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2月26日报道:江苏一老农卖羊肉赚180元,被罚10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11月,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查获农民陈广芳售卖的羊胴体、羊头,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
2024年1月,对陈广芳拟罚款130180元,并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对此,2023年11月,陈广芳所在的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还专门对陈广芳家中的困难情况出了一份《情况说明》,说陈广芳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没收的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024年2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前,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后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至此,2024年5月6日,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2024年9月26日,法院驳回陈广芳的诉讼请求。
陈广芳对此不服,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2月25日,《人民法院报》披露了此案的有关情况。
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最终,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万元。当事人缴纳一万元罚款,并申请撤回该案上诉和一审起诉。
此事,引起媒体和网友的广泛关注,并于2月26日上了头条热搜榜第四名。
如何看待此问题?本人这里讲几点个人看法:
第一,此事件之所以引起媒体和广大网友的关注,主要是罚款数额太离谱,这位老农才赚180元,却被罚款10万元。后经省高级法院出面协调又调整为一万元,这差距也未免太大点了吧。
第二,监管部门查处没错,但是,是否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啊?客观地说,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严格监管、严格查处没错,而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但是,话又说回来了,严格查处,进行重罚,是不是也要看对象?如果此商户口的确存在着屡教不改,的确是经常售卖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黑屠宰场,或者从黑屠宰场进的肉品,罚的再重些,甚至判他的刑,也是应该的,老百姓也没有意见,食品安全问题太重要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食品安全啊。
但是,对陈广芳这个商户也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他是屡犯?还是偶犯?如果他偶然存在这个问题,对他的处罚就应该是重在警示教育,罚款数不应该顶格。
在我看来,如此重罚个人,倒不如重罚他所在的市场,因为这个市场比个人的责任还要重,市场工作人员没有起到严格管理、严格把关、严格监督的责任,履职不到位,存在着失职渎职的行为。重罚市场的效果要比重罚商户更好。
第三,市场监管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是否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从10万元,一下子又调整为一万元,应该也是在法律的处罚范围之内吧?如果是这样的话,这行政执法人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太大了?
自由裁量权如此之大,这就为执法人员权力寻租有了空子可钻了。罚十万元可以,罚一万也行,这就要看执法者的“心情”了,有关系的找人说说情的、花点钱送点礼的、有沾亲带故的是不是就可以罚个下限了?
有网友在此文章后留言:某地一加油站短斤少两被举报后当地的市场监管局查实非法获利达860万元,仅仅罚该加油站两千元。
本人在百度搜了一下,此消息是真实的,是《大皖新闻》2024年5月22日报道的,而且是两家都一样,一家是内蒙。一家是青岛,都是同样的案件,都是罚款两千元。