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审级制度是诉讼的基本制度,是诉讼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审级制度与再审制度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再审制度的改革趋势对审级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要求,同时我国长期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存在着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从维系审级制度与再审制度之间的衡平、消除两审终审制的弊端、保障程序公正、增强法院裁判信服度等角度,作者论述了改革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并对如何进行改革提出了相关设想。  关键词:司法改革 审级制度 再审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现行再审制度的缺陷和改革趋势)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对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行审理的程序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些案件进行再行审理的程序。...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如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首先要针对具体原因,而刑事申诉案件之所以如此之多的原因又是非常复杂的。曾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申诉案件多是由于冤假错案多之故。但实际上,刑事申诉案件中确实属于冤假错案的只是极少数,把刑事申诉案件多归因于法院办的错案多是简单化的思维,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符。 从东北三省的刑事申诉情况看,90%以上的刑事生效判决并没有问题,不论在实体处理还是在程序保障上都堪称公正。在余下的不到10%的刑事申诉案件中,有9成左右案件的原审在处理上确有这样或那样的瑕疵,这些瑕疵虽然引发了当事人申诉,但还没有达到足以改变原审裁判的程度,只有1成左右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审确实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标准。正因如此,我们必须科学客观地分析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多发的复杂原因。 一是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法治落后基础上设立的两审终审制度、限期审理制度和刑事申诉制度等,是针对地域广大且交通不便、司法资源短缺且办案手段落后、司法权威很高且人民群众自觉服从的客观现实而设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铁、高速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且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越来越苛刻,这些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就两审终审制度而言,实际上已经被再审制度和没有限制条件的申诉制度冲击得名存实亡,终审不终已经成为常态。在某些省市,当事人对刑事终审判决提出申诉的比例甚至超出了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比例。 放眼世界,我们从港澳台地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看,它们基本上都采取了三审终审制,保留两审终审制的只是特例。所以,不改革两审终审制度,实行有限三审制度,刑事申诉案件多的问题就很难从制度上解决。 从审限制度看,刑事案件设立审限本是我国诉讼制度的特色,它的优点是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对人犯长期羁押,但缺点是难以查清有些案件事实,难以在办案期间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难以对案件进行精细审理,不利于确保案件质量,容易因限期办案造成的瑕疵而引发刑事申诉。 从申诉权的设置看,我国法律没有对公民的申诉权作任何限制,甚至将其作为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项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申诉权具有二重性,一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权,一是对国家管理活动的监督权,当事人无论是为公还是为私都可以去申诉,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当事人申诉的作用。 从申诉条件的设置看,《刑事诉讼法》对公民申诉没有作任何限制,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必须重新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对公民申诉的开放性规定是造成刑事申诉案件越来越多的重要原因。 二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不足。改革开放以后,刑事案件不断增长,案多人少普遍存在,导致办案机关难以精细办案,实现最好的服判息诉效果。案件类型的变化也成为引发刑事申诉案件增长的一个原因。 过去的刑事申诉案件都是传统的刑事犯罪案件,如杀人、伤害、盗窃、强奸等,这些案件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小,办起来相对容易。而在交通大大便捷、人口大面积流动的社会环境中,陌生人之间的犯罪、跨地域犯罪、网络及高科技犯罪越来越多,这些案件不但证据难以收集而且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案件办理难度比以前增大,当事人对办案机关处理结果的认同度和服从率下降,这也导致刑事申诉案件上升。 再有,办案能力的不足和办案作风不细,导致一些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一些瑕疵。如,证据收集、鉴定、认定不规范,诉讼程序不完整,法律释明不到位,诉权保障不充分,办案说理不妥当等,这些瑕疵也导致了刑事申诉案件的增多。 此外,从刑事申诉案件反映的问题看,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在司法理念和法治意识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办案中遇到的一些重大关系,如在严格执行刑事法律规定与联系具体案件实际方面,在正确理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方面,在正确把握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方面,以及在依法处理刑事案件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存在偏差或不正确的认识,甚至顾此失彼,影响了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和服判息诉效果,进而导致刑事申诉案件上升。 三是法治环境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变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申诉案件多并不完全是坏事。相反,从某种角度上看,它是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 第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国家更加尊重保障人权,人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过去不敢维权、不会维权的,现在敢于、也善于通过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导致了刑事申诉案件的增多。 第二,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过去的威权型司法逐渐走下神坛,适应公民社会的亲民型司法正在形成,公民敢于、愿意接近司法、参与司法、质疑司法的氛围越来越浓厚,所以我们看到被告人、被害人申诉的现象越来越多,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申诉案件增多是司法民主化和司法亲民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社会舆论的推波助澜也是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近年来,人民法院纠正了一批刑事错案,这些错案纠正以后,经过新闻媒体的宣传甚至炒作,引发了一些当事人的申诉欲望。