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视频评论区中,许多网友对三名孩童的遭遇表达了同情。 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8月15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凌某(男,30岁)让其三名儿女跪在里水镇某广场对出马路中间,现场民警随即上前对凌某进行教育训…
扬子晚报网8月24日讯(记者 高峰)8月23日晚10时许,宿迁市宿豫区一电动自行车销售店发生火灾,造成店内人员伤亡。一位知情人介绍说,店主姓胡,有两个电动自行车店铺,在郡王府的这个店里住着一家人,有店主夫妇和…
9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有记者提问,俄新社记者的独家分析发现,基辅不顾生产商的反对,继续通过波兰公司的子公司和个人及业主购买中国生产的无人机,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毛宁说,我不了解你提到的具体…
“挪威不是欧盟成员国,我们(与欧盟)没有共同的贸易政策。因此,挪威不会单方面(对中国电动车)实施制裁。”9月11日,正在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的挪威首相斯特勒在上海
信访部门在接到投诉事项后,会依据相关规定移交给职能部门进行处理。职能部门通常会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发出受理告知书和处理意见书,其中会涉及到受理时间与处理时间问题。那么,整个信访事项,从受理到办结的期限是多久? 一、受理时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投诉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如果有关机关、单位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若无法当场给予答复的,应在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15日内给予投诉人书面答复,除非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详。 对于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移交、委托的信访事项,若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相关机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给予投诉人书面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如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过转送、委托的信访部门或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将相关材料返还。 因此,如果反映的问题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事项(涉诉、涉复议、涉仲裁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职能部门应向投诉人发出书面的受理告知书,且作出该告知书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非15个工作日)。这15天的计算时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投诉人是现场向职能部门反映的,则从现场反映那天起计算15天;若投诉人是非现场反映(如网络投诉等)、或是向职能部门上级部门反映的,则从职能部门收到投诉的那天起计算15天。 换言之,受理时间并不一定是从投诉那天开始计算,而应从职能部门收到投诉那天起开始计算。 二、处理时间。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较为复杂的,经过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可超过30日,并且需告知投诉人延期原因。 也就是说,对于已被受理(即已发出受理告知书)的信访投诉事项,职能部门应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的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的作出时间不得超过60天(非60个工作日),并从受理的那天起开始计算。如果在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可以延长处理时间,但处理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90天(60+30天)。在此期间内,职能部门需要告知投诉人延期原因,比如因问题复杂需要开会讨论解决方案,或者是因投诉事项具有合理性、正在研究化解措施等等。 所以,一般性的信访事项自接到投诉到办结所需的时间为75天(15+60天),复杂的事项则可能需要105天(15+60+30天),但这些均为最长的处理期限,实际处理过程中不会有那么多复杂的事项,职能部门调查一般不会使用如此长的时间。 有些人认为时间过长,想自己的问题尽快得到处理。如果所提出的诉求清晰明了,加上职能部门也很明确,且信访人无需书面答复,那么可以考虑适用简易处理的规定。 根据《信访事项简易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于适合简易处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可立即决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诉人。 第九条...
自从2019年开始,河南省的职称申报就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那么,个人申报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申报账户创建 申报人在申报职称之前,首先要联系其所在单位,为其创建申报账户。其单位管理员登录管理系统(http://218.28.8.34:8081/zcgl/),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为申报人创建申报账户。 注意:如果评审类型是正常评审的人员,单位在创建申报账户的时候,【绿色通道】一栏不要修改,默认打叉就行。 二.登录申报系统 单位创建好申报账户后,申报人登录申报系统(http...
有一种痒让人坐立难安,辗转反侧,夜不能寐! 它就是肛门瘙痒。秋冬季节,前来肛肠科就诊的这类患者明显增多。什么是肛门瘙痒? 肛门瘙痒症,是指肛门及其周围皮肤剧烈瘙
 【编者按】最近几年,曾经被公认为行之有效的“两审终审制”遭到了一些学者和法官们的空前讨伐,“三审终审论”成为这场讨伐的最强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划中,“三审终审制”似乎也已经成为近期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在作者看来,“两审终审制”还并没有到寿终正寝的时候,“三审终审制”也并非像某些主张者极力鼓吹的那样完美。多数“三审终审论”者极少提及现行司法体制造成“两审终审制”功能受限,而是众口一词地将目前两审终审制下“终审不终”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当事人申请再审过多”和“地方保护主义”两个方面,这被本文称为“三审终审论”的两个假想前提。即使抛开“两审终审制”是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不谈,“三审终审制”的可操作性也是很值得商榷的。“三审终审论”者满以为可以逃离一个怪圈,却有可能迈入一个更为复杂的新的怪圈。作者认为,如果一项新制度的创立不能解决旧制度的问题,反而给我们带来新的麻烦,这种制度改革显然将以失败而收场。作者因此呼吁:“两审终审制”尚未寿终正寝,“三审终审制”应当缓行。    一、引言:“两审”能否“终审”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审级制度通常被概括为“四级两审终审制”。所谓“四级”,是指我国的法院体系按照行政区划分四级设立,从高到低依次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所谓“两审终审”,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件依次经过连续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决即告生效,诉讼即告终结。这种制度设计既考虑到了诉讼公正,又考虑到了诉讼效率,因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是符合中国国情并且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最近几年,关于“终审不终”的议论每每见诸报端,“两审”能否“终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笔者注意到,“两审终审制”已经遭到了一些学者和法官的空前讨伐,“三审终审论”成为这场讨伐的最强音;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划中,“三审终审制”似乎已经成为近期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一项旧制度的废除和一项新制度的创立似乎并不那么简单;如果新制度的创立不能解决旧制度的问题,反而给我们带来新的麻烦,这种制度改革显然将以失败而收场。在笔者看来,“两审终审制”还并没有到寿终正寝的时候,“三审终审制”也并非像某些主张者极力鼓吹的那样完美。本文的论述,旨在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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