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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要告最高院,但法院能作为被告吗?【附最全法院作为被告案例】

崔永元要告最高院,但法院能作为被告吗?【附最全法院作为被告案例】

序言


就在前天,崔永元在微博发布信息说要告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并且说要找个年轻律师代理。还别说,崔永元这个微博一经发布,还真有不少自称律师的人在评论区留言说要报名。


那么崔永元跟最高法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以至于要去告它呢?



事情经过


2018年12月26日深夜,崔永元在微博发言称“最高院有贼?!陕北千亿矿权案卷宗被盗两年至今无下落”,一下就吸引了舆论关注。


随后最高法火速接受媒体采访回复说,"陕北千亿矿权案"二审卷宗丢失系谣言,全部卷宗(包括副卷)均完整保存在最高法院档案处,并且欢迎符合条件的人士查阅正卷。



但仅仅过了一个晚上,最高院又改口并承认案卷丢失,称已启动调查程序,将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同时,相关媒体也删除了之前关于最高院辟谣的报道。




随后,疑似最高法院的法官王林清(也就是陕北千亿矿权案曾经的主审法官)的自述视频流出,更是详细描述了相关案卷丢失的细节。


之后,崔永元也在微博发布了更多关于被丢失副卷的详细内容,更加印证了最高法丢失案卷的事实。


此外,2019年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检察长在回答记者关于卷宗丢失的提问时,说到“涉及法院正在处理的问题,我们也都注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正在开展调查,也欢迎社会知情人士提供相关情况。切实情况,我们相信会通过调查搞清楚,依法公正处理好社会关注的问题”。


由此,崔永元要告最高法的原因就清楚了,他认为,既然最高法承认了案卷丢失,那么他就没有造谣,而是最高法在造他的谣。说的专业一点,就是崔永元认为最高法之前对媒体的回复与事实不符,对他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最高法能成为被告吗?


众所周知,法院是审判机构,只听说过法院审理其他机构,没听过法院审理法院的情况。如果说法院成为了被告,那无疑会严重削弱法院的公信力,以后谁还会相信法院的判决?

然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法院能成为被告!


真相往往很残酷,笔者在花费了大量精力进行检索、研究并分析后发现,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说,还是真实案例的角度,法院都可以成为被告,甚至最高法院也曾经当过被告。但其实这都算不上多稀奇,因为:


法院还当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控诉犯罪!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法院可以作为被告!


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显然,法院,作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属于机关法人的一种。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法院作为法人的一种,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即可以成为被告。如果法院是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产生民事纠纷的,那发生争议后,当然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

其次,事实上法院也当过被告,而且不止一次!


从已经发生的判例来看,法院也当过被告,甚至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下面,笔者就将检索到的六个案例逐一分析:

案例一:新泰市人民法院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从1996年3月开始到新泰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被告”)工作,岗位是司机,没有编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新泰法院也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
2011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一份,要求被告依法交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通知书》一份,称原告在工作期间不服从管理,要求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2014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确认于2014年1月解除用工关系,被告支付原告现金37780.28元作为补偿,补偿标准为1996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间应由被告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部分;被告按照新泰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8850元;原告不再以仲裁、诉讼、信访等任何方式主张在被告用工期间的一切权利。


也就是说,法院在用工过程中存在未签劳动合同、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违法情形。


后,原告认为《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内容显失公平,于是到被告处,起诉被告(是的,就是这么拗口),请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本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已经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依法认定为有效协议。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但二审法院有一个观点:

“本案中,法院是平等民事主体”。

点评:

本案中,有几个情况很有意思:

第一,新泰法院作为被告,竟然还聘请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出庭应诉


这应该完全打破了法院在普通民众心中的印象,在普通民众心中,应该只听过个人、公司在发生纠纷后会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忙“打官司”,但应该从没听过法院也要聘请律师“打官司”。因为,在他们印象中,法院是法律的实施者,是审判机构,他们怎么可能不懂法呢?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充分体现了律师的作用,体现了法院对于专业的尊重,毕竟法院是审判者,而不是诉讼代理人。

第二,法院作为审判机构,竟然也存在违法用工行为


比如,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给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形。

第三,自己审理自己


本案一开始的受理机构就是新泰法院,而新泰法院自己就是被告,这不是乱套了吗?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不过,幸好这一情况后来被上级法院纠正,指定了其它法院管辖。

案例二:翟某某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翟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于2004年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被告”)工作,岗位是速录员,2016年4月11日,被告作出开除原告的书面决定。原告不服,起诉到兰州城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工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未休假工资、补偿金等。


城关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其应当回避,因此主动向高院提出回避申请,请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法院裁定


由于城关区法院是被告的下级法院,其审理的一审案件中所有上诉案件均由本案被告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不能行使管辖权。裁定本案移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案例三:张某某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其在2002年3月到被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被告”)处工作,2016年9月5日,被告违法将原告辞退,且自2002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了裁决,但原告认为裁决书不公,于是向法院起诉,其请求事项如下:1、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带薪年休假未休假部分的工资;4、赔偿因其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造成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
城关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其应当回避,因此主动向高院提出回避申请,请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法院裁定


