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针对近日网络上出现反映广州大学黄埔校区食堂存在个别食材保存过期等问题,广州大学发布情况说明称,黄埔校区食堂为学校对外承包食堂。学校坚持边核查边整改,已向承包方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学校还将对…
山东省枣庄市石榴园坐落在峄城区境内,位于鲁南苏北的城乡结合部上;西近红荷绿波的微山湖,南临一泻千里的京杭大运河,处于青檀山、石屋山、空窟山、狮山、象山,及承水河、金注河、蔡子河等群山连绵,河流贯穿的烘托之中。此地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由于四季分明,雨水集中,又处于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非常适宜作物生长。石榴家族立足这山水川交融莺歌燕舞的风水宝地,形成一统天下的独立王国。这一方水土一方园林都充满了诗意。   枣庄市峄城区的前身是峄县,峄县之前为峄州、繒州、兰陵郡、兰陵县等行政区划,最早在西汉初期建制承县。据《博物志》、《汉书》等史籍记载,枣庄市峄县石榴园的渊源就是从西汉时的承县开始。   公元前115年,张骞奉汉武帝之命第二次岀使西域,他从涂林安石国(伊朗、阿富汗一带)把石榴引进中国,栽植在皇家的上林苑,不准外移,只供皇室成员观赏、享用。   公元前36年汉成帝在位时,丞相匡衡从御苑中把石榴移植到自己的家乡承县栽培。石榴的原石叫做“安石榴”,汉时的承县隶属东海郡,因此,后世的文人墨客把它称作“海石榴”。安石榴这个八万里异域他乡的泊来品,几经波折来峄地,定居繁衍两千年,形成自立门户的海石榴。   东汉时,海石榴的生产基地介于东海郡承县与阴平县之间,东汉名臣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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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igi Mangione, the suspect police are questioning in the slaying of the UnitedHealthcare CEO, is an Ivy League graduate software engineer from a prominent Baltimore family who appears to have favorably reviewed the manifesto of Ted Kaczynski, known as...
对此,网络安全专家、北京汉华飞天信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根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建议,DeepSeek多申请一些和自己相关的域名,例如把和deepseek相似单词的所有后缀的域名都去申请一遍,尽量穷尽,让抢注者没…
据日本《产经新闻》2日报道,自2024年12月下旬流感病例数创新高后,日本多地药店表示已无用于治疗感冒、发烧等疾病药品的库存。 报道称,除了感染人数激增外,部分医疗机构此前过度囤购药品、多家日本药企出现造假丑…
黑龙江大兴安岭当地居民也在网上表示,“大兴安岭又上冻了,9月1日早晨只有4℃。” 九派新闻注意到,除了内蒙古部分地区严寒,黑龙江省多地也迎来低温天气。 九派新闻从黑龙江气象局获悉,近期黑龙江省受高空槽天气系统…
根据时代财经梳理,目前,在部分电商平台,胖东来原价60元一箱(330ml*24)的精酿啤酒,代购价被炒至105元;自营茶叶人气也颇高,其中,热销款茉莉花茶“茉莉飘雪”,单价为920元/kg,常规散称价格为1…
据河南省纪委监委3月1日消息,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宏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张宏义,男,...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2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赵安琪)针对美国总统特朗普1月21日扬言要对从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一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今天下午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贸易战、关税战没有赢家,中方始终坚定维护国家利益。 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图片来自外交部   记者会上,有记者继续提问:请问中美双方是否已经或正在就关税问题沟通?   对此,毛宁表示,中方愿意同美方保持沟通,妥善处理分歧,拓展互利合作,推动中美关系稳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据美媒报道,1月21日,特朗普在白宫誓言要对欧盟征收关税,并称正在考虑自2月1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墨西哥和加拿大征收25%的关税。
  多地法院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父母离婚了,如何降低对孩子的伤害   □ 本报记者 张昊     “要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   “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防患于未然。”   ……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随后,多地法院迅速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以下简称“提示”工作)。法官对想离婚的当事人说了些啥?法官重点关注哪些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如何推动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已开展“提示”工作的法官。 及时开展提示工作   4月15日下午,在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干驿法庭一起离婚案件的调解现场,当事人收到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   当天上午最高法发出《意见》后,该案承办法官、干驿法庭负责人罗伟就迅速制作了提示函。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依靠。”   “父母因离婚产生纠纷,子女将面临心理上、生活上的巨大变化。”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妥善抚养,不得做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积极通过见面、书信、网络等方式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并依法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否则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提示函中这样写道。   “这起案件中,当事人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他们都希望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同时对抚养费分歧较大。”罗伟说,干驿法庭启动矛盾纠纷联调机制,邀请人民调解员、镇村干部共同参与调解。   