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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州(2004至2006年-2022年1月24日),原名丁晶 ,河北省邢台市人,2004年到2006年之间出生,生前系河北石家庄法商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曾任河北邢台南宫双语学校学生会主席。刘学州自2021年12月初开始在网上寻亲,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但亲生父母和网络喷子将他推到绝境。2022年1月24日凌晨刚过,刘学州突然在微博上留下一封遗书。。2022年1月24日凌晨4时,刘学州因抑郁症服药自杀,经医院抢救无效在海南三亚逝世。2022年1月24日下午,社区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团队对相关泄露刘学州个人隐私、挑动矛盾纠纷的违规内容进行排查清理,清理内容290条。2022年1月25日,网友自发前往三亚海边送花悼念刘学州。2022年1月26日,新浪微博对1000余名用户账号暂停了私信功能。这些用户曾在2022年1月1日至24日期间刘学州发送私信。2022年1月27日中午,刘学州遗体在海南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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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依法严惩再次遗弃刘学州的生身父母!   鲁迅在《答客诮》中写道:“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知否兴风狂啸者,回眸时看小於菟。”,可见父母爱子女是人之常情。古人也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然而,刘学州15年短暂的人生,却丝毫没有享受到来自生身父母的点滴之爱,相反,亲生父母却给他带来了一次又一次的痛苦和绝望:刚出生就被亲生父母为换彩礼而卖掉;好不容易苦寻到亲生父母,却被生身父亲扣上“网络乞丐、卖惨成功、营造人设”等大帽子,被生身母亲泼上“借寻亲逼父母买房,要拆散亲生父母现在的家庭”的脏水,再次遭遗弃并引发网暴,因不堪流言蜚语的恶毒攻击而自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   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刘学州走了,但对逼死他的众恶追惩却不应结束,这也是刘学州生前的最后遗愿,也是无数心怀正义和善良的人们共同的期望。   刘学州在这个人世间已经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了,而且仅凭民间或者个人力量很难为他讨回公道。笔者强烈呼吁国家公诉机关强力界入,网络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妇女儿童保护组织通力协作,以拐卖妇女儿童罪、遗弃家庭成员罪、诽谤罪追究其生身父母的法律责任,还刘学州一个公道。
  • 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疑已身亡,此前留遗书称遭网暴“结束一生” “阳光照在海面,我也归于大海。从这里结束自己的一生,也带走了这个世界上最美的风景。”   1月24日0点02分,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发微博长文,文中疑似有自杀倾向,引起众多网友关注。该微博长文下,刘学州定位显示在三亚。  ...
  • 刘学州自己通过起诉维权是不可能的 看了《刘学州自杀背后,是千万个父母双全的“孤儿”》。 孩子父母以及其他一些人的"丑陋和罪恶",被彻底地暴露出来了。他们再也装不下去了,但被暴露出来的代价是却是一个孩子的生命。 在此之前就没有人,亲戚也好,非亲非故也好,能为孩子说句公道话,做一些事情吗? 如果相关部门能主动及时介入,如果孩子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刑事自诉"立案,如果法院能够确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再有"立案难"这样的事情,这种事情的发生是可以避免的。 社会真的会吃人。既然社会真的会吃人,它就不会只吃那孩子一个人,既然如此,为什么不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哪怕是出于自保,也要共同努力改造这个社会呢? 好在还有"恶有恶报",还有"共做共受"。孩子的不幸,也必然是每个人的不幸,只是表现形式和时间不同罢了。比如,孩子那一对无良父母的日子恐怕就不会好过,恐怕他们会耻于说出诸如:他们把生出来孩子,孩子就应该感恩;他们毕竟还养了孩子四年才把孩子卖掉,孩子起码应该感恩他们养了四年吧,等等。这是一些无良父母常用的"逻辑"。这套"逻辑"往往是建立在以大欺小,倚强凌弱上面的。有了这套"逻辑",孩子再合理的要求也成了不合理的了。