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15日内给予投诉人书面答复,除非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详。

对于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移交、委托的信访事项,若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相关机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给予投诉人书面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如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过转送、委托的信访部门或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将相关材料返还。

因此,如果反映的问题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事项(涉诉、涉复议、涉仲裁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职能部门应向投诉人发出书面的受理告知书,且作出该告知书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非15个工作日)。这15天的计算时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投诉人是现场向职能部门反映的,则从现场反映那天起计算15天;若投诉人是非现场反映(如网络投诉等)、或是向职能部门上级部门反映的,则从职能部门收到投诉的那天起计算15天。

换言之,受理时间并不一定是从投诉那天开始计算,而应从职能部门收到投诉那天起开始计算。



二、处理时间。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较为复杂的,经过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可超过30日,并且需告知投诉人延期原因。

也就是说,对于已被受理(即已发出受理告知书)的信访投诉事项,职能部门应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的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的作出时间不得超过60天(非60个工作日),并从受理的那天起开始计算。如果在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可以延长处理时间,但处理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90天(60+30天)。在此期间内,职能部门需要告知投诉人延期原因,比如因问题复杂需要开会讨论解决方案,或者是因投诉事项具有合理性、正在研究化解措施等等。

所以,一般性的信访事项自接到投诉到办结所需的时间为75天(15+60天),复杂的事项则可能需要105天(15+60+30天),但这些均为最长的处理期限,实际处理过程中不会有那么多复杂的事项,职能部门调查一般不会使用如此长的时间。



有些人认为时间过长,想自己的问题尽快得到处理。如果所提出的诉求清晰明了,加上职能部门也很明确,且信访人无需书面答复,那么可以考虑适用简易处理的规定。

根据《信访事项简易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于适合简易处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可立即决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诉人。

第九条 对于适用简易处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如可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给出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也就是说,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一般会在13天内处理完毕(3+10天),处理的结果会通过短信等形式发送至信访人,这种回复形式和12345的回复模式一样。

综上所述,如果想给予职能部门多一点调查时间,想要书面处理结果的,可以选择一般办理程序;如果想早些知道处理结果,不需要书面答复意见的,可以选择简易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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