罗伟和人民调解员讲解了提示函中的内容,悉心调解,使双方当事人逐渐打开心结,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开展“提示”工作的目标任务之一,正是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江西省乐平市、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等地法院都于最高法《意见》发出3天内开展了“提示”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提示”工作。   4月17日上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发出该院第一份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提示函。   “男方徐海(化名,被告)对家庭、孩子疏于照顾,并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承办法官、宜章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亚红回忆说,后法院向徐海电子送达了提示函。   “女方黄莉(化名,原告)接过提示函后认真阅读,并表示‘这份提示太有必要了,我一定会尽心尽力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李亚红说。   4月24日,宜章县法院又在一起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发出执行程序中的提示函。 关注孩子身心健康   4月17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提示函。霞浦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雷树连告诉记者,该案中,一方当事人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三个未成年子女均由对方当事人抚养,且每月只愿支付1000元抚养费。   “双方当事人分居后均到外地工作,三个子女随爷爷奶奶生活,而当事人对孩子关心较少。”雷树连说。   如何让孩子过好童年,这道题本应由父母作答。但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未能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思考,记者采访了解到,办案法官通过“提示”工作引导、督导当事人答好这道必答题。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年幼的孩子日常随祖父母生活或在学校寄宿。此外,一些涉抚养费的执行案件还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残疾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案件。”雷树连说,这些案件需要重点关注,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做好“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生活保障及成长环境安全、教育等方面的需求。   “一些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各自强调自身抚养子女的优势,并把这些优势当成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砝码。有的甚至在与孩子单独相处时向其灌输对对方的不利言论,完全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与心理健康。”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法官郑莹说,此类案件要引导当事人将因婚姻问题对孩子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一些同居关系纠纷中涉及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特别是又另外组成家庭的当事人,容易忽视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权益。”李亚红说,《意见》中也提及,在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可参照离婚案件,开展“提示”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最高法此次发布《意见》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接受采访的法官均向记者提及,8岁及以上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人格形成、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处于关键时期,且涉父母离婚矛盾纠纷对他们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大,对他们的关爱、教育、引导不可或缺。 多方协同跟踪回访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对关爱未成年人工作作出规定。采访中,法官都认为开展“提示”工作非常必要。   “‘提示’工作将防止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不利影响的‘节点’提前,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口进一步前移。”在雷树连看来,《意见》是对法官开展未成年关爱工作要求的进一步强化。   “‘提示’工作不但从形式上加强了‘仪式感’,内容主题更加集中,能让当事人对为人父母的责任感受更深。”李亚红说。   下一步,开展“提示”工作有哪些打算?如何推动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基层家事矛盾纠纷化解离不开人民调解员、镇村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联调机制。”罗伟说,法庭将推动建立基层多部门协作的“提示”工作回访机制,对当事人关爱子女情况进行追踪。   “霞浦法院将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阶段开展‘提示’工作。”雷树连说,该院还将与学校、社区、妇联等单位携手开展宣传活动,推进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五大保护融合发力,让关爱未成年人工作全面落实。   “宜章法院对涉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审判工作要求,在诉前调解阶段、诉讼阶段全程落实‘提示’工作。”李亚红介绍说,法官要在诉前调解、诉讼送达起诉状或答辩状期间,一并送达提示函,予以首次提醒告知。调解或审判阶段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对条款进行释明。庭审结束后对当事人进行回谈,了解当事人是否理解有关规定、是否知晓法律后果、能否履行好义务。   “我们还印制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手册,将在教育机构家长会上或开展法治宣传时进行发放。期待未来有更多部门共同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让大家在即将成为父母和已为人父母之时,都能了解要担起的责任,都能学到这堂法治课。”李亚红说。(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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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 165 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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