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的自然法作为本性之律的人学内蕴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4/1225-1274)的“自然法”理论系统地架构起一个包括“永恒法”(eternal law)、“神法”(divine law)、“自然法”(natural law)、“人定法”(human law)等内容的思想体系。其中,他将“自然法”视为以人性为根据的“本性之律”,协助人完成其“本性”目的。“自然法”不仅由于其“上通”“永恒法”而“分有”“神性”特征,更为深刻的是,其作为“本性之律”“下贯”“人定法”以规范人的世俗生活而彰显出深厚的“人学”意蕴。
一、“自然”的“本性”解析
按照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由“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定法”等构成的宇宙体系是一个使“神恩”与“人性”都能径情直遂的大全体系,支配这个体系的最高律法是“永恒法”。“永恒法”即“在上帝,宇宙之主的身上,掌管万物的理性,”[1],或是“指导(万物)一切行为和活动的上帝神圣智慧(Div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