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一篇题为“针对性护理干预在子宫肌瘤围手术期的情绪和生活质量临床应用效果”的论文在网络流传,网友发现,论文第一部分写到“选取本院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收治的接受手术治疗的子宫肌瘤患者80例,…  
      让每个人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是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那么,何谓有尊严的生活?有尊严的生活与物质财富是什么关系?   有尊严的生活与物质财富的关系   首先,必要的物质财富是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条件。人的尊严首先是指人因生而具有某种高于自然万物的特质,从而成为至高价值与绝对价值,捍卫人的尊严的基本要求就是捍卫人的自由及其合法权利。在人的多项权利中,最为基本的就是人的生存权,捍卫人的生存权要求维持人的生物特征的生存,进而能够保持或体现人的自由度。所以,有尊严的生活首先要求人必须拥有维持生存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就这一点而言,一些生活极其贫困以至于仅能维持最低生存的家庭或个体所过的生活就是没有尊严的生活,要想维持这些人生活的尊严,需要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而要想使社会绝大多数人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则必须提高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其次,有尊严的生活与个体物质财富占有量不成正比关系。人的尊严还指某些人因其卓越的道德或智慧取得突出成就,从而引起自我与他人的敬重和赞扬的事实状态或内心体验。在此种意义上,尊严是一种荣誉。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尊严概念这一内涵的使用经常走入误区,不少人仅以财富的占有量作为人的尊严的根据和评判标准,并将有尊严的生活理解为拥有引人羡慕或赞叹的物质财富的生活。但是,财富可以通过很多途径获得,如继承、机遇、甚至欺骗和掠夺等,当财富的获得与个人的德性、智慧或努力相脱离时,它与人的尊严就没有必然的联系;当财富依个人的德性、智慧或努力等内在力量而获得时才是值得尊重的。所以,个人的内在价值并非由财富占有量决定,德性是最为根本的一点。只有依法获得并愿意将财富服务于社会大众的人才配得尊重;一个拥有巨额财富却仅追求自我享受和显摆,甚至恃富而骄、为非作歹的人,即使财富再多都是一个不值得敬重的人。   有尊严的生活的基本要求   有尊严的生活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财富量,还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一是有尊严的生活是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生活。人的自由分为外在自由与内在自由,捍卫人的外在自由的基本要求是尊重任何个体的合法权利,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等于践踏他人的尊严。因此,有尊严的生活首先必须是一种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保障的生活。一个人即使拥有再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如果其基本人权得不到法律保障,过着依然是一种没有尊严的生活。对当下一些由于各种原因缺乏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条件或能力的人,国家和社会应该提供必要的扶助,以维护他们的尊严。   二是有尊严的生活是人的德性得到充分发挥的生活。人的自由还包括内在自由,捍卫人的内在自由对人自身提出了自尊自重、进行道德完善与提升的义务。个体道德堕落,如为追求纯粹的感官刺激吸毒、酗酒等行为,就是践踏自我本身的尊严。所以,有尊严的生活还是一种有德性的生活,其对人的核心要求就是要抵抗各种诱惑,控制自己的欲望,将自身的特征,如才智、意志品质等尽可能充分地发挥出来,从而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三是有尊严的生活是一种人格价值受到平等尊重的生活。尊严作为人本身的至高价值和绝对价值,还表明任何个体人格价值一律平等,无高低贵贱之分,无论他的财富多少和权力大小,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绝不能根据人的财富、权势、出身等一切偶然性的条件,对人进行区别对待。这样,有尊严的生活还指任何人其人格都受到平等尊重与保护的生活。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作为奋斗目标的有尊严的生活,往往是梦想拥有丰富的物质财富并足以引起他人羡慕、赞扬和敬重的生活。这一目标或梦想成为推动无数个体排除困难、发奋图强、追求杰出与卓越的强大动力。但有尊严的生活还包括个体自尊自重和道德完善、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个体的合法权利、平等尊重个体人格等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对个体、政府与社会都意味着义务与约束。当下要让这些基本精神与要义深入人心,并最终成为一种得到全社会自觉遵守的现实性规范,从而使人人都真正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作者单位: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个体尊严与社会和谐良性互动研究阶段性成果。)媒体报道链接:中国教育网:http...
