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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以判决书上确定的对方情况来定。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

(二)“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是指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因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尚不存在再审审理程序,因而该阶段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不能称为“再审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再审申请人,是指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因在再审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当事人申请进入再审程序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阶段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不再称为“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与再审申请人的区分更具理论意义,有利于明确理解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部门已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上列明申请再审人,但对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影响不大。目前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未对申请再审人与再审申请人作出区分的情形亦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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