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前死亡人数的激增,以及逃逸能力更强的毒株出现,日本政府疫情顾问委员会主席日本国立传染症研究所所长胁田隆字(Takaji Wakita)在最近阐明了对疫情风险的最新评估:“新冠病毒具有与季节性流感不…
2023年2月14日,广东省健康码“粤康码”发布服务公告称,按照国家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政策措施优化调整要求,抗原自测、老幼助查、健康申报、电子证照、防疫工作台服务将于2023年2月16日11时起停止服务。…
朱令于今年4月份查出脑瘤,被宣判“可能活不过10月了”,家人决定不再做伤害性的治疗。 据凤凰周刊今年11月报道,再提及当年,朱令父母的表情中没有愤怒、沉重或任何与悲伤相关的情绪,“已经是这个结果,还有什么办…
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 丁鹏 6月8日,有网友发帖文称,当天江西吉安遂川二中高考英语听力考试中出现卡顿,有考生在考场崩溃大哭。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8日晚接到一些电话反映此事…
近日,多名群众通过顶端新闻“我想@领导”问政平台向郑州市领导、郑州市教育局局长投诉:到了暑假,朋友圈里充斥着大量贩卖中小学学位的信息,公然表示低于分数线也能录取、某学校名额几个…… 7月16日,有…
9月10日,多个社交平台流传一段视频称,重庆酉阳一所中学厕所内,一名身材瘦小的女生被另一个女生殴打,被现场多个女生逼迫下跪。最终,被殴打的女生鞠躬道歉后,在十多人的哄笑中走出厕所。对此,涉事学校及酉阳县教委工作人员称,该事件正由多个部门处理中。 视频截图(受访者供图) 视频显示,一名身材瘦小的女生被另一人揪头发、掐脖子、扇耳光、拳打脚踢,旁边四五名女生拿着手机拍摄、嬉笑。其间,一名拍摄者几次说道“莫撞脑壳”“笑死我了”“莫拍到我了”“跪下道个歉算了”。僵持一段时间后,施暴者抬脚踹向女生,之后继续扇耳光,旁边的女生集体发出哄笑,要求女生“跪下道歉”。一名身穿白底黑袖T恤的女生,两次将被殴打的女生推开,似乎试图避免其撞到墙壁。 9月12日,据“酉州城事”APP最新消息,酉阳自治县麻旺初级中学校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具体如下: 2023年9月1日,我校七年级女生孙某...
原标题:连云港一幼师恶斥小朋友还要求“微笑” ,区教育局:园长道歉老师解聘 近日,连云港市沙河镇宏旭幼儿园老师态度恶劣呵斥幼儿的视频在第三方社交平台发布后引发舆论关注。视频显示,在教室里,小朋友们排着队领取食品时,老师一边拍视频,一边呵斥幼儿,还时不时地令他们对着正在拍摄的镜头微笑。有知情网友在评论中称:“这是我们镇的事情,当时为了打造一个学生喝奶、吃饼干,小朋友开心的温馨画面,老师录下的视频,发到班级群里,忘记关原声了,然后被学生家长传到社交平台里了。” ▲网传视频中老师厉声呵斥小朋友。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9月1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
澎湃,澎湃新闻,澎湃新闻网,新闻与思想,澎湃是植根于中国上海的时政思想类互联网平台,以最活跃的原创新闻与最冷静的思想分析为两翼,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与新闻价值传承的结合体,致力于问答式新闻与新闻追踪功能的实践。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称,由于土地出让收入减少,保证抗疫支出和基建支出,叠加债务集中到期压力,一些地方政府面临财政紧平衡状况。2020年到2022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平均增长2.5%,去年的情况是下…
未入庭却被法院通知庭审结束,律师网上直播公开辩护 顶端新闻首席记者 张逸菲/文 受访者供图 2023年7月26日,北京两位律师刘长、王昊宸,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来宾中院”)的出庭通知书,通知其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冯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伪造证据罪上诉一案出庭辩护。 8月5日,星期六,两位律师到达广西,完成庭前会见。8月7日一早,二人提前到达来宾中院,却被以“该案重大敏感”为由,遭受异于常规流程的安检、不可携带自用电脑入庭辩护等待遇,并在半小时后被通知庭审结束。 辩护律师不到场,法院竟能完成庭审? 奔赴千里为同行辩护 律师刘长和王昊宸分别来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和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二人共同为当事人冯波进行辩护。 冯波是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据冯波母亲周凌燕的叙述,2022年6月,冯波在正常办理律师业务时,以“涉黑”为由被采取强制措施。 2022年6月20日,冯波被警方带走调查。周凌燕事后得知,冯波多年前曾代理过商人刘强公司的民事案件。在广西当地的扫黑除恶斗争中,刘强涉及涉黑案件,冯波也被波及。 周凌燕向顶端新闻记者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冯波母亲周凌燕准备进入法院 其家人不服,提出上诉,并在7月20日二审第一次开庭后,提出更换辩护律师。2023年7月26日,刘长和王昊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其中称:本院受理被告人冯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伪造证据罪上诉一案,定于2023年8月7日上午09时00分至2023年8月9日(预计三天,实际以庭审结束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特通知你们作为本案辩护人请准时出席。 8月5日,刘长和王昊宸顺利抵达广西,并于8月6日一早,来到来宾市看守所,与被告人冯波进行会见,这是二人担任冯波二审辩护律师后,与冯波见的第二面,其间,二人在有限的时间进行大量的案件准备工作。 刘长告诉顶端新闻记者,二人对冯波说,8月7日一早,“一定准时甚至提前到达中院为你进行辩护,请放心。” 