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起来小编很久没更文了, 真的不是懒,是真的忙,或者是~又懒又忙。 在这个光照花影上栏杆的大晴天,小编决定捡起良心做一则更新! 本期话题 不动产登记出新规,哪些人可以查他人房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
9月21日,西安天地源龙湖春江天境小区发生一起坠井事故,一名8岁女童不幸遇难。 知情业主告诉澎湃新闻,涉事的是一口位于小区绿化带中的消防水井,深约七八米,其中水
编者按 浙江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自诉转公诉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关于自诉和公诉程序如何转换、衔接,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等,有必要更深入地研究。《人民检察》杂志特组织专家学者就其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自诉与公诉的转换衔接及理论基础 特邀嘉宾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苗生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黄生林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问题一:诉的基本原理及实践样态是什么? 主持人: 浙江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自诉转公诉,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自诉与公诉转换的讨论,其中的法理问题亟待厘清。从诉讼制度发展的角度考察,诉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关于刑事起诉方式存在哪些理论?实践中存在哪些样态? 樊崇义: 在刑事诉讼中有自诉、公诉、自诉转公诉、公诉转自诉等四种样态。关于刑事起诉的方式,就世界范围而言,经历了一个私人追诉逐渐演变为国家追诉,亦称私人追诉主义演变为国家追诉主义的过程。也有一些国家,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实行检察官起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的模式。我国近代以来,在实行国家追诉主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三次修改均采用“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方式。在诉讼理论上称之为公诉优于自诉原理。其原因有四:一是基于对刑事犯罪性质的认识,它所侵犯的对象不仅使被害人受到了损失,更为重要的是使国家、社会利益受到侵犯,必须由专门的机关去治理;二是由于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定罪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难度很大,被害人缺乏相应的手段和能力;三是国家追诉带有强制性、统一性、公正性等特点,更有利于对刑事犯罪进行惩罚;四是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诉讼中的监督属性决定其诉讼责任和担当。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自诉与公诉范围的划分作出明确规定。自诉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公诉是指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指控被告人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刑事诉讼。关于自诉与公诉的转换,在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是否需要转换;二是转换的衔接和程序,从理论研究到立法的完善,都存在分歧,立法与司法解释空缺,亟待加以完善和解决。 苗生明: 诉的本质是请求权,其功能主要是启动程序并表达诉求。从历史发展来看,对犯罪的追诉,在初期,由于犯罪往往被认为是侵害个人利益的行为,因而最主要的追诉方式是自诉,即由被害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随着国家对社会控制能力的不断增强,人们逐步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害,更是对国家秩序和整体社会利益的侵害,“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害社会”。继而,追诉犯罪,由私人权利转变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即公诉。随着国家法制完善和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尤其是现代检察制度的创设,根据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的不同,逐渐形成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方式,即对绝大多数案件由国家追诉,对少部分情节轻微案件交由被害人决定起诉与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绝大多数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外,还有少部分属于自诉案件,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前四者,理论上称为相对自诉案件,意指一般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但如果出现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某种规定情形时,则由国家行使公诉权。侵占案,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公诉的情形,所以有的称之为绝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可公诉可自诉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以及其他情节轻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案等。第三类自诉案件又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行使诉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机关公权力的制约,也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 黄生林: 诉的产生源于当事人自行调查事实和解决冲突的能力不足,诉讼制度在本质上具有解决社会冲突和行使国家刑罚权的双重功能。公诉制度确立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之后,被害人控告的起诉方式是否保留,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公诉垄断,所有犯罪由国家进行公诉,不允许个人起诉,即使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人告诉以后,也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公诉兼自诉,大部分犯罪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个别犯罪允许公民个人自诉,国家不主动干预。公诉垄断的理论基础在于犯罪控制论,认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是最根本的价值,维护自由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实现的,追诉犯罪是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方式,倾向于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这是一种国家本位的理念。公诉兼自诉的理论基础是权利保障论,认为惩罚犯罪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等重要,在追诉犯罪的同时,更加强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侧重于社会内生秩序的恢复,这是一种社会本位的理念。