一些长期未申诉的当事人也到法院申诉,甚至有的就是要碰碰运气。 第四,刑事法治的快速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事申诉案件增多。改革开放虽然短短30多年,但我国刑事法治却发生了巨大变化,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才走过的路。我国的刑法和刑诉法经过多次修改后,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都有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 另外,从刑事政策来看,同样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犯罪结果,在严打和从重从快刑事政策下与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定罪量刑往往存在很大差别。当事人以今天的法治发展进步和政策调整评判过去办案机关对自己案件的处理结果,心理往往产生不平衡,转而提起申诉,这也是当前人民法院陈年案件申诉多的重要原因。 转自:检察实务;来源:中国审判,节选自《谈谈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一文
徐运良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福州,350013) 台湾地区的司法审级制度经历了日占时期与民国时期两个阶段,其三审终审制度呈现出二元诉讼制、初审区别制、简易例外制、三审书面制的特点,我国在今后可借鉴台湾的这一制度实行四级三审的司法改革。 台湾;三审终审;司法改革 司法审级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四级二审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台湾地区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对我国今后的司法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台湾地区三审终审制度的历史变迁 台湾地区的司法审级制度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其历史变迁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台湾日占时期的司法审级制度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窃取宝岛台湾,随后开始着手引入西方司法制度。台湾总督府于1895年10月7日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台湾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1896年7月15日又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改采三级三审制,成立高等法院、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1898年7月19日总督府废止高等法院,改采二级二审制,仅余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 1919年8月,台湾司法制度再度改革,台湾总督府法院仿效朝鲜之三审制,采取二级三审制,将复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复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的终审法院。1943年,日本政府为求减轻法院负担,将本土裁判所之战时体制适用于台湾,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者得直接上诉于高等法院复审部,再度成为二级二审制,该制行使至日治结束。 (二)1945年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后的司法审级制度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接收了台湾,并在台湾推行其三级三审的司法审级制度。其实,民国政府的司法审级制度也是经过了一个曲折的变化过程,早在1902年,受西方影响,清朝政府便开始变法修律。1908年正式颁布了《法院编制法》,建立了四级三审的司法体系。该法规定于中央设立大理院、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各府(或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各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以审理民刑案件。 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先生认为不能因为前清采用了四级三审制便轻易废弃之,他指出“不知以案情之轻重,定审级之繁简,殊非慎重人民性命财产之道,且上诉权为人民权利之一种。关于权利存废问题,岂可率尔解决”。[1]所以南京临时政府仍然实行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之后的北洋政府于1915年正式颁布《暂行法院编制法》,该法规定全国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北京设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国民政府于1935年施行《法院组织法》后,改为三级三审制。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市)设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 现在台湾地区的普通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是台湾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是第三审法院,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是台湾地区的上诉法院;“地方法院”是台湾地区基层审判机关。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二、台湾地区三审终审制度的特征分析 通过长期的司法改革之后,台湾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司法体系。 (一)二元诉讼制 台湾地区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采取二元诉讼制度,分属不同体系,特别是其行政诉讼制度自成一体,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着较大的差异。与普通法院的三级三审不同的是其行政诉讼实行二级二审,行政法院只有第一审的“高等行政法院”和上诉审的“最高行政法院”。 1981年,台湾地区开始进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最终于1998年10月28日公布了“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将审级制度改为二级二审,并增加了诉讼种类、增设简易程序和保全程序等,成为台湾地区法制建设上的一项重大变革。[2] (二)初审区别制 一般而言,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第一审管辖权都在地方法院,但是也对一些事项的一审作出了区别对待。 如在台湾“刑事诉讼法”第4条中对三种罪行的一审管辖权规定由“高等法院”管辖。这三种罪行包括:“内乱罪”,如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以非法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的行为;“外患罪”,如通谋外国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中华民国”开战端的行为,或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的行为;“妨害国交罪”,如于外国交战之际,违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意侮辱外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外国之国旗、国章的行为。对于上述三种罪行的一审管辖权由“高等法院”管辖,因而,对于这三种罪行的审理就不可能实行三审终审,而是两审终审。 此外,台湾“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其第436...