让他们经历一番孩子的遭遇,或许就不会说出这种"屁话"了。 用同情心不是坏事儿。同情心是为了别人,同时也是为了自己。强弱是相对的。一个人现在强了,未必将来也强;一个人现在弱了,未必将来也弱。绝不可以"鼠目寸光"地助长"欺软怕硬"这股歪风邪气——谁弱小,谁不善于言辞,谁没有话语权就"网络霸凌"谁。 刘学州之所以被贩卖,之所以需要抚养,归根到底都是因为孩子的弱小。父母应该懂得,是父母有意无意的一次"结合"才使得一个弱小无辜的生命毫无选择地降生到这个世界上。干都干了还耍赖,想不负责,就是父母的不地道了。把一个未必高尚的生理生育过程高尚化就更是"自欺欺人"了。为人父母的,绝不可以对自己的骨肉搞"欺软怕硬"那一套。即便是你的父母曾经如此对待过你,也不可以这样。冤有头债有主,应该是个起码尝试。连常识都不懂,还生孩子,是有些急不择路了。 也由此可见,同时管好上半身和下半身,做到知行合一,对婚姻家庭是多么的重要啊。 把上半身和下半身分开管理,似乎是当代自我身体管理上面的一个发明创造。不知道是否可行,是否有意义。这样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提供管理的可操作性。与比管好上半身相比,管好下半身的可操作性似乎更强些。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做到同时管好、做到知行合一并不容易;只管好下半身,似乎也不容易管好。但是,管不好就容易出事儿。 具体到本案,如果管好了,无论是上半身还是下半身,最起码应该可以做到等到那孩子长大再重新结婚吧。说这是为孩子做出牺牲也好,说这是把孩子负责到底也好,总之都是应该的吧。为了孩子,即便是树倒猢狲散了,真的"高尚"一回又有何妨?现在看来,那孩子的父母还是太急了。事情本身已经说明,他们替自己打算的太多了,为孩子着想的太少了。啥事儿值得如此着急呢?搞来搞去,翻来覆去,不就是那点儿事儿嘛。经历过一次婚姻,多少成熟一些才是。 从其他相关报道中知道,孩子曾想通过"刑事自诉"来维权。具体到本案,可以看出,哪怕有一点而办法,孩子也不会走诉讼这条路,是走投无路的必然选择。但是在现实的法律环境中,刘学州自己通过起诉维权却又是不可能的。孩子维权根本离不开周围人的帮助。具体到本案,孩子的父母是不会帮助孩子起诉他们自己的。其他人会帮助吗?看来不会。 首先,这孩子没有钱,年龄也才15岁,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没钱还想打赢官司?没有诉讼能力还想打赢官司?难!其次,即便是没有这些或许根本无法逾越的困难,就是下面这些就会使得孩子根本无法立案: 一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比"民事案件"立案更难,虽然这种"立案难"是一些法官的违法所导致。 二是一些法院的"立案庭"会以孩子还活着、还能去法院立案、还看上去阳光等等去非法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并以缺乏"情节恶劣"的证据而不立案。虽然法院在立案阶段进行这些"实质审查"是违法的,虽然针对遗弃罪的"情节恶劣"有明确的不能再明确的司法解释。可是,一些法院的"立案庭"就是这样"知法犯法"甚至犯罪的。 三是那孩子的"无良父母"会通过腐败法院来阻止立案。想当婊子立牌坊,想杀人不见血,一定会通过腐败法官等去阻止孩子立案。 四是孩子没有上街乞讨,没有被饿死,法院不会认为遗弃行为到了"情节恶劣"。他们根本不懂什么是"行为犯",什么是"危险犯",什么是"结果犯"。人性泯灭的人,无法真正搞懂的法律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当然也可能是他们在假装不懂这些。这是现实。 难道只有等到孩子上街乞讨了,被饿死了……,法院等相关机关才会去适用相关刑法条文吗? 当今中国社会的罪恶丛生,是和依然十分严重的司法腐败分不开的。司法腐败不除,诸如刘学州这样的事情不会少。是司法腐败残害了这些孩子们。仅仅通过舆论压力是不可能铲除司法腐败的。 孩子最终没有能走到立案这一步,也说明了这个问题——"自杀"比"自诉"容易。 面临巨大困难时,一个小小的帮助或许就是一次"救人一命"般的"雪中送炭"。可是,喜欢"锦上添花"的人多,愿意"雪中送炭"的人少。这样也是现实。最不该讲钱、讲关系的地方却讲起了钱、讲起了关系。 此外,如果我们的教育中再多一些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哪怕是多一些武松式的英雄教育,"躺平"的孩子也会少很多。孩子也不至于走到自杀之路上。 对此案件,如果还有可能,公诉机关不应该仅仅以"不作为犯"的罪名起诉,还应该以"故意犯"的罪名起诉才符合本案实际。 此案还有被追诉的可能吗?
  • 老师记忆中的刘学州:家庭特殊但懂事能力强,曾任学生会主席 1月24日,寻亲成功后被生母微信拉黑的男孩刘学州在海南三亚自杀,于当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亚警方称,具体情况仍在调查中。   1月24日,刘学州曾就读的河北邢台南宫双语学校一位教师告诉澎湃新闻,她在办事途中得知该消息,觉得“震惊、十分突然”。该教师称,她曾短暂教过刘学州一段时间,印象中他是一个很懂事、能力强的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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