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后一种起诉方式,对于直接关涉被害人个人利益的轻微犯罪允许自诉,而且自诉范围有扩大趋势,这是基于预防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追求。 问题二:自诉权的行使存在哪些问题? 主持人: 刑事自诉是被害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当前犯罪行为越发隐蔽和复杂,而被害人的追诉犯罪能力特别是证据调查能力十分有限,这对自诉权行使构成了巨大挑战。自诉权的行使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保障自诉人的诉权? 樊崇义: 刑事自诉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原则和机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这一规定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也包括保护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就实务工作而言,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往往被一些司法人员所忽略,被害人告状难、检举难、申诉难等现象屡有发生。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时,为了保护被害人自诉权增加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立法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一项重要规定。当前,由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发展,尤其是网络领域的快速变化,刑事犯罪越来越隐蔽和复杂,给被害人自诉权的行使带来了挑战。 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四:一是亲告罪罪名很少,类型也比较单一,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可否将特定亲属间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型犯罪纳入作为亲告罪,值得探讨。二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大多数被害人属于弱势群体,经济条件也差,受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收集证据或聘请律师的能力有限。所以,此类案件发生多,告诉少,各地案件数量极低,建议此类案件不宜一律作为自诉案件。三是虐待案件中,被害人难以行使自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害人和加害人属于同一家庭的成员,这种案件隐蔽性强,被害人容易受到强制、威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难以通过自诉方式维权,所以建议此类案件不宜一律作为自诉案件。四是侵占案件,由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立法将这类犯罪的处置权留给了被害人。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很难向法庭举证证明被损财物之价值,公安机关应帮助自诉人收集证据或鉴定财物的价值,然后由被害人决定是否提起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但就实施情况来看,这类案件以被害人告诉为前提,有时被害人“应诉不诉”,有时公安机关“不告不理”,弱化了对刑事犯罪的追诉。对此有不少学者建议修改或废除这一做法。也有学者建议学习法国和日本的做法,即自诉不必转化为公诉,而由法院指定律师代检察官行使公诉职责,为被害人提供社会救助。这种建议值得商榷。因为当前我国律师代理制度还不发达,增加这一职能,不一定有好的效果。我认为,还是应当强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使该类自诉案件顺理成章地转为公诉案件。 苗生明: 实践中,自诉权的行使面临诸多问题,影响了权利救济效果。一是法律规定较原则、较专业,自诉人把握有困难。虽然法律将部分罪名规定为自诉案件,但有的罪名缺少具体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情形,或者有的虽然规定了入罪情形,但自诉人难以准确把握。比如,关于侮辱罪缺少具体的司法解释指引,而对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区分,自诉人更是不易把握。二是诉讼成本高,启动程序难度大。由于程序繁复,耗时费力,自诉人维权需要投入较大精力、财力,往往“得不偿失”。而且,经常因为达不到自诉立案的证据要求,导致无法启动诉讼程序。三是自诉人取证能力有限,所收集证据的证明力欠缺或者达不到证明标准。随着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方式越来越多样、科技化水平越来越高,尤其是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更是涉及公司运营数据和个人隐私信息等,单靠自诉人个人较难获取证据。且刑事诉讼对证据要求高、规则严格,自诉人所获取证据往往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被采信,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则更难。 对自诉人面临的启动程序难、举证质证难、证明有罪难的问题,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补强制度。一是对部分可公诉可自诉案件,促进以公诉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提出自诉后,在法院受理环节,法院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协助自诉人取证。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后,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黄生林: 当前公民自诉权行使积极性不高,刑事自诉案件数量不多且类型失衡。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数据来看,2017年刑事自诉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
转自:大河报   近日,网上流传一则消息,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马建军,坠楼身亡。   ▲ 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上“公司领导”一栏,已经看不到马建军的名字   ▲此前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公司领导”栏截图   11月26日,记者查询到,目前,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上“公司领导”一栏,已经看不到马建军的名字。   随后,记者致电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宣传部门核实信息,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透露。”   据了解,马建军最近一次公开活动,是一个多月以前的10月15日,马建军陪同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领导参加了中国铁建华南总部大厦的项目调研。    据记者查询公开资料显示,马建军,男,中国国籍,1975年出生,1998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中南大学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人物经历:   1998年7月至2008年3月,马建军在中铁十六局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出任多个职位。   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任中国铁建地产集团市场发展部副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中铁房地产集团贵州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0年2月,中国铁建地产以28...
