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12月计提工资与1月发放工资不一致,而1月发放时已红冲,故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增,现评估自查时此部分工资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2)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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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答

我先指出您的错误,您错误的把会计处理当成税务处理了,存在税务风险。

1、根据税法规定,12月计提的工资,只要是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都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需要纳税调整。根据描述,您12月计提的工资,在次年没有发放完,您仅仅是在次年1月份在会计处理中做了红冲,但是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税务上12月份计提的工资已经进入了当年的成本费用,没有实际发放的必须予以纳税调整,而不仅仅是会计冲红调整。

由于会计红冲,很容易造成次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继续填报错误,造成企业少申报工资的税前扣除,因为很容易忘记还有红冲调整的是上一年度的会计处理。

所以,您的错误处理,非常容易让企业吃亏:(1)没有纳税调整,存在被税务处罚的风险;(2)红冲会计分录,存在企业少申报税前扣除的风险,导致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计提的奖金、工资在汇算清缴结算前仍然没有发放,以后年度发放,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

观点1:应该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观点2:应该在实际发放后进行追补扣除,追补扣除的年度为计提的年度。

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则上对于当年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的,以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而抵减的,就可以计提确认。

因此,对于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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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1)根据问题应该是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计提的工资数,但是汇算清缴时按计提数进行扣除了,因此其实是少交了税,因此应该做补税处理,不属于时间性暂时性差异,不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般情况下,12月的工资在12月计提,在次年1月份发放,若计提数与实发数一致,不用进行纳税调整;但是若实发数与计提数不一致,在汇算清缴时应以实发数为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第34号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本年度经营期间未取得的发票,在汇算清缴期间必须取得发票否则当年税前不准抵扣。

(2)根据相关政策,12月计提的奖金在汇算清缴前未发(但在今后年度发放),需要在本年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属于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可能略有差异,所以建议还是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相关政策如下:

根据2015年5月8日国税公告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该公告适用214年度以及以后的汇算清缴。因此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的应付工资和奖金已不再是时间性差异。鉴于国税公告34号的规定,应付工资及奖金已不再是时间性差异,因此对于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可实际支付的薪金,无需做纳税调增,也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2014年已经税调增的应付薪金,应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重分类至应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