 【编者按】最近几年,曾经被公认为行之有效的“两审终审制”遭到了一些学者和法官们的空前讨伐,“三审终审论”成为这场讨伐的最强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划中,“三审终审制”似乎也已经成为近期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在作者看来,“两审终审制”还并没有到寿终正寝的时候,“三审终审制”也并非像某些主张者极力鼓吹的那样完美。多数“三审终审论”者极少提及现行司法体制造成“两审终审制”功能受限,而是众口一词地将目前两审终审制下“终审不终”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当事人申请再审过多”和“地方保护主义”两个方面,这被本文称为“三审终审论”的两个假想前提。即使抛开“两审终审制”是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不谈,“三审终审制”的可操作性也是很值得商榷的。“三审终审论”者满以为可以逃离一个怪圈,却有可能迈入一个更为复杂的新的怪圈。作者认为,如果一项新制度的创立不能解决旧制度的问题,反而给我们带来新的麻烦,这种制度改革显然将以失败而收场。作者因此呼吁:“两审终审制”尚未寿终正寝,“三审终审制”应当缓行。    一、引言:“两审”能否“终审”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审级制度通常被概括为“四级两审终审制”。所谓“四级”,是指我国的法院体系按照行政区划分四级设立,从高到低依次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所谓“两审终审”,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件依次经过连续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决即告生效,诉讼即告终结。这种制度设计既考虑到了诉讼公正,又考虑到了诉讼效率,因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是符合中国国情并且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最近几年,关于“终审不终”的议论每每见诸报端,“两审”能否“终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笔者注意到,“两审终审制”已经遭到了一些学者和法官的空前讨伐,“三审终审论”成为这场讨伐的最强音;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划中,“三审终审制”似乎已经成为近期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一项旧制度的废除和一项新制度的创立似乎并不那么简单;如果新制度的创立不能解决旧制度的问题,反而给我们带来新的麻烦,这种制度改革显然将以失败而收场。在笔者看来,“两审终审制”还并没有到寿终正寝的时候,“三审终审制”也并非像某些主张者极力鼓吹的那样完美。本文的论述,旨在阐明...
原创 周立平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话题#法学238#核心期刊236#原创首发368#上海法学研究162 周立平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干部。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存在着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两审终审制度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等缺陷。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使申请再审成功率却持续高企,对整个司法体制的信誉和权威构成巨大挑战。随着交通不便有所改善、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情况变化,三审终审制有其现实可行性。通过拓宽上诉渠道,提高再审门槛,让当事人通过上诉而非再审、上访表达其意见;允许三审“有错必纠”,既审事实,又审法律,以提高终审判决的权威性;对于公告送达且缺席审理的案件,宜采用强制上诉制度;加大虚假诉讼的刑事、民事制裁力度,减少因虚假诉讼引起的再审案件;充分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终审的规定,完善三审终审制的构建。 关键词:民事诉讼...
  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秉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专设审判监督程序一章,用以解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正。自该项制度确立以来,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序上起到了有错必纠的作用。但是当我们在看到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所存在的不足。本文列举其存在形式,并分析产生原因,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思路,期作引玉之砖。  一、当前民事再审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办理民事再审案件的指导思想,但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对这一原则的贯彻却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纠错的有效性不强  从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多数案件只是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及认定多以原审查明和认定为准,除非有明显的低级错误,一般不会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作进一步的审查。针对原审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只是作一形式审查,如果没有明显不妥则很少改变,据此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近五年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率年均仅为20%,而维持率则达到40%以上,客观上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2、偏重调解结案只求案结事了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经过一审、二审,有的是经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程序,就其自身而言对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而且对于再审中能否胜诉也心中有数。有的是确信可以胜诉所以启动再审程序,有的是自知难以胜诉但为了拖延履行时间而恶意启动再审程序。对于民事再案件无论判决哪一方败诉对方上诉的可能性都比较大,就第一类情况而言如果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判决原审胜诉人败诉,基于在原审中胜诉的“底气”他势必会上诉;就第二类情况而言如果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判决其败诉,出于同样的目的他也会再次上诉。这样一来就影响到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也会影响到承办法院的考核。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多做当事人的工作,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促使双方调解结案。这样虽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但仔细想想它以牺牲一方当事人的既得利益或者潜在利益为代价,并没有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外部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现阶段影响、干扰基层法院独立审判的外部环境因素大量存在。由于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权...
