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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联合摄制的四集电视专题片《反腐为了人民》,将于1月5日至8日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晚8点档播出,央视新闻新
微信公众号“河南商报”9月17日消息,那条在夜半传播开来、持续一天多的消息,最终得到证实。 亚细亚商场的操盘手、中原商战的标志性人物、一代商业宗师——王遂舟先生,于9月15日去世。 英雄之憾 据接近王遂舟先生的多方人士证实,王遂舟9月15日在上海开会时突发脑溢血,突然离去。 王遂舟的微信头像,定格在了一张刚换不久的蔚蓝大海、扬帆起航的图片上,图上写着大大的两个字,“未来”。 老亚细亚人、御智商业地产总经理王永君回忆说,就在上周,他还和王遂舟先生相聚云台山,当时“老板”身体和精神都还不错,几位好友一起看了看云台山的景色。 在上次相聚中,王遂舟还筹划着将养老产业深入发展,扭转当下养老地产不尽人意的状况。 “壮志未酬,为什么让英雄抱恨?”对于王遂舟的去世,王永君说,“老板”突然离去,亚细亚人的心都是痛的。 告别亚细亚后,置身于养老事业、现年已经62岁的王遂舟,整日奔波在上海、郑州、焦作之间。他曾经因中风去美国求医多年,归来后为新的事业打拼。 “我们都劝他注意身体,不要这么飞来飞去,但他说,有生之年自己再干个一二十年,还是能做点事情的。”王永君说,面对未竟的事业,尽管他面临着各种压力,但一直想着改变。“他的一路上,是来自外界、内部,以及来自心理和现状的压力,把他压垮了。”王永君说。 放下过往 2019年12月25日,王遂舟(左二)参加二七商圈复兴高峰论坛   提到王遂舟,在近代商业史上和他相连的,是掀起中原商战的亚细亚。即使远走国外时,几多梦回,尤忆当年二七那片热土。 只是时过境迁,王遂舟对于过往已经释怀。“老板给我说,不管怎么样,不管现在的亚细亚叫什么名字,亚细亚三个字是保留下来了。”王永君回忆说。 郑州市商务局原副局长、郑州市文物局原局长阎铁成用“震惊”来描述自己得知王遂舟离世时的感受。 在6月25日,当时恰逢端午节,王遂舟约着阎铁成、郑州华联董事长张淑云、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史璞等一起参观和佑养老基地。当时阎铁成感到王遂舟走路时的精气神比去年还好一些。 “感觉他确确实实已经从亚细亚的低谷中走出来了,而且有了新的事业,做得非常好,已经开出了一片新的天地。”阎铁成说,他对王遂舟从事的养老事业前景也充满期待。 一代商师 已过知天命之年,再次回归商海依然携雄心壮志。王遂舟对于新事业的热爱,感染着身边的人们。 今年疫情稳定之后,他曾特意带领团队多次到访河南商报,详细商谈一起联手推进养老事业的版图。对于早已离去的二七商圈,他在释然中又有万般情思。在二七商圈复兴高峰论坛、中原批发商大会上,他都精心准备发言内容,提出二七商圈、中原商贸业进阶的思路和办法。虽然不在郑州,可他时时关注二七商圈改造的进展。今年5月份的时候,他再次就二七广场改造问题和商报沟通自己的看法。 英雄之憾,再难梦圆。一代商师,就此告别。王遂舟的名字注定和亚细亚一起,留在河南人的记忆里,留在中国商业史册中。 阎铁成说,王遂舟一生敢打敢拼敢想敢干,有中原人坚韧不拔开拓的精神。亚细亚和野太阳,是影响中国商业现代化进程的引领,王遂舟在中国商业史上书写了浓重的一笔。 “尽管曾经的亚细亚倒下了,但亚细亚是时代的奠基。那个时代需要有些人、有些企业做奠基,王遂舟和亚细亚就是。”阎铁成说。 世间再无王遂舟  原亚细亚总经理王遂舟的离世,让诸多和他交往过、跟随过的人,以及学习过、研究过他的人,陷入哀思。 这位载入史册的商业教父,在22年前抱病辞职时不曾道一句江湖再见。如今,抱负尚未完成,中原商业陨落一名巨星。 2019年5月,记者曾与王遂舟有过一次深入采访,那是在一场由中原商贸界多名老总组成的饭局上。出走半生,再归来时,那位风华少年已经过了知天命的年纪,英气逼人的眉眼中多了一丝柔和。期间,他的温文尔雅、谦逊有礼,让记者印象深刻,采访过程中,他坐在椅子的前半截,一直没有靠过后面的靠背,腰杆始终是笔直的。 饭局上坐定后,亚细亚前战将之一的王永君向王遂舟逐一介绍。每介绍一位,王遂舟都弯着腰双手把名片递到对方手上。 因为曾经两次中风,王遂舟语速有些慢,声调平和,但行为习惯一如从前,并保持着亚细亚待人接物的传统。 时针拨回到1989年5月6日。 当日,位于二七纪念塔东南侧、营业面积1...