法院:入庭辩护不可携带自用电脑 刘长说,8月7日早8时47分,他与王昊宸提前抵达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安检处的工作人员称该案重大敏感,“需要对我们二位律师进行安检。” 即便这依法不符合要求,为了尽快入庭,二人还是配合了工作人员的要求,“除了对随身携带的包进行过机检查外,还进行了严格的人身检查,我们也一一配合。” 随后,来宾中院的工作人员又提出,律师不得携带自己的电脑进入法庭。 “此案有案卷600余本,材料均以电子方式储存在电脑里,我们声明,笔记本电脑系律师必要的办案工具。”刘长解释,“且此前冯某案的一审、二审中,辩护律师均被允许携带电脑。” 在之后的沟通中,刘长和王昊宸被允许进入法院安检室内等待。刘长透露,此时早已过开庭约定时间的9点,二人一直申请尽快联系法官,不要耽误庭审,直至9点25分左右,他们收到通知,“他们说,庭审已结束。” 王昊宸对顶端新闻记者说,2016年4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下文简称《法庭规则》),“律师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 顶端新闻记者查询得知,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等。 在当年的报道中,时任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在发布会上介绍,为保障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行使各项权利,《法庭规则》又专门作出以下新规:首先,律师与检察人员在法庭安检方面待遇同等,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还介绍,律师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法庭规则》对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未作限制,也就是说,律师可以使用手提电脑办案,但是不得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传播庭审活动。 律师未入庭,却被告知庭审结束 王昊宸说,二人于7日上午在来宾中院的经历,在程序上闻所未闻。除去来宾中院以上做法外,最让其惊诧的,在于二位律师未入庭参与辩护,却在原定开庭时间半小时后收到了“庭审结束”的通知。 “还没开始,怎么就结束了?”收到工作人员通知后,二位律师和当事人家属满脸疑问,直到见此案的出庭检察员下楼,从其口中证实。 周凌燕在安检处等待 周凌燕对顶端新闻记者说,出庭通知书上曾标明庭审时间暂定为7日到9日,“证明案件审理过程需要的时间长。” 8月7日上午10时左右,刘长和王昊宸及当事人家属等人被以清场为由,离开来宾中院。随后,二人从参加此次“庭审”的旁听人口中得知,“上午九点,法官说因律师未能准时出席,剥夺其辩护资格,故由冯波自行发表辩护意见。” 周凌燕也听到了转述,“冯波说,首先,他已在此次开庭前与辩护律师会见,他知道,律师今天一定会来,如果律师没出现,那是法院在阻拦。” 另外,据旁听人叙述,冯波要求合议庭三位法官回避,但遭到拒绝。 “今天来到现场的人大概二十来位,包括两位律师、冯波的亲人、北京及桂林律协的工作人员,还有社会各界关心冯波案的人,但很遗憾,两位律师好歹进去了法院的安检室,我们剩下的人,连法院的门都没进去。”周凌燕说。 因被剥夺辩护权,刘长和王昊宸在微博平台直播,为冯波进行公开辩护。 8月7日上午的冯波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以不能携带自用笔记本为由,阻拦其辩护律师入庭?法院是否在其辩护律师的“缺席”下,剥夺律师辩护权,依旧开庭审理?法院又是否无视冯波提出的回避需求,并将其庭上发言作为冯波自己的辩护意见? 群众想进院旁听,在安检处等待 8月7日下午,顶端新闻记者多次拨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司法局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顶端新闻记者将事件始末,包括冯波家属的质疑、律师的遭遇、旁听人的转述、法院和司法局的失联等告知了来宾市政法委,希望在8月7日下午下班前得到关于此事的回复。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称,会将信息向上反馈,但截至发稿前,顶端新闻记者尚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回复。  
  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明确了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适用领域、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配发了相关诉讼文书样式。《指导意见》对于加强审级监督体系建设、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诉源治理、统一法律适用、维护群众权益。为便于各级法院正确理解适用,现就《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基本思路和重点内容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办2019年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探索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2021年5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进一步要求“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2021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并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重点就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案件类型、程序规则作出规定。试点启动以来,各级法院通过建章立制、细化规则、强化配套,落实落细相关工作要求。