摘要:审级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其基本功能有二:即纠正错误判决和统一法律见解。三审终审制度是世界大部分国家审级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实行三审终审,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做出科学明确的分工。同时三审要在最高院进行,可以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其相对于三审终审制来说有其优越之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本文就两审终审的不足之处做了说明,并分析了我国实行三审终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三审终审制的理论构建提出了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有所禆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构建     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我国权威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在论述这种审级制度的确立根据和合理性时...
绝境时刻上演惊天逆袭,梦圆巴黎,终获职业生涯大满贯。从“小胖”到“东哥”,《面对面》专访巴黎奥运会乒乓球冠军樊振东。
阿奎那的自然法作为本性之律的人学内蕴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4/1225-1274)的“自然法”理论系统地架构起一个包括“永恒法”(eternal law)、“神法”(divine law)、“自然法”(natural law)、“人定法”(human law)等内容的思想体系。其中,他将“自然法”视为以人性为根据的“本性之律”,协助人完成其“本性”目的。“自然法”不仅由于其“上通”“永恒法”而“分有”“神性”特征,更为深刻的是,其作为“本性之律”“下贯”“人定法”以规范人的世俗生活而彰显出深厚的“人学”意蕴。 一、“自然”的“本性”解析 按照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由“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定法”等构成的宇宙体系是一个使“神恩”与“人性”都能径情直遂的大全体系,支配这个体系的最高律法是“永恒法”。“永恒法”即“在上帝,宇宙之主的身上,掌管万物的理性,”[1],或是“指导(万物)一切行为和活动的上帝神圣智慧(Divine...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区别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区别,有如自然死亡与强盗杀人的区别。<br>自然死亡(天灾)无需任何人负责,事实上也根本不存在凶手。<br>而强盗杀人(人祸),不管如何伪装,背后一定存在凶手。<br>自然法也是如此,自然法不来自任何“专家”“帝王”的设计,而来自每个人的天赋良心。<br>自然法,是在天赋良心或道义支配下,人人不约而同遵循和谐共处的良心默契、公序良俗、社会公意等自发秩序。&...
当地时间8月18日,法国演员阿兰·德龙去世,享年88岁。2022年9月,在乌克兰危机期间,泽连斯基曾与阿兰·德龙进行对话。
  新华社巴黎8月18日电(记者张百慧)据法国媒体18日报道,因扮演侠客佐罗而为中国观众所熟悉的法国影星阿兰·德隆去世,享年88岁。   阿兰·德隆子女在一份给法国媒体的声明中说,在三个孩子等家人的陪伴下,阿兰·德隆在法国的家中安详离世。   阿兰·德隆2019年中风,此后身体状况一直不佳。   2019年5月19日,在法国戛纳,阿兰·德隆亮相拍照式。第72届戛纳国际电影节组委会宣布,授予阿兰·德隆戛纳电影节荣誉金棕榈奖,以表彰他对电影事业的杰出贡献。新华社记者张铖摄   阿兰·德隆最为中国观众所熟知的作品是1975年的动作片《佐罗》。2010年,作为上海世博会法国馆形象大使,他在巴黎对新华社记者说:“我很了解中国,中国人也很喜欢我。但对于中国文化,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发现的东西。”   1987年11月2日,阿兰·德隆游览北京八达岭长城。新华社记者李学仁摄   阿兰·德隆1957年开始演艺生涯,参演《洛可兄弟》《黑郁金香》《你是恶魔》等影片,以他特有的“阿兰·德隆风格”和“阿兰·德隆眼神”演绎了一个个让观众难以忘怀的人物形象。他曾获得法国电影凯撒奖最佳男演员奖、柏林电影节终身成就奖和戛纳电影节荣誉金棕榈奖。
