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武汉市民孙女士反映,其爱人柳某因涉案在江岸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因监室内有人酿酒引发爆炸,致柳某耳朵受伤。录音中,该负责人表示柳某被炸伤的事发生在3月份,当时的监控视频已被覆盖,尚不清楚事件过程;后…
当他们做了一个小飞机兴高采烈地给父母看时,得到的是“尽整些没用的东西,纸又撕了一地,就知道给我添乱”;考了高分欢喜地回家后,父母却说“骄傲什么,下次肯定退步”;好不容易叠好了被子,妈妈一把拉开“教了多少次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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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MH370事件即将开庭 家属仍不放弃:最重要是找到人 马航客机失联后,多国救援力量参与对失联客机的搜寻,事件牵动人心,有市民在墙上留下祝福语。图源:新华社 “航空史上的最大谜团”之一——马航MH370航班失联案件有了最新进展。 2023年11月17日中午,据马航MH370客机失联乘客家属透露,接到了法院正式开庭通知,家属与马航、波音等公司的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将于11月27日到12月6日之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家属心愿:找到失去的亲人 据新黄河客户端报道,此次大约有40名中国失联乘客家属的案件开庭,被告方主要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及安联保险集团,有的家属还把制造发动机的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家属收到的传票截图 根据家属提供的法院传票来看,由于每个家庭的诉求不同,要求的赔偿数也不同,所以是分批开庭。另外,这次家属的诉求依然是“找到人”,虽然他们还是会索要赔偿,但对他们来说,钱不是最重要的。 有家属表示,“我们的主要诉求,一是被告尽快恢复对失联者家属们的心理援助,恢复与家属之间的联络机构;二是将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在事故发生后无条件支付的‘特别提款权’,优先支付给家属。我们希望这两条通过法院的中间判决,就能让家属得到支持。另外,希望在最终判决中,要求肇事者和责任人赔礼道歉,成立搜索基金,找到失联的MH370飞机和乘客。” 律师坦言:维权难度较大 近十年来,许多中国失联乘客家属仍没有放弃推动搜寻工作,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正义。部分家属坦言,他们把希望更多寄托在中国法院,期望能够在此次开庭得到赔偿解决方案。 此次,马航部分家属原告代理律师张起淮将继续为中国失联乘客家属代理案件。 张起淮介绍,马航MH370事件涉及国际因素,情况较为复杂。而且,马航飞机失事快10年,直到现在是谁的责任都还不明确,失联的原因也不明确,失联的具体位置也不清楚。 时至今日,家属维权难度仍然较大。 在美国法院,最终未能明确责任的实体为哪一方,最终采取了一切责任不予成立的裁定。在马来西亚法院,诉讼着重探讨责任和事故原因。然而,马来西亚法院只对本国公民家属做出了裁决,而中国家属几乎没有获得判决。由于这两个国家在处理这一复杂案件上对中国家属的维权存在一定阻力,诉讼的焦点就再次回到了中国法院。 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2015年8月6日宣布,7月29日在法属留尼汪岛发现的飞机残骸经确认属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客机。图源:新华社 事件梳理 2014年3月8日,搭载239人、从吉隆坡飞往北京的马航MH370航班失去联系,其中中国大陆乘客153人。 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2016年2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涉马航MH370失联乘客家属提起的民事索赔案。 2016年3月8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发布消息称,已立案受理马航MH370航班失事乘客民事索赔诉讼36件。 美国当地时间2017年12月19日,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召开听证会,站在被告席上的MH370制造商波音公司驳回了中国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5月,搜寻工作宣布结束。同年7月,马来西亚政府公布共计822页的调查报告,表示仍无法确定航班失联的真正原因。 2018年11月底,MH370事件原调查团队正式解散,调查工作移交给马来西亚航空器事故调查局。 2020年3月,马来西亚方面透露,有望尽快落实对MH370遇难乘客家属的赔偿方案,且马来西亚政府将对恢复搜寻工作的可能性进行研究。 2021年3月7日,马来西亚交通部部长魏家祥表示,马来西亚政府将继续与中国和澳大利亚合作,努力寻求事情真相。一旦有新的有力证据出现,将重启搜索行动。 2022年12月14日,据参考消息援引英媒报道,马航MH370起落架舱门残骸于马达加斯加岛被发现,经分析,起落架在撞击时或处于伸展状态。 (潮新闻综合整理自新华网、新黄河客户端、国是直通车微信公号、东方网、极目新闻等)
波音的衰落,不仅是波音的衰落,也是美国工业整体空心化的缩影。  2024年2月4日,就在我们准备…
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相比一审、二审程序较为繁琐,本文主要基于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基本问题做梳理,以期对读者形成有益参考。 一、启动再审的途径有哪些?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再审程序启动的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途径。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99条、201条) 2、检察院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 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民诉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通常先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检察院审查后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少数情况下检察院也可能主动发现而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8条、209条) 3、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况相对较为少见,此种情况通常是法院基于当事人通过信访等途径反映的线索,发现错误进而启动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98条) 对于这三种途径该如何选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首先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这两种是最主要的途径。如果仍未获得支持,可以尝试通过信访途径或者其他合法途径,争取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二、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再审? 1、判决书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是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婚姻关系从法律上即为解除,当事人可以另行结婚。如果允许此类案件申请再审,将会导致婚姻人身关系的矛盾和混乱。 当然仅是针对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得申请再审,对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部分可以申请再审,对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2条,民诉法解释第380条、382条) 2、裁定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除了以上两种裁定外的其他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在(2021)最高法民申1883号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除前述两类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本案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之所以对这两类裁定做特殊规定,是因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当事人是不能以同样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一旦这类裁定存在错误,则损害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起诉权,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而其他裁定,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均不是对民事争议的实体性解决,均不涉及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381条) 3、调解书 对生效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如下法院应当再审的13项法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是基于何种情形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当事人再审中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为何在原审中没有提交,当事人需要说明理由,以便法院判断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或者恶意。