试点期间,全国各中级、高级法院累积提级管辖案件1700余件,其中90件转化为典型案例、3件转化为参考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案件近800件,梳理提炼各审判领域裁判要旨2000余个。通过试点,提级审理的制度功能充分彰显,较高层级法院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   与此同时,试点也暴露出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一是相关案件的判断标准过于原则,难以精准识别,存在“该提不提”“为提而提”和“相互推诿”现象。二是报请提级管辖的程序繁琐冗长、审批要求过于严格,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较弱,加之缺乏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上级法院法官认为“提级审理”不如“答复请示”方便,办“提”上来的案件与办其他案件区别不大,所以“能不提就不提”,更不会依职权主动提审。三是各审判业务条线指导跟进不足,上级法院相关审判庭缺乏靠前指导、主动发现、统筹把控的意识,对提级管辖积极性不大、参与度不高,实践中经常是研究室、审管办等综合业务部门在协调相关工作。四是特殊类型案件的发现渠道不够充分。除下级法院主动报请、当事人提出申请外,上级法院缺乏常态化发现、监测、甄别渠道。五是裁判成果转化力度不够,上级法院提审案件往往是“一判了之”,对其规则意义、示范价值缺乏深入挖掘,既没有转化成规范性文件或典型案例,也没有在辖区法院内发挥指导效应。六是诉讼文书样式不明。因上级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再审提审不属于常用程序,相关诉讼文书样式欠缺,影响各地法院适用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检视整改的重要问题之一,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经院党组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基本思路   《指导意见》主要遵循以下起草思路:   第一,充分体现诉源治理和统一法律适用的价值导向。完善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是在审判重心“下沉”的大背景下,解决哪些案件“向上走”以及如何“向上走”的问题。“提级”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推动下级法院“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案件进入上级法院,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政治站位高、政策把握准、协调力度大、抗干预能力强、指导效力广的优势。通过提级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彰显示范引领效应,促进诉源治理,解决法律分歧,实现“提级一件,指导一片”,最大限度减少衍生案件和涉诉信访,并为研究制定新兴领域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夯实实践基础。《指导意见》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上述价值导向,既避免下级法院因标准不明、程序繁琐而“上交矛盾”或“消极应对”,又防止上级法院因发现渠道不足、缺乏激励机制而“敷衍推诿”或“该提不提”。   第二,在法律框架内和试点基础上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关于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程序,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相关工作机制主要规定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将于2023年8月结束,《试点实施办法》届时也将失效。因此,有必要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上升为制度,并优化调整操作不顺、效果不佳的举措。   《指导意见》在坚持于法有据的前提下,优化调整了《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举措。例如,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调研过程中,下级法院普遍提出,审判组织报请提级管辖的积极性本就不高,如果再设置繁琐的审批程序,既可能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会进一步压缩提级管辖适用空间。因此,《指导意见》将提级管辖批准主体放宽至“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即院长、分管副院长和审委会专职委员,不再要求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另外,《试点实施办法》原本区分“基层法院报请中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报请高级法院”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提级管辖情形。从调研情况看,各地普遍认为没有区分必要,《指导意见》采纳了上述意见,一并规定了应当提级管辖的6种情形,适用于任一层级的法院。   第三,强化绩效激励和条线指导的协同配套系统集成。《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各级法院普遍反映,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适用力度、裁判效果、制度效能之所以有待提升,很大程度是因为配套机制不到位、条线指导未跟进。为此,《指导意见》就配套保障机制作出专门规定,压紧压实了上级法院审判业务条线的指导责任,强调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的考核评价重点,进一步明确了裁判成果的转化方式和价值导向,推动形成制度合力,最大程度发挥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制度效能。