由于城关区法院是兰州中院的下级法院,其审理的一审案件中所有上诉案件均由本案被告兰州中院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不能行使管辖权,裁定本案移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

点评:


同一家法院,被告了两次


案例三、案例四的被告是同一家法院,均为兰州市中院,也就是说被告了两次。原告均是兰州市中院的员工,且工作时间均长达十年,案由均为劳动争议,原告的诉求也有相同点,例如都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都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等。

指定不同的法院管辖


虽然被告是同一家法院,但甘肃省高院却没指定同一家法院来审理,而是分别指定了两家法院来审理,一家是兰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家是白银市白银区法院,不知为何这样操作。按理说,同一被告的案件,指定同一家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

这两个案件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细节,即被告的是中级人民法院,但一开始受理案件的法院却是基层法院。一方面要为这个基层法院“点赞”,敢于受理起诉上级法院的案件,如果换了其他法院,估计就不会受理了。


另一方面,这个法院也有自知之明,明白自己作为下级法院,无法审理上级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不然就违反了审级制度和司法公正了。

法院非编制员工待遇缺乏保障

此外,也可以通过这两个案件看出,法院内部的非编制员工的待遇很一般,不要说其他福利了,就连基本的待遇都无法保障,例如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工资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而且,还要随时面临被无故“解雇”的风险。

案例四:海南省第二建筑公司与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款纠纷

基本案情:


1991年,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中院”)在海口市成立,下辖16个基层法院,是海南省四个中级法院中最大的一个。由于刚成立,需要建设各种办公设施,例如办公楼和审判庭等。


于是,在1994年和1995年,经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海南省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二建”)获得了海南中院办公楼和审判庭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为1400万元,双方约定,海南中院每月按照工程进度付款。


一开始,海南中院还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但过了几个月后就开始拖欠工程款,直至工程竣工并验收完毕,海南中院还拖欠800多万工程款。
经多方催款无果后,海南二建只能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起诉海南中院。

一审判决:


2001年底,海口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海南二建的诉讼请求,要求海南中院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二审判决:


但海南中院不服并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受理后,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判决:


案子发回重审后,2002年底,海口中院依然判决海南中院败诉,但却给了海南中院一年的还款期限。


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均提起上诉,因此案子又来到了海南高院。

重审二审判决:


2003年,海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限海南中院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向海南二建支付欠款8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至此,这个案件算是“尘埃落定”了,海南二建最终赢了“官司”。

执行阶段:


虽然海南二建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终于赢了“官司”,但本案的执行却陷入了困境。
判决生效后,海南中院一直不付钱,其给出的理由是“法院的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和诉讼费,但财政拨款有限,连法官的工资都发不出来。而诉讼费就更少,半年时间才收了两百多万,只有海口法院的三分之一”。


于是海南二建只能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却陷入了困境。因为,一方面海南中院有资产,如办公楼、办公用车等;但另一方面,如果将这些办公设施查封的话,海南中院的正常工作将陷入瘫痪。而且这些财产都是属于国有财产,也无法去执行。


因此,这个案件的执行问题就这样一直拖着,直到2008年,海南中院一负责人才回复说,省政府已经专门设立财政账户来偿还欠款。

点评:


法院竟然拖欠工程款,而且还理直气壮的说没钱还,最后被对方起诉到法院,这也算得上奇闻了。


在输了官司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如果在那时就建立了失信名单的话,这个欠钱不还的法院是否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成为“老赖”呢?


笔者一方面为法院的这种“失信”行为感到尴尬,因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审判机构的公信力,也破坏了中国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但另一方面,笔者也替他们感到可怜,作为海南最大的中级法院,竟然没钱盖办公楼和审判庭。


如果说,该法院负责人关于“连法官的工资都没钱发”的陈述属实的话,那笔者就要担心司法审判的公正问题了。


因为,按理说,办公楼和审判庭属于法院的必备设施,应该建,那么财政就应该支持。如果法院连基本的办公设施和办案人员的工资都无法保证的话,又怎么能期待他们专心审案并且公正审案呢?


现行的司法体制,法院的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和自筹,自筹的话又主要靠收取诉讼费,但这两项都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如果经济发展水平高的话,相应的“收入”就能多一些,但如果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法院就“穷”的许多,也难怪会产生这些经济纠纷。

案例五:北京市西城区居民与最高院关于采光权纠纷

基本案情: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郑天翔院长为了解决法官的住房问题,跑财政、找城建,终于被准许在西交民巷建一幢六层的宿舍楼。


但是当这幢楼房建到三层多的时候,相邻的老百姓认为影响了他们的采光,于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西城区法院还真受理了,并向最高法送达了相关文书。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上赫然写着: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郑天翔。


法院判决:


最终,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只好将第三层楼拆掉,只留了一幢两层的宿舍楼。


点评:


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列为被告,并且还判决他败诉,这可谓是闻所未闻的惊天大事。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最高法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且最高法还负责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那么该案就有可能一直打到最高法,那最高法作为被告,它是否可以审理自己的案件呢?这是不是陷入了一个非常矛盾的境地?