据法国媒体报道,法国演员阿兰·德龙去世,享年88岁。他是上世纪60年代、70年代最受欢迎的法国演员之一,出演的电影《佐罗》《黑郁金香》给全球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据悉,阿兰·德龙的孩子称,他在家中平静离世,家人们都陪伴在身边。 阿兰·德龙17岁当兵,4年后回巴黎,当过酒店招待、市场搬运工。 1957年,他被法国电影导演伊夫–阿莱格里看中,在《当女人卷入时》中演一个小角色,就此在演艺圈出道。 早期电影中,他时常出演美貌的杀手或阴谋家,但英俊的外表并未限制他的戏路,后来他主演的《西西里家族》《博萨林诺》《血环》3部警匪片更是在法国大获成功,使他名噪一时。 经过多部影片的积累,阿兰·德龙在《黑郁金香》《佐罗》中大放异彩,充分展现了其精湛演技。 对于中国观众而言,最熟悉的无疑是阿兰·德龙在《佐罗》中除暴安良的侠义帅气形象,让他成为了当年无数观众的偶像,大家心中的英雄。 片中,阿兰·德龙是“欧洲第一剑士”唐迭戈,继承好友遗志,看起来像是纨绔子弟的总督,一切事物均假手他人,其实是大受民众欢迎的蒙面黑侠,警恶惩奸,锄强扶弱,”佐罗”可以说是上世纪70年代最受欢迎的“超级英雄”。 在演艺圈活跃了近60年,阿兰·德龙演过超百部作品,2019年,他在戛纳国际电影节获得荣誉金棕榈奖。 2022年,阿兰·德龙儿子接受访时曾透露,他的父亲已经决定在瑞士实施安乐死,这一决定也得到了子女们的支持。 那两年很多新闻也曾报道,阿兰·德龙本人接受采访时也透露决定安乐死,很大的原因是因为他在2019年经历了中风,不堪中风后遗症的折磨,“失去视力,腿脚不便,关节疼痛……感觉很不好。” 当时的新闻让很多人感慨:“曾经神一般的佐罗也有谢幕的时刻。许多传奇都是在乍然离去后我们才后知后觉一个时代的结束,而这次却提前预告了他的离去。” 如今,距离这个提前预告又过去了两年,我们不得不和这位迟暮英雄正式说一声再见。 他的离去,不仅是又一位优秀的演员离开了我们,也让很多影迷表示哀悼的同时,也感慨“又见证了一个时代的落幕”。 再见了,“永远的佐罗”!
在财政收入真实性方面,除了虚增财政收入外,实践中一些地方人为调节收入征收进度,或者管理不严格等,造成部分收入未及时征收入库,或者多征收入,也影响了财政收入真实性。 今年6月审计署披露的《国务院关于2023年…
8月17日,微信公众号“贞观”,写了篇爆文:《一个外地女孩,死在了我的出租屋》。 这篇文章,讲述了一个让人窒息,让人叹息的故事。 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一个足以打动人泪点的故事。 文章的主人公,是一个来自宁夏贫困山村的女孩,她的名字叫小文(化名)。 小文现年33岁,卒于33岁。 曾经的小文,是一个聪明,甚至是完美的女孩。 她从小学习成绩优异,村里无论谁提到她都是竖起大拇指,是家里甚至村里的骄傲。 小文,也没有辜负父母和乡邻的期望。 时间应该是2010年的时候,小文考入北京某211名校。 毕业后的几年,意气风发的小文一心考公。 但她多次取得家乡省份事业单位笔试第一的成绩,却连连因面试环节落榜。 考公无望后,小文远走他乡,来到西安,打工一搏。 在西安这些年里,我们无法考证小文过着什么样的生活,经历过社会的什么毒打。 小文最后留下的信息片段,是四个月前。 2024年4月9日,小文的母亲,向亲人借了1万多元钱,转给小文支付房租。 4月21日,母亲再次找人借到1000元,转给女儿做生活费。 但小文没有收,并拉黑了所有亲人。 6月初,小文家人一直联系不到她,报了案。 6月下旬,小文被发现死在出租屋里,尸体已经高度腐烂,面目难辨。 从小文生前的消费记录来看,她无论吃饭还是买任何东西,几乎都没有超过五块钱,都是买很差很差的东西凑合吃凑合用。 小文的最后一次楼宇门禁识别人脸进入,是5月下旬。 此后,无论是监控视频,还是单元门禁,都没有显示小文有过外出。 这期间,小文没点过外卖,家里也没有做饭的痕迹。 根据法医推测,小文的死亡时间是6月15号左右。 也就是说,20多天的时间,小文独自在房间里,没有点外卖也没有做饭。 根据警方推测,小文极有可能是活活饿死在房间内。 一个人,要经历了多难以承受的心路历程,对未来要有多大的绝望和茫然,才会选择将自己活活饿死? 更让人窒息的是,小文死后,来收尸的父亲准备将女儿尸体火化,然后找个地方把骨灰扔了。 小文父亲说,“就当她没来过吧。” 按照小文父亲的说法,他们那里有风俗,女孩没嫁人就死了,不允许进自家祖坟,即使嫁人了,没生娃就死了的,也入不了夫家祖坟,最后都是尸骨难寻。 一个曾经的天之骄子,一个曾经父母和村子的骄傲,一个曾经数年考公笔试第一的“考霸”,是如何沦落到饿死自己,尸骨难寻的境地? 