【中大小】 打印 问:据媒体报道,近日一艘中国无人飞艇出现在美国空域。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该飞艇来自中国,属民用性质,用于气象等科研。受西风带影响,且自身控制能力有限,该飞艇严重偏离预定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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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当地时间12月4日,俄罗斯沃罗涅日州州长古谢夫在其个人社交主页称,俄罗斯北方舰队第14军团副司令扎瓦茨基少将在特别军事行动区域的战斗岗位上身亡,但未透露具体细节。(总台记者 宋瑶…
  “老人不帮忙带娃”,这是整个社会和家庭需要共同面对、解决的综合性问题,而不只是老人或女性独立面对的困境。 作者 | Elise 编辑 | 腾宇 桃子酱 题图 | 《川流不“熄”》 清晨,刘阿姨轻摇折扇,走在通往公园的小径上。每走几步,就有熟人跟她打招呼。这是刘阿姨退休后常来的公园,每天8点,她会在这里和拳友一起打太极,享受晨练时光。与此同时,公园里也不乏推着婴儿车遛弯的老人。 生活在一线城市的刘阿姨,选择了一种不同的生活方式——拒绝带孙的她,决定把退休生活留给自己。如今,有越来越多像刘阿姨这样的退休老人,在传统观念与现代价值观的冲突中,尝试与后辈在育儿问题上达成平衡。 近期,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原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基于教育、养老、医疗、生育、托育等多方面压力,部分年轻人的生育意愿有所下降。他建议:“(他们)应抓住有效的生育期,借助亲友之力解决暂时的困难,以免错过最佳生育期。” (图/视觉中国) 郑秉文所指的“亲友”,通常指年轻人的父母。在国人的传统认知中,父母理应帮助子女,照顾孙辈,并形成一种传承。但在当下的中国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里,老年人更倾向于摆脱照顾孙辈的责任,享受退休生活。他们正在以行动树立一个新标签——“新老人”。 第二次人口出生高峰期(1962—1975年)出生的人,是“新老人”的主体。民政部、全国老龄办2024年10月发布的《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显示,截至2023年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9697万人。 这些“新老人”的退休生活忙碌而充实。他们向年轻人学习,积极适应数字化时代。大部分“新老人”表示自己很忙,这与公众对老年人退休生活的刻板印象——普遍清闲、孤独——有所不同。除了体育锻炼、旅行等线下活动,超过半数受访者表示,自己每天忙于在线交流;还有超过20%的老人忙于上网学习,平均在线时长为每天2小时。 他们也经常被问到一个问题:“退休后,不用帮子女带孩子吗?” 隔代抚养是一种选择, 而不是义务 刘阿姨生于20世纪50年代,每月退休金有上万元,加上没有房贷,生活相对宽裕、放松。退休后,她的生活依然丰富:在老年大学上舞蹈课,参与书画协会的展览活动,组织老同学、老同事聚会,与朋友定期结伴旅游,等等。退休这几年,她去过西藏、新疆,冬天去东北滑雪,夏天去云南避暑。 刘阿姨的想法很有代表性:退休后就应该享受生活,而不是自愿承担照顾孙辈的任务。 与此同时,刘阿姨的独生女儿李楠正在陷入“丧偶式育儿”的局面:公婆以“退休后还需工作”为由,拒绝帮忙;丈夫则忙于创业,经常早出晚归,育儿重担落在李楠一个人身上。 李楠曾请母亲帮忙照顾孙子。尽管心疼女儿,刘阿姨还是婉拒了:“我年轻时是职业女性,吃了一辈子食堂,连饭也不会做。让我带孩子,比带项目还难。”刘阿姨建议女儿去月子中心坐月子,之后如果要请专业的育儿嫂,她来出钱。“照顾孩子方面,专业人士比我有经验。如果有经济困难,我可以提供一定的资助。我认为,老年人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儿女提供帮助,而不是无条件地全力以赴。” (图/《出走的决心》) 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多样化的退休生活,而不是绕着孙辈转。