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2〕46号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各非税收入代理机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推广应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通用凭证,具有缴款凭证和收款收据功能,由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依规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执收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包含单位、财政电子签名,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缴款人依规归档保存。
2022年底前,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实现电子缴款书制样、赋码、生成、传输、查验、核销、入账、报销和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电子缴款书管理。
我市严格遵循财政部制定的电子缴款书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和版式文件样式,实行统一规范的电子缴款书式样(附件1)和编码规则(附件2),依据现有非税系统实现相关功能,具体由我市各级财政征收部门分级负责管理。为推进电子缴款书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我市不再印制纸质缴款书。
(二)规范电子缴款书开具。
我市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原则上采取直接缴库方式,推进集中汇缴方式加快向直接缴库方式转变。实行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项目,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电子缴款书,缴款人通过非税收入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对确需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向缴款人征收款项并开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后,依规通过非税系统汇总开具电子缴款书,通过代理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具体管理流程见附件3)。
(三)加强数字证书管理。
我市电子缴款书复用现有财政电子票据数字签名体系。各级执收单位开具的电子缴款书,其版式文件中的单位印章图片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原则上采用“执收单位全称+电子缴款书专用章”字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已上线其他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单位,可在电子缴款书上暂时沿用现有印章图片,逐步调整规范。
(四)完善查验服务渠道。
对于我市各级执收单位开具的电子缴款书,缴款人和用票单位可在代理机构收款成功后,通过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60.29.204.108:14434/billcheck),凭缴款码或电子票据信息自主查验电子缴款书真伪,获取票据及使用信息。
三、工作安排
市财政局结合系统升级改造实际,自2022年12月15日起选择试点单位开展试点,视情况分批安排执收单位上线应用电子缴款书,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至2022年12月31日,实现电子缴款书全面推广。
自2023年1月1日起,通过在线开具方式使用非税系统的执收单位不再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系统对接方式使用非税系统的执收单位要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加快完成业务系统升级改造。
四、职责分工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各级电子缴款书推广应用,完成非税系统电子缴款书相关功能开发,指导督促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实施电子缴款书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市级执收单位业务培训及政策解释。
(二)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区电子缴款书推广应用工作,加强与市级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做好本区执收单位业务培训及政策解释工作。
(三)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执收单位按财政部门管理要求推广应用电子缴款书,督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梳理优化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积极推进集中汇缴方式向直接缴库方式转变;按照数据接口规范升级改造相关信息系统,配合做好与非税系统的对接工作。
(四)各级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缴款书领用、开具、核销等工作,规范开具电子缴款书,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保证开票信息与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内容一致。
(五)各非税收入代理机构负责配合做好电子缴款书推广各项工作,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相关等业务,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监督制约机制,做好业务培训,依规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充分发挥电子缴款书的整体优势,实现电子缴款书推广使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通过非税系统切实优化收入收缴流程。
(二)做好衔接。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电子缴款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协调,及时修订内部操作规程和办事指引,妥善处理推广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加强推广使用电子缴款书管理的宣传报道,增强服务意识,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如期完成电子缴款书全面推广应用工作。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电子缴款书式样
2.电子缴款书编码规则
3.电子缴款书管理流程
2022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电子缴款书式样
1.票面要素。包括:《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名称、财政票据监制章、缴款码、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校验码、填制日期、二维码、付款人信息(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人信息(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币种、金额(大写)/(小写)、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执收单位(盖章)、经办人(盖章)、备注等。
2.字体字号。标题为华文中宋,居中;正文字体为华文中宋。
3.颜色、套章等要求。文字和表格颜色:棕色;在标题正中位置套财政票据监制章(正红色)。
附件2
电子缴款书编码规则
电子缴款书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组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唯一识别某份电子缴款书。
一、电子缴款书代码
电子缴款书代码设计为8位,由电子缴款书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电子缴款书分类编码、电子缴款书种类编码、电子缴款书年度编码4部分组成。
编码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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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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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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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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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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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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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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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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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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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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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缴款书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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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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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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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缴款书年度编码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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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电子缴款书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2位),天津市用“12”。
第二部分:电子缴款书分类编码(2位),固定值03。
第三部分:电子缴款书种类编码(2位),固定值01。
第四部分:电子缴款书年度编码(2位),用于区分电子缴款书赋码年度,使用数字表示。如“22”表示2022年度。
二、电子缴款书号码
电子缴款书号码(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电子缴款书赋码顺序,使用数字表示。如“0000000001”表示第一份电子缴款书。
附件3
电子缴款书管理流程
电子缴款书的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和版式文件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具体参见《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发〔2021〕97号)。我市电子缴款书按照全市统建、分级使用模式,统一规范管理流程,具体如下:
一、赋码。财政部门向执收单位发放电子缴款书票号,保证票号唯一性。赋码模式原则上为执收单位开票时由非税系统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对确有需要的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后,财政部门向执收单位预发票号,执收单位按顺序使用。
二、生成。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开具电子缴款书(仅有缴款通知功能,不含财政监制电子签名),包含单位电子签名。缴款人持电子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机构向财政缴纳款项后,财政端验证电子票号唯一性、执收单位签名有效性,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生成完整的电子缴款书。执收单位具有业务系统的,可与非税系统对接,通过其业务系统开具电子缴款书。
三、传输。执收单位可使用非税系统自带的通知方式将电子缴款书提供缴款人,也可将电子缴款书下载后,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发送至缴款人。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缴款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查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电子缴款书服务体系,通过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缴款人和用票单位自主、及时查验电子缴款书真伪,获取票据及使用信息。
五、核销。通过代理机构收缴款项的电子缴款书,经代理机构与非税系统对账核对无误后,由财政部门自动核销。
六、报销、入账和归档。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规定,对于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的,应直接使用电子缴款书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对于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无法使用电子缴款书数据文件入账的,可以电子缴款书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和归档依据,同时保存电子缴款书的数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