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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协议“买断”公民信访权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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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论
一方面引导公民理性合法维权,将信访争议引入法律渠道解决,另一方面又不计成本地花钱“买断”公民的信访权利。这不仅是自相矛盾的,也有违法治精神。
据报道,因签署息访协议后继续上访,福建漳浦县大南坂镇政府将当地访民方金木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给予双倍赔偿。
政府部门拿起法律武器向公民“讨说法”,这本是好事。但政府对息访协议提起诉讼,不仅鲜有耳闻,而且怎么看都有些别扭,甚至 “息访协议”本身也显得不伦不类,尚需用法律思维来厘清。
在法律上,息访协议并非规范用语,而是政府解决访民实际问题,并以此换取公民息访承诺的手段,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在内容上,不问信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是与非、合法与非法、诉求有理与无理,解决的只是访与不访的问题;在法律关系上,可以突破一事一诉原则,将不同法律关系甚至毫无关联的矛盾“打包”处理,美其名曰“一揽子解决”。前述新闻中方金木夫妇,即是当地政府在一个协议中“一揽子”解决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土地征用行政纠纷和刑事判决申诉三种不同性质的信访事项。
这种“和稀泥”式的协议存在“先天不足”。一方面,政府在息访协议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晰,例如在征地安置补偿纠纷中,政府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有权与当事人协商处理,但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因冲击国家机关而获罪的问题,属地政府绝对无权干预当事人申诉,更无权用纳税人的钱为本不该由政府承担责任的事项“埋单”。
另一方面,息访协议本身效力也存疑。这是因为,公民在协议中获得一定形式的补偿所支付的“对价”,是自己的诉讼和信访权利,而提起诉讼、进行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身不可能因协议而发生让渡或灭失。这种约定在法律上也很难成立,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救济权利,不可能构成合法阻却当事人信访的正当理由。而且,也很难想象,政府一方面引导公民理性合法维权,将信访争议引入法律渠道解决,另一方面又不计成本地花钱“买断”公民的信访权利。这不仅是自相矛盾的,也有违法治精神。
可见,息访协议的合法性堪忧,当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缺乏基础法律事实支撑,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法院也很难有合适的标准和程序来处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息访协议履行中,政府支付出的“真金白银”是“愿赌服输”的结果,对当事人继续信访并无强制约束力,而政府以当事人“违约”继续上访为由主张双倍赔偿,也因此显得是无稽之谈。
至此,在经历了上访、协议息访、再上访之后,整个事情似乎又回到了原点:方金木夫妇之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以及冲击国家机关罪名是否成立。当地相关部门如果真有勇气和决心用法治思维解决争议,首先就应当对这些问题作出权威回应,给方金木夫妇以“看得见的正义”,而不是在想方设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信访权利上绕圈子。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