此外,最高法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也是司法解释的作出机关,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但他自己却成为被告,而且还败诉了,这无疑会极大的损害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也不得不佩服最高法的“大度”,其不仅能够接受下级法院的审判,出庭应诉,而且输了官司后,还能够主动去履行法院的判决。
不得不说,最高法的这一举动也是在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竟然还做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然而,跟下面这个案例比起来,上述案例可谓是“小巫见大巫”,因为上述案例只是涉及民事纠纷,法院即使输了“官司”,也只是承担民事责任。


但下面这个案例,法院却是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即是说法院被指控刑事犯罪!


案例六: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


2006年7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单位涉嫌受贿一案,但本案的被告人很特殊,不是某个公司,而是一家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


乌铁中院因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0余万元,被昌吉州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作为被告人在法庭受审的则是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原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杨志明被指控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蔡红军、王青梅涉嫌单位受贿罪。


检察院指控称,乌铁中院与拍卖公司、价格评估公司合作,约定将拍卖所得佣金和评估费按比例分成,一部分归乌铁中院所有。此外,还收受其他公司的“感谢费”。

点评:


法院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谓是闻所未闻,法院作为单位受贿罪的被告人,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在我们的认知中,法院都是作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机关,坐在审判席位置,负责审理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但何曾想,法院自己坐在被告人席,成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那以后,法院再去审理其他刑事案件,还具有公信力吗?以后,被告人还会服从法院的判决吗?


从法律上来说,法院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即是说,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而法院就属于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机关。


法理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虽然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从法理学角度和司法实践角度来看,一旦涉案法院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该法院还有资格去审理其他的刑事或者民事案件吗?


另外,法理规定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单位处以罚金,罚金上交国库,而法院的经费来源于国库,那就产生了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

钱从国库的左口袋进,右口袋出。


而且国库的钱是属于全民所有,并不是某个机构所有,某个机构涉嫌违法犯罪后,却要用纳税人的钱去缴纳罚金,这不就相当于在惩罚那些没有违法犯罪的纳税人吗?
因此,一旦法院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将产生法理及实践上的“伦理”困境。
关于第五个案例,乌铁中院辩解称,是法官协会收受的财物,而不是乌铁中院收受。并且,以法官协会的名义跟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法院的普遍做法,其他法院也在这样做。

反思: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脱离


笔者也在反思,法院既然是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所有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其职责是“定纷止戈”。那么为了维护法院审判的公信力,其不应该参与民事活动,因为一旦参与民事活动,就有可能产生纠纷,一旦产生纠纷就有可能成为被告。


法院只要当一次被告,对司法审判公信力的打击就非常大,即使是十次公正判决也很难挽回。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现行的司法体制现状是,法院不仅承担了司法审判职能,其还承担了大量司法行政职能,例如法院办公室的建设、人员工资的发放、法院的考核等等。但另一方面又面临经费紧张的局面,使得法院在很多情形下需要自行解决经费。


例如,案例四中,为法院职工建宿舍楼,最高法院长“跑断腿”,好不容易被准许建设六层楼,但最后还应为采光权纠纷而被判只能建三层。连最高法都面临这种尴尬困境,又何况是下级法院呢?


案例五中,被告人也答辩称是由于经费紧张的缘故,只能自筹经费用于法院基建和干警工资的发放。

深圳经验值得参考


而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的情形,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招聘了一些司法辅助人员,如司机、速录员、保洁员等,一旦产生劳动争议,法院当然是合格的被告。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情形呢?
笔者认为,法院应专心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关于招聘等司法辅助或者行政工作,是否可以交由专门的机构实施?以防法院成为被告的尴尬境地。


以深圳地区法院为例,据笔者了解,深圳地区法院也存在大量的聘用制书记员与法官助理,虽然是由法院统一招录并考核,但他们并不是直接跟法院签署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被派遣至法院工作。


这种情形下,法院就不是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法院也避免了成为被告的尴尬境地。
此外,深圳地区法院还为这些法官助理规定了多种级别,根据工作年限和能力定级,以达到激励的目的。

结语


最后,回到崔永元要起诉最高法这件事上,诚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院作出了违法行为,那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


但任何单位都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法院也是。法院是由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等具体的人组成的,具体的行为也要具体的人去实施,而所谓法院的集体意志或者决策,也是由具体的人达成的。


最高法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如果它被判违法侵权或者犯罪,那对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

作者:李斌斌 律师


作者:李斌斌|律师
单位: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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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9-01-06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