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学习与批判》1976年第6期,作者是翟海、范贻。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维埃俄国,不仅面临着国际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国内被推翻的资产阶级反抗的威胁,并且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这个不断产生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肥沃土壤。
列宁说,正是这块土壤过去产生过,现在还产生着许许多多新的一代资产者。因此,要有效地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不仅要战胜国内外敌人的颠覆和反抗,还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努力造成使资产阶级既不能存在,也不能再产生的条件。列宁说:“这个任务是重大无比的。”(《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为了实现这一艰巨任务,列宁进行了多方面的斗争。
苏维埃政权一建立,列宁就以极其果断的手段,按照马克思提出的“剥夺剥夺者”的著名公式,发动了一场“用‘赤卫队’进攻资本”(《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的斗争。列宁亲自起草和签署了一系列文件法令,把土地、银行、铁路、商船、工厂企业和外贸机构收归国有,在所有制方面取消了一部分资产阶级法权。
列宁并没有满足于所有制形式的改变,而是十分注意到要让领导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他说:“问题的关键甚至不在于没收资本家的财产,而在于对资本家以及一切可能出现的他们的拥护者实行全民的包罗万象的工人监督”(《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并进而实现工人管理,保证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
列宁在解决所有制问题的同时,极为重视限制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指出,“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国家与草命》)
在这个基础上,甚至会由于收入高低的悬殊,重新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因此,十月革命一胜利,列宁就宣布实行巴黎公社的分配原则,即一切官员的报酬“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一般工资”(《论两个政权》)。
列宁把实行这一原则看作是无产阶级“事实上而不是在口头上同升官发财的思想作斗争”。(《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一九一七年十二月,列宁亲自起草了《关于人民委员、高级职员和官员报酬数额》的决议,提出必须采取最有力的措施降低一切机构、企业中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并特别规定了人民委员每月金不得超过五百卢布,这与当时苏维埃俄国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大体一致。
之后数年内,苏维埃工资标准虽有几次变动,但基本上都坚持了这一原则。同时,列宁还坚决反对在物质待遇方面搞任何特殊化。列宁强调指出,必须制订有效措施,来消除党内专家、领导干部同劳动群众在生活条件、工资数额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他认为,这种不平等会破坏民主制,并且是腐蚀党和降低共产党人威信的根源。当时由于战争消耗了大量物资,国家经济遭到严重破坏,需要对一些重点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物质上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支持。
这样,就产生了在物质条件普遍困难的情况下,物质待遇的差别逐渐增大的趋势。列宁对于这一现象十分关注。党内机会主义头子托洛茨基借此机会,在他把持的运输工会中大搞特殊化,扩大资产阶级法权,遭到列宁的坚决反对。
列宁认为,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对重点部门给以适当照顾是可以的,但决不能过份,并且指出:“必须逐步地然而坚定不移地过渡到平均制。”(《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
列宁自己在最艰苦的岁月里,以身作则,自觉带头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他和普通工人一样吃黑面包干,拿同熟练工人相仿的薪金五百卢布,在严寒的冬天,穿的是一件单薄破旧的外套。
有一次,人民委员会总务处处长私自把列宁的薪金提高了三百卢布,受到了列宁给予的严重警告处分。罗沙工厂的工人为了列宁的健康,送去一块自己织制的衣料,并且在信中说:“如果你,我们的导师和领袖,穿上我们亲手织的布所做成的衣服,我们该是多么幸福啊!”
列宁谢绝了,在回信中严肃指出:“送给我礼物这件事情是不合适的”,并要求把这一意见转告全体工人。列宁对他那件破旧的外套曾经说过一段十分感人的话,他说:我们一切为着苏维埃国家的巩固,衣服穿得破烂一点又有什么关系呢?要知道,我们革命不是为了个人的享受!
为了防止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对党的政治生活的腐蚀,根据列宁的意见,俄共(布)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在十月革命胜利的第二年,苏维埃曾着手制订对党政工作人员征收收入提成的计划。
一九二〇年,又作出了严格禁止党员干部领取个人特殊工资奖金以及额外报酬的规定。在一九二二年实行新经济政策期间,在职工中开始实行统一的十七级工资标准。当时俄共中央委员、部长、省委书记的工资相当于工人最高工资标准的二倍多。
在这种情况下,列宁决定委托中央委员会定期解决党员工资过高的问题,规定出一定限额,凡是超过限额的部分都用来作为党的互助费。以后又明文规定,凡共产党员工资比十七级工资标准高一倍半的,从超过部分扣除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作为党的互助费。
列宁还严格制止在党内实行同资产阶级专家一样的高薪制。由于当时国民经济遭受巨大破坏,而无产阶级还缺乏管理经验,列宁在一九一八年一月提出付给资产阶级专家高薪的政策。一九二三年又开始实行个人特定工资制,对少数专家给予更高的薪金。到一九二四年,专家的特定工资与工人最低工资的差距达十七倍到四十六倍。
在这个问题上,俄共《布)党内存在着两条不同的路线。以布哈林为代表的机会主义者说,在给专家高额薪金的问题上,“我们”“比列宁要右一些”,“因为我们看不出这里有任何违背原则的地方”,完全暴露出他们代表资产阶级利益,扩大资产阶级法权的丑恶灵魂。
列宁针对分配方面出现的悬殊状况,指出这是一种暂时的妥协,“是离开巴黎公社和任何无产阶级政权的原则的”,“而且还是我们社会主义苏维埃国家政权向后退了一步,因为这个政权一开始就宣布并实行了把高额薪金降低到中等工人工资水平的政策”。
列宁把付给资产阶级专家的高薪称之为“贡款”,并且强调指出:“高额薪金的腐化作用,既要影响到苏维埃政权……也要影响到工人群众,这是无可争辩的”(均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列宁号召全党必须同这种不良影响作坚决斗争,制止把这种高薪制的做法行使到党内专家和负责干部中来。根据列宁这一指示精神,一九二四年苏维埃最高经济委员会明确规定,在机关或企业中以专家身份或从事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的工资,都应按照一般工资等级表的标准确定,在一般工资基金中支付,不得从“专家”基金中支付。当时党政负责干部和党员专家的最高工资仍旧保持在工人最高工资的二倍左右。
为了冲破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列宁始终坚持以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全党,提倡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号召共产党员和有觉悟的工人以革命精神从事工作。
列宁要求党员同那些用老眼光看待劳动量的旧习惯作斗争,批判把劳动力当作商品的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列宁满腔热情地支持和倡导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认为它“是个人为社会进行的、规模巨大的、无报酬的、没有任何当局即任何国家规定定额的劳动”(《关于星期六义务劳动》),是共产主义的萌芽。
列宁说:“我们要努力消灭‘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这个可咒诅的常规,克服这种认为劳动只是一种负担,凡是劳动都应当付给一定报酬的习惯(《从莫斯科——喀山铁路的第一次星期六义务劳动到五一节全俄星期六义务劳动》)。
列宁还亲自参加了清理克里姆林宫广场的义务劳动,并且在一九二〇年把参加星期六义务劳动作为包括所有负责干部在内的全体党员的绝对义务,写进了俄共(布)第九次代表会议的决议。
列宁在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斗争中,还非常重视在人们相互关系问题上的继续革命。十月革命胜利后,旧的国家机器被打碎了,旧官僚被赶跑了,但他们中一些人又改头换面重新钻进苏维埃机关,在资产阶级法权这块土壤上,还产生了一批新官僚。
列宁曾明确指出:“官僚不仅在苏维埃机关里有,而且在党的机关里也有。”(《宁肯少些,但要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