以下情形,法院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4)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如果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但是作为裁判依据,就属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作为裁判依据,再审应当基于“有新的证据”这一事由。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是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非审理上的程序错误,不属于此种情形。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含以下情形:(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判决、裁定结果正确,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以下情形均应当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诉讼请求,不只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即也包括二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情况。但是如果一审中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但当事人没有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则不能再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这里的法律文书限于以下三种:(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如果原审判决、裁定依据的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虽然不属于此种情形,但仍可以考虑依据其他事由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来申请再审。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里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必须要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0条,民诉法解释第387—394条) 四、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200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期限,按照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但是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现案件确实有错误,仍然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法院没有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尽管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超过法定期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也不予受理,但是附加了一个例外: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而且实践中,也不乏超过期限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检察院实际受理的案件。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27条、205条,民诉法解释第384条) 五、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再审?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原告、被告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质上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法院实质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属于案件当事人,也有权对案件申请再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法院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他就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有权申请再审。在(2019)最高法民申3847号案件中,最高院也认为,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提起再审申请,并因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 这里的权利义务承继者限于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情况下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不包括生效判决、调解书债权转让情况下的债权受让人。 3、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极易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混淆。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有不同的情况:有些是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有错误,损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此种情况下执行异议被驳回,应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处理;有些是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无关,仅仅是对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有异议,或者认为执行行为对自己的权利有所影响,此种情况下执行异议被驳回,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在现行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中,指的是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保护的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一般来说,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需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如果案件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仍可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异议被驳回后不能再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56条、227条,民诉法解释第301条、303条、375条、423条) 六、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法第199条,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按照“上提一级”的原则,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2021年9月27日发布、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民诉法第199条进行调整适用。根据该办法第11条,当事人对高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原则上向原高院申请再审,两种情况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1)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当事人对高院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一律向原高院提出。 对民诉法申请再审管辖法院进行调整适用,主要是为确保四级法院主要职能的实现,即: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99条,《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11条) 七、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民诉法解释列举了以下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补充: 1、再审申请书;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有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377条、3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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