搜狐娱乐讯 据外媒,演员方·基默Val Kilmer于周二在洛杉矶去世,享年65岁。他的女儿透露父亲死因是肺炎,方·基默在2014年被诊断出患有癌症,后来康复了。 据悉,方·基默代表作有《壮志凌云》《永远的…
Download freeFTPd latest version for Windows free. freeFTPd latest update: June 18, 2013 FreeFTPd是一款轻量级的FTP服务器软件,它集FTP、FTPS和SFTP服务器于一身,非常适合需要一个简单、易于管理的解决方案的用户。 轻量级和易用性:这款软件以其小巧和易用性著称。它可以轻松地在后台运行,几乎不占用系统资源,即使是老旧的硬件也能流畅运行。 多协议支持:FreeFTPd的一大优势是同时支持FTP、FTPS和SFTP协议,为用户提供灵活的文件传输选项。 三、C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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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上自制或市售的红豆沙、奶黄等馅料,蒸熟后不仅色彩诱人,抹茶的清香与糯米的软糯完美融合,让人回味无穷。 将糯米与鸡肉、香菇、腊肠等食材一同包裹在荷叶中,经过长时间的蒸制,荷叶的清香渗透进每一粒糯米和食材中,…
如11月,甘肃甘南州教育局发布关于全州教育系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整治重点包含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中小学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小学阳光招生”方面存在的…
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近日,有网友发文称,山西忻州市神池县长畛乡小洼村一名九旬老人离世后,其后人回村办完葬礼又发生意外,造成四人不幸死亡。2月25日,极目新闻记者从当地官方了解到,情况属实,当地正处理此事中。 25日,长畛乡一位知情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网传情况属实,前几日当地一名九十多岁的老人离世,其在外打工的三个儿子及一个女婿回村办理丧事,事发当天早上埋葬了老人,晚上就发生了意外,四名后人睡在屋内后不幸死亡,“其中三人是老人的儿子,还有一个是老人的女婿,被烟闷死了。” 长畛乡政府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表示,情况属实,目前当地正在处理当中,具体情况不便透露,乡政府正在进行相关安全检查工作。 忻州市应急局工作人员称,接到相关事件上报,但不了解具体情况。神池县应急局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具体情况已经通过系统上报,需联系县委宣传部了解。 神池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地警方和应急部门已介入,正处理此事。
中新网援引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 , 当地时间1月2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赦免2021年美国国会大厦骚乱事件有关的约1500人。 据此前报道,2020年美国总统选举结束后,时任美国总统、共…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 邮编:100745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四、五早8:00-11:30;下午13:30-4:30 点 乘车线路:地铁5号线宋家庄,换524到双庙东下即到。 刑事申诉 1.哪些人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央视新闻消息,据美国航天局去年12月17日介绍,因波音公司“星际客机”飞船技术故障滞留国际空间站的两名美国宇航员,将不早于今年3月底返回地球。 因为需要在国际空间站完成交接工作,“Crew-10”将美日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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