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一名19岁少年卖血浆16次后死亡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3月19日晚,山西省忻州市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首善忻府”对此事件通报:涉事企业忻州天坛生物
楼继伟在文中称,房地产税是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的税种,在经济转为正常增长后应尽快开展试点。 楼继伟在文中称,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难点有很多,最大的难点是房地产如何估值。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
1月24日15时许,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事故已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全力投入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迅速调度高水平专
国务院总理李强2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送审稿)》,决定一揽
【编者按】         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许,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踩踏事件。截至2015年1月1日上午11时,事件已致36人死亡,47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新浪微博认证为@芙蓉姐姐 的微博内容引起争论。微博中称:“35是一个神奇的数字,动车相撞35人死亡,河南平顶山矿难35人死亡,重庆暴雨造成35人死亡,云南遭大雨袭击全省35人死亡……灾难一开始发生,就注定了死亡人数不会超过35。”         虽然博主随后删除了这条微博,但这种说法到底是真是假?经过仔细核实,此说法在多年前就被广泛流传。早在2012年8月27日,人民日报就刊发题为《30人以上死亡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文中指出,死亡人数“35”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数字,也不是事故等级的分界线。         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构成特别重大事故。所以,“死亡人数不会超过35”的说法没有任何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驳回起诉的22条裁判规则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01、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02、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03、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04、第二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05、第三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06、第四百零六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07、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但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解析】: 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表明其知道他人诉讼。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不能证明其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准许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其所提起撒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5辑) 08、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人民法院能否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观点解析】: 人民法院不能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第一,除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外,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要求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 第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互相矛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当事人日后基于新证据而主张权利,由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仍然是同一事实,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 第三,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可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一并审理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部分诉讼请求涉及的事实已经查明,但整个案件尚不能全部审结时,可以就已经查明的部分事实所对应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待其他事实查明后再就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后续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先行判决时,不能判决驳回该先行判决未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09、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 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可以继续审理。 主要理由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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