大好年华本该是奋斗的年纪,究竟是什么,成了小文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关于小文的死因,根据警方的推测,她极有可能是自己饿死了自己,这是从物理角度分析后得出的结论。 但小文自己饿死自己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或许将成为一个永远的秘密。 作为一个同样来自于大山贫困山村的人,我尝试用“感同身受”,“换位思考”的原则,去推理小文自己饿死自己的可能原因。 一、内心孤傲 小文生前,一定是个孤傲的人。 一个人,如果从小到大因为优异的成绩,活在父母,老师同学、本村乡邻的赞美和羡慕目光里,成为父母和村子里的骄傲,就有可能培养出孤傲的性格。 但小文的这种孤傲,最终被社会的毒打,一针一针地扎成一个到处漏风的筛子。 这样的心理落差,是促成小文丧失生活勇气的原因之一。 二,智商高情商低 从小文从小到大成绩优异,多次取得家乡省份事业单位笔试第一的成绩来看,小文是一个智商很高的人。 但同时,小文也是一个情商不高的人。 这从她数次考公笔试第一但面试通不过,出门打工还沦落到交不起房租没有生活费就能看出来。 根据公众号“贞观”的文章讲述,4月17日,小文居住的出租屋来了一个自称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保险并同时更换气管,小文就急得慌慌张张的给房东打电话。 由此可以分析出,小文社会经验很差,情商确实不高。 三、对社会的失望和怨恨 小文生前,一定对社会充满了失望,甚至是怨恨。 小文考公多次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她的家人至今认为是考试不公。 “第一名都不被录取,一定是因为我们农村家庭没有背景,名额被有背景的人顶了去。” 在小文父亲的字里行间里,对当今社会有很大怨气。 这个怨气,小文同样有。 一个名牌大学生,即便考不进体制,打工也应该比普通人强那么一丢丢吧。 但从小文最后的生活片段来看,她已经沦落到了房租和生活费,都需要向父母要钱的地步。 我相信在这过程中,小文一定经历过了社会一次又一次的毒打,切身体验过了那些不怀好意之人的卑劣,体验够了人性的冷漠。 这一切一切的积累,都会让小文逐渐对社会产生失望,甚至怨恨。 四、父母大山般的期望 小文的父亲在女儿死后,曾透露出了对女儿厚重的期望。 “她把书读下了,是我们全家的希望,甚至是村里的希望,家里就指望她了。” 父母大山般的期望,成为了小文执着考公的动力,也成为了压在她身上大山般的压力。 数次考公的失败,让小文觉得愧对了父母的期望; 打工的落魄,让小文“愧对了父母期望”的压力,直接成为了一座大山。 五、对未来的茫然和绝望 条条大路通罗马。 对小文来说,通往罗马的路有且只有两条。 1、考公,成为体制中干部的一员; 2、打工,成为精英中的一员。 现实给了小文最沉重的一击。 考公失败,打工落魄。 甚至连房租和生活费都需要父母去给亲朋借。 这样的结果,让小文对未来,已经充满了茫然,充满了绝望。 一个内心孤傲但情商不高的大龄女子,当她对社会充满了无限的失望,当她被父母“望女成凤”的期待压得喘不过气来,当她对未来一片茫然看不到任何希望时...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于8月18日至20日来华国事访问。今天(18日)上午9时25分,苏林总书记乘专机抵达广州。 中国也成为他就任越共中央总书记后出访的首个国家。在广州期间,苏林总书记计划寻访胡志明主席…
民政部今年2月对上述彩民中奖情况通报中也明确表示,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结合彩票行业特点和彩票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规则,更好适应彩票事业发展需要。 施正文表示,上述江西彩民购买的福利彩票快乐8游戏,…
2024年4月,在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过程中,省纪委监委对全省信访件进行梳理,发现信访反映李佩霞的问题较为突出,将其作为省级督办件,要求上饶市纪委监委加强跟踪督办。6月17日,上饶市纪委监…
当事人王秀丽(化名)告诉界面新闻,2022年她看到了招聘公告后报名,大概过了四、五个月又看到了延迟考试的公告,等待期间,王秀丽一直看书复习。 提到入职的细节,根据王秀丽提供的通话记录截图,2024年1月份,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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