他们身体尚属健康,拿着退休金,正是有钱又有闲的时候,学习新技能,参与新活动,人生有无限可能。刘阿姨说:“退休后才是人生新阶段的开始,老年人的自我实现同样有价值,我们没有义务为子女照顾孩子。” 卢奶奶的情况和刘阿姨相似,她认为,“老年人带孙应该是一种选择,而不是义务”。 61岁的卢奶奶是一名纺织厂退休工人,居住在广州。退休后,卢奶奶加入一个老年舞蹈队,每天和同伴一起排练,还受邀上过央视。她称自己的退休生活“非常忙碌”。 卢奶奶的丈夫是本地人,有一些可稳定收租的房产,爱好钓鱼,一出去就是一整天。而卢奶奶每天上午8点准时去珠江边和老姐妹们跳舞,10点半“收队”后再一起上茶楼喝茶。像卢奶奶这样的广州师奶,喝茶是她们每天最重要的行程之一,甚至可以说,“比起带孙子,喝茶才是正经事”。为此,她经常坐40分钟的公交车,从海珠区到荔湾区跟老姐妹们碰头:“那里的茶楼平靓正,很抵食(划算)。” (图/《郊游》) 在子女眼中,卢奶奶生活清闲,身体也不错,帮忙带孙似乎理所当然。但儿子提出请她帮忙照看2岁的孙子时,卢奶奶仔细考虑后拒绝了:“带孙太累了,我一怕带不动,二怕带不好。人老了应该享受自己的生活,做一些自己感兴趣的事情。” 老年人不参与隔代抚养,这种情况在广州绝非少数。通常,这类老人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并不与子女同住,只有周末家庭聚餐时才有机会见一见孙子、孙女。在帮助子女分担育儿压力时,他们更愿意“出钱”而非“出力”。 这一代“新老人”对个体自由和退休生活质量有更高的要求,同时清晰地表达了这一诉求,而不再是牺牲自己的后半截人生。 育儿问题的张力 小麦夫妇都是85后,在上海生活。他们是第一代独生子女,也是“421”家庭结构中的夹心层。 小麦今年年初生了二胎,夫妻二人的生活更忙碌了:丈夫每天早上8点前把大宝送去学校,再以最快的速度在8点半前赶到公司。为了节省开支,他们没有给大宝报小学托管班,小麦负责大宝中午、下午的接送,与此同时,她还得把刚刚学会爬行的二宝带在身边。 二宝才半岁,如果请一个育儿嫂,每月需要额外支出7000—10000元,这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小麦和丈夫也考虑过几家早教中心,希望找到合适的托管服务,但被一年10万元的高额费用劝退。 即将结束产假的小麦,正在为无人照顾孩子而发愁:“我们这一代人,要养4个老人和孩子。看似家里有6个大人,但因为和老人分开住,事实就是,两个孩子只有我一人来照顾。”育儿问题往往成为夫妻争吵的由头,小麦是否应该成为全职妈妈这件事,也被反复提起。如果没有老人帮忙,普通家庭的女性生育二胎后成为全职妈妈,似乎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这背后,透露出深深的无力感。 (图/《全职》) 生育女性的困境一再重演,促使小麦进行思考:“什么样的家庭能让女性在生育后回归职场?一是经济条件允许,请得起保姆的家庭;二是有老人帮忙照顾孙辈的家庭。如果没有能力请保姆,又没有老人的帮助,双职工家庭可能需要牺牲一个人的职业生涯来照顾孩子,而这个人往往是女性。” 最终,为了支持小麦重返职场,小麦的母亲离开家乡,来上海帮她带孩子。小麦的母亲姓张,今年70岁,退休前是一名教师。张老师说:“我的两个外孙都是我带大的。现在上海的家庭流行外婆照顾孙子,奶奶是几乎不参与的。” 张老师对老人不帮忙带孩子的原因也有清醒的认识:“婆媳关系大都存在问题,隔代教育的差异和矛盾是很难避免的。婆婆照顾孩子往往吃力不讨好,现在许多老人不愿意做。” (图/《再见我们的幼儿园》) 社交媒体上,关于“老人带娃”和“老人不带娃”的讨论,两种观点势均力敌。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育儿经。在一线城市,职场压力大,保育系统不完善,房价和育儿成本高昂,年轻人不得不寻求老人的帮助,以减轻经济压力。如今老人们从以往的“无限连带责任”转变为结合实际情况的“有限度的帮忙”,从理所当然的奉献到有商有量的配合,是一种进步。 “如果这时候老人说‘谁的孩子谁带’,我会非常沮丧。”小麦说。孩子出生后的头几年,对小家庭来说是个挑战。年轻人要适应自身角色的转变,更要面对因无法表达需求而哭闹的婴儿,这种慌乱,有孩子的人才能深刻体察。如何避免失衡,是每一个当代家庭都难以避免的命题。 