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5个部分26个条文。第一条至第三条是一般规定,提出了总体工作要求,明确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具体内涵、法律依据、适用类型。第四条至第十四条是关于完善提级管辖机制的规定,包括提级管辖的6类情形、判断标准、报请程序、提级程序、文书内容、备案要求、审限计算等。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是关于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提审机制的规定,包括再审提审的一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的6类特殊情形,并重点明确了高级法院报请再审提审的情形、形式、程序、审限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保障机制,明确了上级法院案件发现提级审理案件的8种渠道,并对激励考核机制、审判条线指导、裁判成果转化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为附则,明确了《指导意见》的解释权限、备案要求和施行时间。附件是为了配合《指导意见》施行而制定的22种诉讼文书样式。实践中,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需要重点把握:   (一)关于《指导意见》适用的审判领域。按照《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提级管辖内容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领域,但再审提审内容仅适用于民事、行政领域。主要考虑是:第一,按照中央改革工作部署,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主要围绕民事、行政再审机制展开,不涉及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第二,在审判监督程序上,刑事领域与民事、行政领域有较大差异。刑事领域为申诉程序,主要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还涉及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程序,相关规则具有较强的刑事办案特点;民事、行政领域为申请再审程序,主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审查主体和处理程序更为相近,指令再审、驳回再审申请必须以裁定形式作出,程序规则较为一致,适宜一并作出规定。第三,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申诉的规定相对完备,实践运行情况良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均有权提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情形的,可以提审。鉴于刑事案件的提审规定已较为明确,对于确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参照《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直接提审。因此,《指导意见》仅细化明确了民事、行政再审提审的程序性规定。   (二)关于提级管辖的适用层级。按照《指导意见》第二条,提级管辖包括上级法院依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上级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两种类型。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依报请提级管辖方面。下级法院报请应当按照审级逐级层报。中级法院收到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后,如果认为更适宜由高级法院一审的,可以继续向上报请。第二,依职权提级管辖方面。上级法院对辖区任一层级法院已受理的第一审案件,认为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直接提级管辖,不局限于“下一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例如,江苏高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提级管辖辖区基层法院已受理的第一审案件,不必要求相关中级法院先行提级。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方面。三大诉讼法并未限制提级管辖的法院层级,最高审判机关根据相关案件的影响力、特殊性,也可以依职权或依报请提级管辖第一审案件,但必须十分慎重。第四,提级管辖案件的程序阶段方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提级管辖仅限于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执行案件等,均不适用提级管辖。   (三)关于提级管辖具体情形和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了提级管辖的6类情形:(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四)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五)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六)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根据试点运行情况,细化了几类具体情形的判断标准。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案件是否应当提级管辖、提到什么层级的法院审理,需要统筹考虑案件所涉利益、规则意义、繁简程度、示范作用、关联群体等多重因素,不宜一概而论。