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秉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专设审判监督程序一章,用以解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正。自该项制度确立以来,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序上起到了有错必纠的作用。但是当我们在看到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所存在的不足。本文列举其存在形式,并分析产生原因,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思路,期作引玉之砖。  一、当前民事再审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办理民事再审案件的指导思想,但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对这一原则的贯彻却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纠错的有效性不强  从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多数案件只是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及认定多以原审查明和认定为准,除非有明显的低级错误,一般不会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作进一步的审查。针对原审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只是作一形式审查,如果没有明显不妥则很少改变,据此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近五年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率年均仅为20%,而维持率则达到40%以上,客观上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2、偏重调解结案只求案结事了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经过一审、二审,有的是经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程序,就其自身而言对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而且对于再审中能否胜诉也心中有数。有的是确信可以胜诉所以启动再审程序,有的是自知难以胜诉但为了拖延履行时间而恶意启动再审程序。对于民事再案件无论判决哪一方败诉对方上诉的可能性都比较大,就第一类情况而言如果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判决原审胜诉人败诉,基于在原审中胜诉的“底气”他势必会上诉;就第二类情况而言如果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判决其败诉,出于同样的目的他也会再次上诉。这样一来就影响到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也会影响到承办法院的考核。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多做当事人的工作,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促使双方调解结案。这样虽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但仔细想想它以牺牲一方当事人的既得利益或者潜在利益为代价,并没有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外部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现阶段影响、干扰基层法院独立审判的外部环境因素大量存在。由于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2023年第二季度,中国居民杠杆率(即居民部门债务与GDP之比)已经达到62.2%。这个数字可能看起来没什么,但要知道,2008年这个数字还不到18%。短短15年,中国家庭的负债率翻了两倍还多。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居民房贷余额达到38.8万亿元,占居民总负债的近70%。除了房贷,各种消费贷、教育贷也在悄悄侵蚀着年轻人的钱包。"分期"已经成为很多年轻人的生活方式。手机分期,电脑分期,甚至连买件衣服都要分期。据某大数据公司的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90后的人均负债已经超过11万元。而00后的人均负债也达到了惊人的5...
“我在使用远程桌面连接服务器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服务器使用的Windows Server 2019,在用于执行一些远程任务,提示‘远程桌面授权模式尚未配置’。远程桌面授权模式尚未配置怎么办?我应该采取哪些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错误通知指出:“远程桌面许可模式未配置,远程桌面服务将在xx天后停止运行。在RD连接代理服务器上,请使用服务器管理器设置远程桌面许可模式和许可证服务器。” 这里的变量 "xx" 表示问题发生前的剩余天数。 远程桌面授权模式未配置报错的原因 每个设备或用户在尝试与远程桌面会话主机建立连接时都需要一张客户访问许可证(CAL)。这个CAL用于在不同设备上安装和管理许可证。在Microsoft提供的120天宽限期内,不需要许可证。但一旦宽限期结束,客户端必须拥有CAL才能通过RD会话主机服务器登录远程桌面。 远程桌面授权模式尚未配置的通知提醒您,在宽限期结束后,如果想要延长访问时间,就需要获取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通知只是一个提醒,并不会阻止您使用远程桌面服务。然而,超过120天的宽限期后,这个通知会变成错误。因此,为了保持不间断的访问,获取许可证变得非常重要。 虽然这是导致远程桌面授权尚未配置错误的主要原因,但还有其他潜在的因素。比如,注册表中的设置错误、组策略对象(GPO)配置问题,或者不兼容的RDS...
徐运良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福州,350013) 台湾地区的司法审级制度经历了日占时期与民国时期两个阶段,其三审终审制度呈现出二元诉讼制、初审区别制、简易例外制、三审书面制的特点,我国在今后可借鉴台湾的这一制度实行四级三审的司法改革。 台湾;三审终审;司法改革 司法审级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四级二审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台湾地区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对我国今后的司法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台湾地区三审终审制度的历史变迁 台湾地区的司法审级制度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其历史变迁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台湾日占时期的司法审级制度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窃取宝岛台湾,随后开始着手引入西方司法制度。台湾总督府于1895年10月7日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台湾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1896年7月15日又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改采三级三审制,成立高等法院、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1898年7月19日总督府废止高等法院,改采二级二审制,仅余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 1919年8月,台湾司法制度再度改革,台湾总督府法院仿效朝鲜之三审制,采取二级三审制,将复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复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的终审法院。1943年,日本政府为求减轻法院负担,将本土裁判所之战时体制适用于台湾,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者得直接上诉于高等法院复审部,再度成为二级二审制,该制行使至日治结束。 (二)1945年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后的司法审级制度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接收了台湾,并在台湾推行其三级三审的司法审级制度。其实,民国政府的司法审级制度也是经过了一个曲折的变化过程,早在1902年,受西方影响,清朝政府便开始变法修律。1908年正式颁布了《法院编制法》,建立了四级三审的司法体系。该法规定于中央设立大理院、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各府(或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各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以审理民刑案件。 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先生认为不能因为前清采用了四级三审制便轻易废弃之,他指出“不知以案情之轻重,定审级之繁简,殊非慎重人民性命财产之道,且上诉权为人民权利之一种。关于权利存废问题,岂可率尔解决”。[1]所以南京临时政府仍然实行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之后的北洋政府于1915年正式颁布《暂行法院编制法》,该法规定全国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北京设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国民政府于1935年施行《法院组织法》后,改为三级三审制。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市)设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 现在台湾地区的普通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是台湾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是第三审法院,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是台湾地区的上诉法院;“地方法院”是台湾地区基层审判机关。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二、台湾地区三审终审制度的特征分析 通过长期的司法改革之后,台湾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司法体系。 (一)二元诉讼制 台湾地区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采取二元诉讼制度,分属不同体系,特别是其行政诉讼制度自成一体,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着较大的差异。与普通法院的三级三审不同的是其行政诉讼实行二级二审,行政法院只有第一审的“高等行政法院”和上诉审的“最高行政法院”。 1981年,台湾地区开始进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最终于1998年10月28日公布了“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将审级制度改为二级二审,并增加了诉讼种类、增设简易程序和保全程序等,成为台湾地区法制建设上的一项重大变革。[2] (二)初审区别制 一般而言,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第一审管辖权都在地方法院,但是也对一些事项的一审作出了区别对待。 如在台湾“刑事诉讼法”第4条中对三种罪行的一审管辖权规定由“高等法院”管辖。这三种罪行包括:“内乱罪”,如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以非法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的行为;“外患罪”,如通谋外国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中华民国”开战端的行为,或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的行为;“妨害国交罪”,如于外国交战之际,违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意侮辱外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外国之国旗、国章的行为。对于上述三种罪行的一审管辖权由“高等法院”管辖,因而,对于这三种罪行的审理就不可能实行三审终审,而是两审终审。 此外,台湾“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其第436...
【CNMO科技消息】8月23日,CNMO了解到,鸿海董事长刘扬伟就近期关于“印度iPhone制造良率偏低”的传闻作出回应,他强调这些外界说法不实,并指出印度制造与中国大陆制造在质量上并无显著差异。大部分印度制…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朱从玖利用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浙江省政协党组…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同时发布一批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会上介绍,《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见》同时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周加海还介绍,《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制作...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