老年人是年轻家庭的 第二个“妻子” 因为担心老人不愿帮忙,越来越多年轻人将“是否有老人帮忙带娃”作为生育决策的重要考量。许多人因为难以承担育儿的重担,选择不生孩子或只生一个孩子。面对生育率的快速下降,“应充分利用老年人口和女性人口的红利”,有专家如此建议。 然而,“新老人”并不愿意成为“红利”,而是用行动摆脱传统的规训,做出自己的选择。固然有人愿意为儿女分忧,但也有人渴望拥有自己的生活和空间,过上体面且丰富的退休生活,而不是陷入为子女无条件付出的轮回。 年轻人和老人的难处,都应该被看见、被理解。老人不愿意在卸下社会角色后,重新被嵌入一套忙碌的系统;年轻人则需要老人帮忙照顾孩子、分担家务,不但能省下保姆和托儿所的费用,来自老人的退休金还可以作为补贴,减轻家庭的整体经济压力。 (图/《川流不“熄”》) “老人不帮子女带孩子”,从来就不是个体问题,而是社会系统性问题。现代女性生育后都希望重返职场,一来避免与社会脱节,二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老人希望摆脱劳碌、被束缚的生活,在晚年找回自我;而作为家庭中受益最多的男性,应该看见并体察两代家庭成员的诉求,共同协商,形成更合理的家庭分工。社会则应予以整体性支持,一个“生育友好型”的社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而不是抱持“抱怨—对抗”“投诉—无视”的二元立场。 复旦大学教授沈奕斐在《谁在你家:中国“个体家庭”的选择》一书中指出:在城市双职工家庭中,祖父母几乎承担了所有家务,配合儿子、儿媳及孙辈的生活工作安排,隐藏自己的喜好,压抑自己的需求,扮演着完美“妻子”的角色。 中国一直有隔代养育的传统,祖辈承担了年轻家庭中第二个“妻子”的责任。在传统观念中,老人帮忙带孩子可以加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否则,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 沈奕斐发现,这种影响分为两方面:一方面,老人不带娃,会影响他们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确实分身乏术,需要理解和支持。如果老人不帮忙,他们可能会对老人产生怨恨,导致关系疏远。另一方面,这会影响老人与孙辈的关系。老人如果不参与孙辈的成长过程,后者与他们不亲近,他们也容易产生失落感、孤独感。 (图/《郊游》) 沈奕斐认为,当代年轻女性在家庭中获得的权利和地位并非来自男性,而是来自上一代老人的让渡。她们从繁重的育儿和家务劳动中解脱,是因为家庭中的老年女性承受了这一切,但后者的牺牲、困境,鲜少被提及和重视。 南京大学社会学学者许琪在题为《性别公平理论在中国成立吗?》的调查报告中发现,与男性相比,老年人才是提升女性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如果丈夫多做家务、多带孩子,并不一定能提升女性生育的可能性。真正能起作用的是老人,因为他们是夫妻之外的‘外部力量’,他们的参与才能真正缓解小家庭的压力,保证双职工家庭的工作能力和收入都少受影响。” 许琪指出,要想提高年轻人的生育意愿,国家与社会需要分担一部分生育压力,如提供能保障3岁以下幼儿基本安全的育儿托儿服务,出台分担由于女性职工生育造成的企业成本升高的措施,等等。这将有利于缓解家庭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困境,也有利于提升生育意愿。 (图/视觉中国) “新老年人”选择不带孩子是个人权利得到重视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和个体自我实现需求的反映。没有什么是理所应当的,也没有一蹴而就的共赢方案。社会应提供更多支持,满足年轻人的育儿需求和期望,帮助老人追求自我价值。 张老师说:“等到孙子上小学,我就把抚育孩子的责任还给他们(子女),他们则把自由生活的权利还给我们。老年人应该有自己的生活。父母辛苦大半辈子了,应该有闲适自在的晚年生活,不必再为儿孙操心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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