有的案件涉及群体因素,必须紧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工作,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不宜轻易将矛盾上交。例如,涉及大型项目的征地拆迁等行政纠纷,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更适宜由受诉法院在上级法院指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配合支持下推动纠纷实质化解。有的案件虽然涉及疑难复杂问题,但上级法院之前已通过提级管辖作出示范性裁判,不再具备首案效应,可以由下级法院继续审理。例如,四川高院经审委会讨论,将绵阳中院提级管辖的一起民事案件转化为参考性案例,明确了居委会是否具备用人主体资格,对于涉及同一问题的纠纷,四川其他中院无需再行提级管辖,由相关基层法院参照高院参考性案例办理即可。   第二,对于“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新类型”和“疑难复杂”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这主要是考虑到,有的案件虽不常见,但案情相对简单、审理难度不大、示范效应不强,没有提级管辖必要。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社会影响恶劣、定性差异较大,应当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提级管辖,由较高层级法院确立裁判规则、明确价值导向,为辖区法院处理相关类似案件提供规范指引。例如,近年各地屡现的民航“机闹”类案件、通过对同居者施以精神暴力致其自杀等新型虐待类案件。之所以强调提级管辖情形仅限“本辖区”,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差异,纠纷类型结构也有所不同,不宜也不可能都从全国范围内判断每起案件是否属于新类型。例如,一些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金融创新产品争议的案件,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较为常见,但在部分中西部地区却属于新类型。因此,各地法院需要结合辖区审判实际、法律适用情况、基层审判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案件是否适宜提级管辖。   第三,对于“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案件,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的主要是典型个案,据此明确裁判规则和处理方式,而不是将关联案件、批量类案一律上提。对于纠纷成因相似、人员数量较多、所涉规则一致,并由辖区不同法院受理的案件,上级法院提级审理作出示范性裁判后,应及时通报辖区法院,引导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促进关联纠纷系统化解。例如,浙江丽水中院提级管辖的一起民事案件,因涉及辖区多家商店、超市,中级法院通过邀请企业代表旁听开庭、发布涉诉风险预警、促成行业协会组织签订诚信经营自律宣言等方式,扩大案件的示范引领意义。案件由中级法院裁判后,同类案件当事人纷纷主动寻求调解、达成和解,实现了纠纷的源头治理。   实践中,有的纠纷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社会广泛关注,也可以考虑提级管辖。例如,四川成都、山东菏泽、湖北武汉等地中级法院提级审理的几起民生类案件,涉及居民小区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住宅楼内电梯噪声污染等问题,这些纠纷都属于人民群众的“身边小事”,由于下级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小案”提级后可以办出“大道理”,具有重要的教育示范意义,也有利于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规范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对于“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包括两种情形:1...
5月3日凌晨,有网友称,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大礼堂着火。 网传多张图片显示,着火建筑几乎被大火包围,该建筑四周疑似包裹有施工所用的建筑安全防护网。 5月3日1时46
5月12日,据南京晓庄学院微博:近日,网传某女子在课堂上反映我校男教师有关问题的视频。学校高度重视,已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目前,学校已停止两人的教学工作。学校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举一反三,正风肃纪。感谢…
不幸的是,这一水平在国有六大行中再一次垫底,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04%、13.69%、10.06%、11.84%、11.15%,均高于邮储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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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病毒变异和冬春季气候因素影响,疫情传播范围和规模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必须保持战略定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坚持科学精准防控,提高防疫工作的有效性,准确分析疫情风险,进一步优化调整…
原创 郑远方 财联社 下周3月6日, 50位AI领域艺术家组成一个创作团队,创作出了《终结者2》翻拍作品——《我们的终结者2重制版(Our T2 Rem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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