内地再爆斩人事件。 网上传出广州市广东工业大学宿舍,今天(17日)发生持刀砍杀案,伤亡状况暂不清楚。在“X”社群平台上,有多张照片正在迅速流传,可以看到有人疑似背部中刀倒在一楼地面,并且流出大量血液;宿舍的楼梯间则是满地血迹,走廊上还有一连串的滴落状血迹,情景让人惊心动魄。 ▲校园梯间及走廊遗下伤者大量血迹。x ▲警方撞门进入疑犯藏匿的宿舍房间。影片截图 在另一段影片中,有学校保安、警方人员堵在一处房间外踹门,不少学生都在旁边探头观看,似乎是疑凶将自己锁在房内。
8月20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河北沧州肃宁县育英学校女教师婚内出轨当小三,聊天记录被男方妻子发在学校千人微信群内。 8月20日下午,洪观新闻记者联系到肃宁县育英学校,一工作人员称,具体情况不清楚,当事人已报警。随即挂断了电话。 洪观新闻记者又致电肃宁县教育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经初步了解,女教师已经报警,一切以公安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具体情况不清楚,要咨询相关部门,可以预留电话稍后回复。” 此后,洪观新闻记者联系了肃宁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相关部门正在调查阶段,具体结果等调查之后才能给回复。 截至发稿时,洪观新闻记者未接到肃宁县教育局相关电话。
14日上午,南山区教育局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区教育局、当地警方已介入,涉事保安已被控制,被打男子伤情不明,正在调解。 14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前海港湾学校及南山实验教育集团多个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 深圳…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培养成本,2018年,一个本科生的生均教育经费是3.27万/年,硕士远远超过了这一数字,学生所缴学费远低于培养成本。 特别是当前就业形势的变化使得不少高校毕业生趋向于“慢就业”,而我国研究生…
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以及智能制造装备 生态: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居民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再…
最高检制发《规定》规范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听证工作 听证会一般按照七个步骤进行 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听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规定》共4章23条,分总则、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和附则四个部分。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即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规定》将听证会分为两种类型,即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规定》明确,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和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听证员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人士。另外,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按照《规定》,决定召开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告知有关事项、发布听证会公告等准备工作。听证会一般按照七个步骤进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规定》要求,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规定》特别强调,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多地法院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     父母离婚了,如何降低对孩子的伤害   □ 本报记者 张昊     “要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   “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防患于未然。”   ……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随后,多地法院迅速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以下简称“提示”工作)。法官对想离婚的当事人说了些啥?法官重点关注哪些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如何推动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已开展“提示”工作的法官。 及时开展提示工作   4月15日下午,在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干驿法庭一起离婚案件的调解现场,当事人收到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   当天上午最高法发出《意见》后,该案承办法官、干驿法庭负责人罗伟就迅速制作了提示函。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依靠。”   “父母因离婚产生纠纷,子女将面临心理上、生活上的巨大变化。”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妥善抚养,不得做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积极通过见面、书信、网络等方式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并依法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否则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提示函中这样写道。   “这起案件中,当事人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他们都希望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同时对抚养费分歧较大。”罗伟说,干驿法庭启动矛盾纠纷联调机制,邀请人民调解员、镇村干部共同参与调解。   罗伟和人民调解员讲解了提示函中的内容,悉心调解,使双方当事人逐渐打开心结,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开展“提示”工作的目标任务之一,正是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江西省乐平市、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等地法院都于最高法《意见》发出3天内开展了“提示”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提示”工作。   4月17日上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发出该院第一份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提示函。   “男方徐海(化名,被告)对家庭、孩子疏于照顾,并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承办法官、宜章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亚红回忆说,后法院向徐海电子送达了提示函。   “女方黄莉(化名,原告)接过提示函后认真阅读,并表示‘这份提示太有必要了,我一定会尽心尽力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李亚红说。   4月24日,宜章县法院又在一起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发出执行程序中的提示函。 关注孩子身心健康   4月17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提示函。霞浦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雷树连告诉记者,该案中,一方当事人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三个未成年子女均由对方当事人抚养,且每月只愿支付1000元抚养费。   “双方当事人分居后均到外地工作,三个子女随爷爷奶奶生活,而当事人对孩子关心较少。”雷树连说。   如何让孩子过好童年,这道题本应由父母作答。但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未能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思考,记者采访了解到,办案法官通过“提示”工作引导、督导当事人答好这道必答题。