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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可以旁听庭审吗?
2019-03-20 15:03:00  来源:
 在费城参加清华-天普项目时,课程的设置非常贴近司法实务,而且安排了庭审实践课,Sara教授带着我们旁听了联邦及宾州法院的多次庭审。从听庭到考试季的模拟法庭,我一直在问自己一个问题:“证人可以旁听庭审吗”

 

在联邦基层法院听庭时,一个案件的证人一直坐在旁听席上,当原告要求证人出庭时,证人直接从旁听席走到了证人席,并没有国内的证人隔离制度。

 

模拟法庭更不用说了,控方和辩方的证人自始至终都在法庭上,证人作证结束后,法官也没有要求证人退庭。刚巧有个机会向当地律师请教,律师回答地很干脆,在美国,证人可以旁听整个庭审

 

不担心证人之间相互串供?不担心,因为如果庭审对公共都公开,有什么理由对证人不公开。貌似无可辩驳,回头想想也不是无懈可击的答案。

 

 

先从法规查起,《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5条规定,法庭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决定让证人离场以使其听不到其他证人的证言;法庭也可以依职权要求证人在其他证人作证时离场。

 

该规则并不授权排除:

(1)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

(2)非自然人当事人之律师任命来作为其代理人的官员或雇员;

(3)一方当事人表明其在场对于代理该方当事人的案件至关重要的人;

(4)经制定法授权准予在场的人。

 

这个规则至少可以这样理解:

 

一是证人有权旁听整个庭审;

 

二是一方当事人或者法官有权要求证人退庭;

 

三是一些特殊情形下,不得要求证人离开法庭。

 

再来看看我国的证据规则,不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在民事案件中,证人都不能参加整个庭审,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证人受到其他证人或其他证据影响,改变或裁剪自己的证言。作为一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极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干扰和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适当隔离,除了其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旁听案件审理。如此要求,符合心理学和认识论规律,有助于保障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对比之下便能发现问题,美国司法制度如此设计,难道不担心证人之间串供,影响可信度?

 

我觉得答案是否定的,他们也同样担心证人之间相互影响。所以,在普遍原则上又放开了大口袋,又在大口袋上打了个小补丁。

 

普遍原则是证人可以旁听庭审。如此设计有其根基,首先是证人在作证前,需要手握圣经宣誓,所讲均为事实;其次是法律规定了证人作伪证所需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联邦证据规则还是在普遍原则上规定了例外情形:一方可以在庭审前,申请法院做出证人隔离的决定,法院一旦收到该申请,必须要求证人退庭。这种隔离决定不仅要求证人不得旁听庭审,而且要求证人不得与律师交流其他证人的证言,不得也其他证人交流。

 

但在实践中仍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一方证人被隔离,但其他参加庭审的人(非律师)告知该证人其他的证人证言,他有拒绝的义务吗?存在多个证人的情况下,法院要求证人不得旁听其他证人的庭审,但在作证后,多个证人讨论,后又被法院传唤去作证,证人隔离制度的时间维度在哪里?另一种情形是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证人不得旁听庭审。

 

 

小补丁便是例外中的例外,规定了四种例外的情形,其中第一、二基本属于一类:

 

一是证人同时也是一方当事人,且该当事人仅限于自然人,对方不可以申请该证人退出法庭。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这种隔离制度有区别:

 

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首先作证,或者要求当事人退出法庭,让其他证人来作证;

 

在刑事案件中,联邦法院通过判例Brooks v. Tennessee来确定参加庭审是宪法赋予被告的一项权力,不得被剥夺。在该案中,州法律要求被告在其他证人作证前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联邦法院认为州的做法违宪。多数意见认为州的做法增加了被告的负担,他必须在没有完全评估其他证言证明力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法院承认检察官有责任确保被告不得根据其他证人证言来剪裁自己的证言,但是要求被告首先作证与宪法赋予被告的权利是不一致的。

 

这一例外同国内的做法一样,即使我国实行严格的证人隔离制度,但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都参加整个庭审。只是在我国的庭审中,当事人不是以证人的身份提供证言,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的另一种形式。

 

二是当事人一方非自然人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表人不得隔离。这种例外类似第一种情形。

 

三是一方当事人表明该证人是对该案件而言十分关键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责任说服法庭相信某特定证人的在场对于其诉讼案件至关重要。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可以一直旁听庭审,因为他熟悉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并且会给检察官提供帮助。专家证人,尽管经常被申请隔离,也应该属于该类不应被隔离的证人。

 

四是经制定法授权允许其在场的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被认为是一方当事人,因此,作为证人的受害人可能会被不允许旁听庭审直至出庭作证。但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很多州在其州宪法中规定受害人同被告人一样享有出席法庭和参加其他法律程序的权利。如国会通过的《被害人权利及赔偿法案》,法案规定,除非被害人听到证人证言后其自身的证言会受到实质性影响,否则被害人有权在任何与其被害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法庭程序中在场。

 

综合分析发现,在美国庭审中,证人隔离制度运用得并不广泛,这也难怪在法庭中经常看到证人旁听。有观点认为,隔离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证人根据其他证人的证词来改变自己的证词,但如果证人之间想串供,在庭前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沟通交流,庭审中隔离制度实属没有必要。

 

但笔者认为,隔离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庭审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会产生很多偶然因素,特别是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阶段,一些事实问题是在庭前无法准备的,如果证人允许旁听庭审,必然会消弱交叉询问的力量。

 

证人隔离制度产生的初衷便是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查明事实的真相,这一功能在审判实践中仍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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