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勤局7月13日通报说,一名枪手向特朗普集会演讲台开数枪,该枪手已被击毙,集会观众中1人死亡、2人受伤,事件正在调查中。 当地检察官表示,枪手当时从集会会场旁边的一栋楼上,距离特朗普约180米至275米…
1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称,西藏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王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勇是一名“70后”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通信行程卡官微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有关要求,12月13日0时起,正式下线“通信行程卡”服务。“通信行程…
立案40.5万件,其中立案省部级干部41人、厅局级干部2127人、县处级干部1.7万人、乡科级干部5.6万人;立案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4.7万人。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按职级划分图 全国纪检…
iis7服务器管理工具(曾用名:IIS7远程桌面): 一、适用群体为:机房管理、站长、运维工作、程序员,等需要大量服务器或者电脑的用户朋友。 二、当前可批量管理的为:   1、win系列的操作系统(含VPS、VM)   2、linux操作系统:CentOS、Ubuntu、Debian等,支持命令及可视化SFTP管理   3、linux的vnc、win的vnc   4、FTP,webshell
凡事皆有两面性,我国地大物博,学生人数多,但是各地教育资源不均衡,即使是同一个省市,不同地区的学校,质量参差不齐,南北方教育差异也是越来越大,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学生,起步较早,拥有许多好的教育资源。 如果教育资源少的地区,再遇上“不合格教师”,学生发展会受到很大阻碍,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师队伍日益庞大,鱼龙混杂,为避免对学生造成不好影响,教育主管部门来了。 中央编办将严查教师,两类教师将被“清除”,包括高级职称教师 近期,中央编办将要严查教师,进一步管理好教师队伍,城市和乡村、不同学校、不同学段等,人员配备不均衡,流动不够顺畅,编制调整不够及时,一边是“教师荒”,一边又“人才过剩”,就此提出,要查处中小学教职工的“占编制”问题,两类教师要被“清除”。 总有教师占着茅坑不拉屎,其中就包括高级职称教师,这是很重要的岗位,个别教师却不在教学一线,只做一些清闲的工作,参与教学管理,或者写写资料,反正就是不上课,工作态度消极,本着混日子的心态来上班。 评上高级职称不容易,足以见得教学能力很强,应该在岗位发光发热,反而退居“二线”,对其他老师不公平,也不利于学生学习。 还有“吃空饷”老师,被借调到其他单位,一借就变成了“长期”,岗位事少、活好干,拿的仍旧是老师的薪资待遇,这一类教师更多,编制位置本来就少,他们占了挺多,这种现象导致其他教师工作积极性下降,为世人诟病,滋生不良习气,浪费教师资源。 双减政策落地,大批师范生不知该何去何从,总不能让多年努力付诸东流,于是就选择考编,或者考研后再考编,年轻老师进不来,还有人在“吃空饷”,实属不应该。 这两类教师都会影响教育的良性发展,长此以往,造成的负面影响会更大,中央编办将会严肃处理,引来一片称赞声。 近年来,各地频传教师“吃空饷”丑闻。教师“吃空饷”问题谓由来已久,时至今日,犹为断绝。在一些地方,教师“吃空饷”甚至成为公开的秘密。梳理相关新闻发现,此次河南唐河“中枪”反映出当地教师人事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据报道,该镇“吃空饷”的教师长期未在岗,最长的多达1261天,请假手续不规范的教师也是动辄几个月不在岗。在编教师长期缺席教育教学岗位,学校的教学工作如何安排?更有甚者,有些教师不在岗期间还出资找他人代课。 教师“吃空饷”现象在一些地方泛滥,与当地学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密切相关。目前,教师还属于“单位人”,其人事关系隶属于所任职的学校,学校作为教师人事管理的最基层责任单位,必须清楚掌握教师的在职在岗状况。 如果没有学校主要领导的默许,在编教师如何可以做到长期不在岗?如何做到一边“吃空饷”,一边另谋职业?如何可以在请假手续不全的情况下,长期脱离教学岗位?又如何可以做到以私人名义请人顶岗代课? 教师“吃空饷”,是对国家财政的损害,是对公平公正教育生态的破坏,也会对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放纵教师长期“吃空饷”,不仅是校方管理主体责任的缺失,更是学校主要负责人在教师队伍管理问题上的失职与渎职。 治理“教师在编不在岗,只拿工资不干活”问题,第一道关口在学校,堵住教师“吃空饷”漏洞的第一道阀门也在学校。只有明确并压实学校在教师队伍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才能引起学校管理者的重视,才能有效落实制度常态化管理等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学校教师“吃空饷”问题。 作为最基层的教师管理主体单位,学校并不具备教师人事管理的所有权限,譬如辞退、解聘、开除等。学校管理者不可以此为借口,把教师“吃空饷”问题的责任推给上级教育部门,更不能千方百计为“吃空饷”教师开脱,欺上瞒下。 治理教师“吃空饷”问题,不仅要压实学校管理的主体责任,还要健全完善学校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让教师不敢触碰这根“高压线”,让学校管...
从传染病发生发展的规律来说,传染病流行起始阶段致病率往往很强,大家对病毒也易感,也容易导致重症感染的发生,新冠疫情初期,严格筛查,严格隔离,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不惜一切代价救治每一名患者,使新冠疫情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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