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年幼的孩子日常随祖父母生活或在学校寄宿。此外,一些涉抚养费的执行案件还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残疾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案件。”雷树连说,这些案件需要重点关注,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做好“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生活保障及成长环境安全、教育等方面的需求。   “一些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各自强调自身抚养子女的优势,并把这些优势当成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砝码。有的甚至在与孩子单独相处时向其灌输对对方的不利言论,完全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与心理健康。”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法官郑莹说,此类案件要引导当事人将因婚姻问题对孩子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一些同居关系纠纷中涉及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特别是又另外组成家庭的当事人,容易忽视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权益。”李亚红说,《意见》中也提及,在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可参照离婚案件,开展“提示”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最高法此次发布《意见》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接受采访的法官均向记者提及,8岁及以上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人格形成、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处于关键时期,且涉父母离婚矛盾纠纷对他们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大,对他们的关爱、教育、引导不可或缺。 多方协同跟踪回访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对关爱未成年人工作作出规定。采访中,法官都认为开展“提示”工作非常必要。   “‘提示’工作将防止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不利影响的‘节点’提前,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口进一步前移。”在雷树连看来,《意见》是对法官开展未成年关爱工作要求的进一步强化。   “‘提示’工作不但从形式上加强了‘仪式感’,内容主题更加集中,能让当事人对为人父母的责任感受更深。”李亚红说。   下一步,开展“提示”工作有哪些打算?如何推动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基层家事矛盾纠纷化解离不开人民调解员、镇村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联调机制。”罗伟说,法庭将推动建立基层多部门协作的“提示”工作回访机制,对当事人关爱子女情况进行追踪。   “霞浦法院将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阶段开展‘提示’工作。”雷树连说,该院还将与学校、社区、妇联等单位携手开展宣传活动,推进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五大保护融合发力,让关爱未成年人工作全面落实。   “宜章法院对涉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审判工作要求,在诉前调解阶段、诉讼阶段全程落实‘提示’工作。”李亚红介绍说,法官要在诉前调解、诉讼送达起诉状或答辩状期间,一并送达提示函,予以首次提醒告知。调解或审判阶段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对条款进行释明。庭审结束后对当事人进行回谈,了解当事人是否理解有关规定、是否知晓法律后果、能否履行好义务。   “我们还印制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手册,将在教育机构家长会上或开展法治宣传时进行发放。期待未来有更多部门共同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让大家在即将成为父母和已为人父母之时,都能了解要担起的责任,都能学到这堂法治课。”李亚红说。(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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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1-15 19:59:53 字号:小大 打印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解释(二)》。  《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陈宜芳介绍,《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细化: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二是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解释(二)》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如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陈宜芳表示。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有怎样的回应?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陈宜芳介绍,《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此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今天还同时发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在案例一中,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但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在案例二中,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人民法院在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资、赠与目的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这两个案例既符合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又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案例三是人民法院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抢夺一方第一时间将子女送回,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抢夺行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案例四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和万事兴。陈宜芳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做实定分止争,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记者...
Mysql Backup Manager : MySQL Backup Manager is a simple Windows software solution for backing up MySQL Databases automatically. It has a simple and easy to use front-end, which can be installed on both Windows 7, Windows 8, Windows 2008 or Windows 2012...
IT之家 1 月 31 日消息,科技媒体 testingcatalog 昨日(1 月 30 日)发布博文,埃隆・马斯克旗下人工智能公司 xAI 即将推出 Grok 3 模型,预估将引入“思维链”(Chain …
2025年2月7日,山西大同平城区古城街道发布一则致歉信: 此次“破门亮灯”事件表面上是由于沟通不畅、造成误会、引发舆情,实质上反映出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思想上急于求成、方法上简单粗暴、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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