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瘦马”的一篇《这个数据要是真的,就应该取消中院!》文章,直指目前司法界现实存在的,对于二审法院硬性规定和考核改发率的现象,坦言很多二审法院硬性要求办案法官将发改率控制在上诉案件数量的5%以内,导致现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极其潦草,不客气的讲,很多就是抄抄一审判决内容和理由而已。

貌似官宣的二审改发率直线下降,实则是在浪费三级法院的司法资源,增加案件当事人的诉累。文章被众多的法律公号转发,留言区里,有网友称,如此这般,不如将一审法院改名叫“中院派出法庭”,有网友留言,有了二审法院的加持,一审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了,也有网友留言,确实如此,浪费公共资源。可见,法律圈和案件当事人,苦这个二审法院考核改发率久矣。

本是旨在提高审判质量的考核指标,出现的直接结果却是,申请再审的诉讼案件数量暴增,一个案件,二审程序走完了,还要再走再审程序,有的二审法院直接像一审法院宣判时交代上诉权利一样,在终审宣判时,直接告知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有的律师现在直接称二审法院为“维持法院”,案件代理时就告诉当事人,要做好准备再审程序的准备,否则就要默认一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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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二审改发率只是考核一审法院的,二审法院不考核,即使考核也不下硬性指标控制。于是乎,便诞生了一种独特的司法掮客类型,托关系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有司法案例为证:

山东潍坊市某区检察院坊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起诉书》查明,原某中院民四庭庭长张某,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律师徐某、付某等人的行贿请托,先后12次协调上级法院或本院法官办理的二审案件,谋求维持其代理案件或本人案件一审案件判决结果。可见,彼时,二审法官还是具有上诉改发案件权力的,所以才会出现,维持一审结果,也需要行贿请托。

以上的表格数据,来自往年江苏省高院制作的调查报告。其中,二审的改发率低的7%多,高的达到了20%,数据的高低起伏,说明了考核数据,并没有对二审法院的改发率作出硬性的规定,较合理的反映了正常的二审改发情况。

可是,近些年来,二审程序的改发率,越来越作为了各级法院司法公正的标准,被用于法院的对外宣传。打开各级法院的年度总结报告,往往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乃至更高级别的法院,都将二审改发率越来越低,作为一项工作成绩、司法质量提高的标志。

案件改发决定权本就在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想要降低改发率,还不容易?降低对于一审法院的审判质量的控制标准就行了。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某省高院的官宣有,2020年某某省内法院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率1.34%,发回重审案件数下降27.10%,一审服判息诉率91.44%。在这些法院看来,发改率低了,就是一审服判息诉率高了,申请再审率的情况呢?

以上的数据可见,不过是此前统计的改发率7%到20%多,还是“发回重审案件数下降27.10%”,到如今的“改判发回重审率1.34%”、“1.25%”,是因为突然的案件审判质量提高,还是被人为的采取了控制措施呢?

为了控制二审改发率,《这个数据要是真的,就应该取消中院!》一文中提到,在一些二审法院,审案法官提出案件需要发改意见后,又回到了改革前程序——汇报请示领导审批。有公开报道显示,有的法院要求,二审法官改发案件前,需要征求一审法官、一审法院的意见。种种举措之下,甚至出现了官宣二审改发率达到了惊人的1.25%。

如此的数据,如某法院每年上诉的案件800件,二审发改的案子只有不到11件,民商事案件,大多都是由律师等法律业者代理的,一方或双方不服一审程序或结果的案件,只有11件是存在问题需要改发的?改发率如此的低,以至于文章疑问,一审审判的正确率如此高,还需要这么多二审法院吗?

有意见于二审法院如此举措的控制降低改发率,2021年,河南政协委员赵京辉,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取消二审改判案件需征求一审办案人及主管领导意见制度的提案》,提出:要求二审改判案件需征求一审办案人及主管领导意见制度,很容易严重挫伤二审办案法官改判和发还一审判决中存在问题案件的积极性,建议取消该项制度。(详见今天公号推送的第四条文章)

三大诉讼法,之所以都设置规定了相对独立于一审程序的二审上诉程序,就是为了当案件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在诉讼程序、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时,依法给予他们充分的案件再次组成独立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的机会,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案件争议法律框架下实现公平正义裁判的可能。

上诉,这本是当事人的一项依法权利,不同的法律观点和裁判意见,本属于正常法律规律,却产生了对于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就同一案件不同裁判结果的认识问题。一直以来,一审案件的上诉率、改发率,在法院内部都直接作为评查和考核一审法官、一审法院的重要指标,影响着一审法官、一审法院的工作业绩排名,甚至统计考核一审法官的服判息诉不上诉率。这本身就具有不合理的地方。

如今,如真有网传的二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直接规定了二审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将上诉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控制在上诉案件的5%以内的话,实则是将诉讼法上的本应独立审判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进行了统一化操作,也就让法律上本有可能纠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失去了纠错的机会,让案件当事人动辄耗时以年计算、耗费以万计算的上诉权利,流于形式。

不可否认,二审法院也刻意的降低上诉案件的改发率,确实可以造成一二审法院裁判标准统一、当事人忌惮上诉基本无用而减少上诉案件、二审法官估计考核指标减少任性改发案件等现象,但案件当事人真实的司法体会呢?久而久之,如果社会纠纷无法从司法诉讼中获得充分的救济可能而推向社会,会造成什么后果呢?

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之下,是以控制二审改发现象的追究审判效率,还是追求让广大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质量,究竟哪一个更重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